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災害防御管理條例

時間:2022-10-07 06:26:00

導語:雷電災害防御管理條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雷電災害防御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有效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80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及各縣(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要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及雷電災害防御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旅游等設施和計算機網絡系統;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等單位;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并按相應資質等級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竣工后,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結審核手續,發給《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不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按照《意見書》要求進行修改后,重新進行報審。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須重新報審。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竣工并經過驗收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結有關驗收手續,發給《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待其改正后,重新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必須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應提出整改意見;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檢測報告應當真實、科學、公正、準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后,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

第十六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統計、鑒定和評估工作,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統計、鑒定和評估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十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監督與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防雷建筑物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場所進行防雷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施工驗收規定》和《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三)高壓電力設施:是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