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區黨組織暫行制度
時間:2022-10-19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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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以服務群眾為重點、構建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進一步夯實黨在城市基層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黨內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街道、社區黨組織是黨在街道、社區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街道、社區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第三條街道、社區黨組織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城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緊密結合社區建設的實際,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核心,以服務群眾為重點,以整合資源為途徑,構建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區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擴大黨在城市工作的覆蓋面,為創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第二章組織設置
第四條街道設立黨的工作委員會,作為區縣(自治縣、市)黨委的派出機構。街道黨的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區縣(自治縣、市)黨委任命。
第五條社區必須設立黨的基層組織,符合條件的社區應建立黨委。調整社區設置時,應同步調整、健全社區黨組織。城市新區、移民新區、開發區和新建居民區應及時建立社區黨組織,并建立健全社區居委會等其他組織。
第六條街道、社區黨組織應在居民樓院、商務樓宇、集貿市場、“兩新”組織及社區服務組織等設立黨的組織,建立覆蓋城市基層社會的黨組織網絡體系。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采取多種方式,把黨的工作開展起來,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
第七條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群眾組織和社區其他組織,形成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功能健全、運轉有序的社區組織體系。
第三章職責任務
第八條街道黨工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帶領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討論決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經濟發展和社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服務社區群眾,共同推進社區建設。
(三)領導街道行政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領導街道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領導或指導社區、駐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中介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四)領導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五)加強街道黨組織自身建設,領導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的社區組織體系建設。
(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管理和監督工作。協助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其派出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九條社區黨委(總支、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社區各項任務。
(二)討論決定本社區建設、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三)領導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推進社區居民自治;領導社區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指導、監督社區服務組織,做好服務群眾工作;協調好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關系,在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中實現黨組織的督促、引導作用。
(四)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五)組織黨員和群眾參加社區建設。
(六)加強社區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
第四章社區服務與群眾工作
第十條更新管理理念,創新服務方式,拓寬服務領域,強化服務功能,堅持上級黨組織為下級黨組織服務、基層黨組織為黨員服務、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為群眾服務,充分發揮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凝聚人心的作用。
第十一條堅持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運用說服教育、示范引導和提供服務等方法做好群眾工作。加強以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為骨干,社區各類群眾廣泛參與的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開展面向社區群眾和社會單位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加強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站(點)的建設與管理。針對不同社區、不同社會群體的特點,按照無償服務和有償服務相結合,以無償、低償服務為主的原則,逐步形成社會化和產業化相結合的社區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領導和引導社區各類組織開展各類便民利民服務,尤其是開展好面向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服務,面向困難群眾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面向流動人員的維權服務等形式多樣的社區服務活動,解決群眾最關心、最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群眾監督評議制度,以居民群眾的滿意度評價和衡量街道、社區服務工作。
第五章協調機制
第十五條全面推行街道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制度、社區黨員代表議事會制度,建立和完善由街道黨工委和社區黨組織牽頭、駐地有關單位基層黨組織和社區各類黨員代表參加的街道社區黨建工作協調議事機構。
第十六條街道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社區黨員代表議事會,應圍繞轄區內的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工作,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協調社區黨建和社區建設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十七條街道、社區黨組織應在協調議事機構中發揮主導作用,不斷增強為駐區單位服務的意識,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標為紐帶,充分調動駐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協調議事機構工作制度,按照收集民意、民主決策、監督執行、公示反饋等程序,協商處理社區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駐區單位基層黨組織負有參與和支持社區建設工作的職責,應自覺接受駐地街道、社區黨組織的指導與協調,大力支持街道、社區黨組織的工作和社區建設,教育引導本單位的黨員、群眾積極參加社區建設。
第六章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適應新形勢下街道、社區黨的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的需要,不斷優化領導班子結構,選好配強街道、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尤其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街道黨工委應配備專職黨工委副書記,街道辦事處主任、分管社區建設工作的副主任是黨員的,應進入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街道辦事處主任可擔任黨工委副書記。
第二十二條采取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中選派,從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復員轉業軍人中選拔以及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等措施,把熱愛社區工作、熱心服務群眾的優秀黨員充實到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中。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與社區居委會中的黨員成員可以交叉任職,提倡社區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和社區居委會主任經過民主選舉由一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建立街道干部和社區工作者選拔、培養、管理機制,建立一支專職、兼職和志愿者相結合的社區工作者隊伍。積極探索多樣化的社區黨務工作者配備方式,建立社區黨務工作者人才庫。
第二十四條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街道、社區黨組織每年應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接受黨員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加強街道、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堅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政治堅定、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勤政廉政、團結協作的堅強領導集體。
第二十六條強化對街道干部、社區工作者的群眾觀點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他們依法辦事、做好新時期群眾工作和發展社區事業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切實解決好社區工作者的工資、福利、津貼和醫療、社會保險等問題,在公開招考公務員、選拔領導干部時,對符合條件的社區工作者予以優先考慮。
第七章黨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切實加強對社區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在社區建設中保持黨員的先進性。社區各類黨員應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做好團結、服務、凝聚群眾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認真做好退休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和流動人員中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工作。對在城市有相對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黨員,其正式組織關系不在工作所在地(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的,應及時把他們的正式組織關系轉入工作所在地(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對在城市無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流動人員中的黨員,應在核實其黨員身份后,及時編入黨的一個基層組織。區縣(自治縣、市)、街道(鎮、鄉)、社區應分別設立黨員服務中心(站、點),開展接轉組織關系的“一站式”服務,提供黨員活動、學習場所,為生活困難黨員提供幫助。
第三十條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認真做好在居民群眾中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做好在下崗失業人員和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在其他社會階層中發展黨員工作。
第三十一條根據在職黨員的職業特點和個人專長,適宜、適時、適度地組織他們參加社區建設。建立在職黨員雙向反饋制度,加強與在職黨員所在單位基層黨組織聯系,必要時把在職黨員參加社區建設情況向其所在單位基層黨組織反饋。駐區單位發展黨員、民主評議黨員、評選優秀黨員、選拔任用干部,應注意聽取街道社區黨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大力開展社區紅巖黨員志愿者服務及黨員責任區、黨員先鋒崗、黨員戶掛牌、黨員聯系群眾等活動,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八章組織領導
第三十三條各區縣(自治縣、市)黨委應把街道、社區黨建工作作為基層黨建工作的重點之一,納入當地黨建工作的整體布局,與農村、企業、機關、學校等其他領域黨的建設工作有機銜接,按照領導班子好、黨員干部隊伍好、工作機制好、工作業績好、群眾反映好的目標要求,制定實施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街道、社區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區縣(自治縣、市)黨委的責任和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黨委常委應建立街道、社區黨建工作聯系點。街道、社區黨建工作成效,應作為考核區縣(自治縣、市)黨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各級有關部門和群眾組織,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努力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具體牽頭、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六條街道黨工委應設置紀檢、組織、宣傳統戰委員,進入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具備條件的街道,可建立社區黨建工作辦公室,明確分管領導,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七條區縣(自治縣、市)黨委和政府應切實解決社區黨組織辦公用房、活動場地和活動經費等問題,及時撥付社區黨組織的工作運行費用,發放社區工作者的工資、生活補貼。
第三十八條有關部門應通力合作,把社區辦公用房和活動場地建設納入城區改造、開發整體規劃。以區縣(自治縣、市)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統一規劃、建設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和基礎設施。
第三十九條區縣(自治縣、市)有關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改進作風,做好在社區的行政業務工作,對于需要委托社區居委會承辦的事項,應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妥善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所有街道(鎮、鄉)的社區黨建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街道、社區黨建工作和社區建設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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