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級干部理論分制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0 0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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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級干部理論分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學習型組織”、“學習型個人”建設,強化干部“時時學習、處處學習、終身學習”的觀念,加強對我區科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級干部理論學習學分制管理工作在區委領導下,由區委組織部主管。

第三條學分制是指對各項干部教育培訓課程規定一定的學分,科級干部通過參加培訓、考試等方式,獲取相應學分,以學分累積的方式來評價干部參加學習培訓數量和質量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學分制適用對象:區屬科級干部(含科級調研員和享受科級待遇人員)。

第五條學分的構成。學分由必修學分、選修學分和鼓勵性學分構成。

第六條必修學分是指區干教領導小組根據每年全區干教工作計劃,規定科級干部年度必須參加的培訓或通過參加菜單式課程必修科目的學習考試,根據參訓時間、考試考核情況,取得的相應學分。

必修課程的確定及學分計算。根據年度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培訓學時等因素確定該年的必修課程科目及相應學分。

科級干部年度必須參加的培訓完成后,由培訓承辦單位向區委組織部提交考勤記錄、考試考核成績等,認定及計算學分。

參加菜單式課程必修科目的學習考試,考試分數在90分以上的,獲得學分7分;考試分數在89-60分的,獲得學分5分;考試分數在60分以下的,不計學分。

第七條選修學分是指在獲得必修學分之外,參加經區委組織部認定的由省、市、區相關部門舉辦的其他培訓或通過參加菜單式課程選修科目的學習考試,根據參訓時間、考試考核情況,取得相應學分。

選修課程的認定。區屬各部門舉辦的培訓,必須由辦班單位按**區《干部教育培訓辦班申報審批制度》向區委組織部提出辦班申報,核定學分,納入年度選修課計劃。未提出辦班申報的培訓不計算學分。培訓完成后,由培訓承辦單位向區委組織部提交培訓安排、考勤記錄、考試考核情況等認定學分。

參加省、市相關部門舉辦的培訓,應由參訓人員所在單位在培訓結束后一周內,向區委組織部提交培訓通知、培訓安排、考試成績、獲得證書、考勤記錄等資料,認定學分。

省、市、區相關部門舉辦的培訓,需要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總學時3天以上(含3天)10天以內(不包括節假日),獲學分5分;總學時10天以上(含10天),獲學分8分。

省、市、區相關部門舉辦的培訓,不需要參加考試且考核合格的,總學時3天以上(含3天)10天以內(不包括節假日),獲學分3分;總學時10天以上(含10天),獲學分5分。

參加菜單式課程選修科目的學習考試,考試分數在90分以上的,可獲得學分5分;考試分數在89-60分的,可獲得學分4分;考試分數在60分以下的,不計學分。

第八條鼓勵性學分是指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專業技術認證資格考試等;在國家、省、市、區刊物上發表學術、調研文章,經區委組織部認定后給予的鼓勵學分。

鼓勵性學分的認定。由科級干部持獲取證書復印件及原件、考試成績;所發表文章的報刊原件及復印件,向區委組織部提出申報,認定學分。

參加專科、本科、研究生及其以上學歷培訓的,可在取得學歷當年,經認定后,分別獲得學分7分、8分和10分,參加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認證考試并取得證書的獲得學分7分。

發表學術調研文章的,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獲學分4分,省級刊物上發表獲學分3分,市級刊物上發表獲學分2分,區級刊物上發表獲學分1分。

第九條學分管理。每名科級干部每年必須通過必修、選修、鼓勵性等渠道獲得不少于20分的學分。區委組織部將根據科級干部學習情況,建立科級干部參加培訓個人檔案,并通過干部學分查詢系統公布學分獲得情況。

第十條科級干部年度學分未達到20分的,將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各單位科級干部學分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單位年終目標考核將作相應扣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市**區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學習學分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