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請銷假制度

時間:2022-10-05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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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請銷假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干部管理工作,促進機關干部的思想作風建設,增強干部的組織紀律性,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委決定,對干部請銷假作如下規定:

一、審批權限

1、事假

嚴格控制請事假,確需請事假的,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3天。

(1)地管干部請假,由地委組織部辦理,同時送縣委組織部備案。

(2)縣直機關副局以上的干部和各指導組正副組長請假,分別經縣分管領導和縣主要領導同意,由組織部辦理;縣直機關其他干部由主管部門審批。

(3)鄉鎮正副職、黨委委員(包括組織員、調研員)請假,委托指導組審批(鄉鎮書記、鄉鎮長準假后,須將去向及時電告縣委辦和組織部);其他干部由鄉鎮主要領導審批,同時報指導組備案。

如遇特殊情況,銷假4天以上的,一律報組織部、人事局按審批權限辦理。

2、因私出國請假

副局以上縣管干部、黨群系統及鄉鎮的一般干部報組織部按審批權限辦理,縣直機關政府系統的干部報人事局審批。假期及工資待遇按浙人薪(1994)67號文件執行。

3、送親屬出國請假

送直系親屬和親兄弟姐妹出國原則上一年只能一次,送其他親屬一般不予準假。其審批權限與因私出國相同。

4、其他

(1)探親假、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的假期及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按事假審批權限辦理。

(2)病假必須出具縣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鄉鎮正職、縣直機關副局以上干部由組織部報縣委審批;鄉鎮副職、黨委委員3天(含3天)以下由指導組審批,4天以上由組織部報縣委審批;其他干部由主管部門審批。病假期間待遇按浙人薪(1994)67號文件執行。

二、請假程序

請假人必須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領導逐級簽署意見,按審批權限辦理請假手續。準假后,須將《準假單》交本單位備存。

請假期滿后,請假人應及時向批準單位銷假。逾期不銷假的作超假處理。

三、獎懲

1、當月事假累計超過4天的,從第4天起按天數扣發日平均工資的30%。

2、礦工按天數扣發工資(當月工資總額的日平均值)。當月曠工超過15天或當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辭退。

3、超假按曠工論處。

4、扣罰的工資,年終可作為本單位超勤人員的獎金或加班獎勵。

四、幾點要求

1、各單位都要根據上述規定,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指定專人做好請銷假和考勤登記工作,按月統計分別報組織部、人事局備查,并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2、縣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要經常對各單位的請銷假和考勤情況進行檢查。

五、黨政機關和全民事業單位的工人請假,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年六月一日起執行。凡過去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條文,以本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