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

時間:2022-10-27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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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力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日趨廣泛,外出務工經商和人才流動中的黨員越來越多,流動的范圍越來越廣。近幾年來,各地在流動黨員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中央組織部落1994年1月下發了《關于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組通字[1994]1號)。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流動黨員管理,根據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本著有利于黨員合理流動,有利于黨組織管理,有利于黨員發揮作用的原則,現就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通知如下:

一、《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適用范圍

《流動黨員活動證》適用于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

《流動黨員活動證》是流動黨員參加黨的活動的憑證,黨員可持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基層黨委、總支或支部,下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制發

《流動黨員活動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按中央組織部制定的統一式樣印制,印制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并加強管理。《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基層黨委加蓋印章后登記發放,農村由鄉鎮黨委發放,城市分別由機關黨委(工委)、企事業單位黨委和街道黨委(工委)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準將其用于使用范圍以外的其他活動,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簽發單位黨組織報告。

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使用

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目的是加強流動黨員的管理,黨員原所在黨組織和外出所在地黨組織,要本著對黨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工作。

原所在黨組織應做到:(1)對外出黨員進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規定登記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2)通過適當方式與黨員繼續保持聯系,了解黨員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向外出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3)黨員后,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內記載的有關內容,詳細了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黨員外出后不按規定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外出所在地黨組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按黨章有關規定辦理。

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應做到:(1)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驗證后及時接收并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不得借各種理由拒絕接收。(2)安排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其他黨內活動,收繳黨費,并分配他們做適當工作。(3)認真填寫《流動黨員活動證》內有關內容。

流動黨員應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黨支部報告。(2)外出后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給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接受外出所在地黨組織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間按照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規定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給組織查驗,如實向黨組織匯報外出期間的情況。

各級黨支部委要加強對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工作的領導,縣(市)委要認真抓好落實。黨委組織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具體指導。在試行過程中,各地要及時研究解決流動黨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建立起流動黨員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制度自**年7月1日起執行。有關事宜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