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時間:2022-10-23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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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辦法(試行)><河北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通知》(冀財[2006]20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低保資金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低保資金績效評價是指運用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對當年低保資金籌集、使用過程及結果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

第三條績效評價的范圍是各級財政當年安排的低保資金及上年安排結轉當年使用的低保資金。評價的對象是籌集、管理和使用低保資金的部門。省對市績效評價對象為各市財政部門、民政部門。

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績效目標為:牢固樹立公共財政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足額列支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積極推行保障金社會化發放;對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據實核定家庭收入,做到應保盡保,按月足額補差,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第五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共同制定全省績效評價的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全省績效評價工作,各市財政局、民政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對本地區工作進行評價。

第六條績效評價的原則

1、效用性原則。評價主要考核低保資金收支是否經濟、有效,支出的預期目標是否實現。

2、政策性原則。評價主要以國家和省有關低保資金的政策和財會管理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3、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定性與定量指標相結合的評價方式。

4、激勵性原則。以加強低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通過低保資金的績效評價,在全省建立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獎懲并舉的低保資金管理機制。

第七條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1、主要政策依據?!冻鞘芯用褡畹蜕畋U蠗l例》(國務院令第271號)、《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號)、《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辦字[2004]105號)及相關的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等。

2、相關資料。財政和民政系統月報、決算報告、數據庫資料、專項檢查報告、調查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

績效評價的指標包括資金使用社會效益指標和管理情況指標,社會效益指標主要反映低保資金使用后的效益和成果;管理情況指標主要反映低保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各項指標又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定量指標包括市縣財政投入率、按時足額發放率、低保對象滿意率、低保資金銀行發放率、低保對象動態管理率等;定性指標包括是否實現應保盡保、是否做到準確核實家庭收入、資金管理是否存在違紀違規情況、是否存在違規擴大保障面或提高補助標準的情況等。

第九條績效評價采用綜合指數計算方法,實行百分制,綜合得分通過定性指標得分和定量指標得分加權求和獲得。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總分均為100分,在計算綜合得分時定性指標權數為30%,定量指標權數為70%。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得分=定性指標得分×30%+定量指標得分×70%

定性指標得分=“是否實現應保盡?!钡梅帧翙鄶担笆欠褡龅綔蚀_核實家庭收入”得分×權數+“資金管理是否存在違紀違規情況”得分×權數

定量指標得分=“市縣財政投入率”得分×權數+“資金按時發放率”得分×權數+“資金足額發放率”得分×權數+“錯保率”得分×權數+“低保對象滿意率”得分×權數+“低保資金銀行發放率”得分×權數+“低保對象動態管理率”得分×權數

第十條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中根據各細化指標重要程度的不同賦予相應的分值。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以得分多少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個檔次,得分85-100為優秀,得分70-84為良好,得分60-69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第十二條各市依據上一年度基礎數據、相關政策和制度執行情況,對照評分標準,按評分公式計算本市得分,進行自評,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民政廳上報本市上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同時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在各市上報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按照《河北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和《河北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人員對各市進行評價,并形成全省低保資金績效評價報告,于當年6月初將評價結果反饋各市征求意見,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的參考。6月底進行評價工作總結,并將評價過程及結果上報績效評價領導機構。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并報送省政府。同時,建立績效獎優罰劣機制,對績效好的地方,建議下一年度安排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對績效差的地方,建議下一年安排資金時適當扣減應得份額。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河北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和《河北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