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員管理規定制度
時間:2022-10-27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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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全縣科級領導干部轉任非領導職務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范圍對象為,全縣由科級領導干部轉任非領導職務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以下簡稱轉非人員)。
第三條轉非人員是在職人員的一部分,應自覺遵守所在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要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必須參加本單位集中學習、職工大會,以及其他集體活動。是黨員的,應參加支部會議、活動等。
第四條轉非人員應服從單位工作安排,完成單位分配或單位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不得推諉工作。
第五條轉非人員原則上應按在職人員要求,不允許直接參與經商或到企業兼職,特殊情況需要的,應事先書面報經縣委批準同意。
第六條轉非人員凡外出縣境的,須向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請銷假。
第七條各鄉鎮(工業園區)、縣直各單位黨組織負有對轉非人員管理的職責,鄉鎮、單位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轉非人員遵守本規定的情況,將作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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