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

時間:2022-02-18 0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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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市化進程,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法批準之日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及其以上年齡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住院醫療保險費。

(二)從征地部門繳費的次月起,戶籍關系在本市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戶籍關系在本市其他區(市)縣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70%發給基本養老金。這類人員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和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6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這類人員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本人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和女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8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這類人員男滿60周歲或女滿50周歲且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均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從滿齡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18周歲不滿40周歲的和女滿18周歲不滿30周歲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按每人20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以各種形式實現就業的,應當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不滿18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生活補助費。

(二)這類人員就業后應當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人員,不再按《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征地農轉非人員在本辦法執行以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已經參加本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按規定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

第十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本市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120個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二)本市其他區(市)縣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70%×120個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5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0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5年。

第十三條征地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為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市和區(市)縣、鄉(鎮)政府都應建立征地調劑資金,為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財政、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施行以前,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但由于征地部門或征地單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規定之外的涉及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施行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成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制定的行政規章及文件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