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暫行條例
時間:2022-09-29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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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我市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科學、規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勵機制,根據《青海省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中共**市委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是指市委各部門、市直機關各單位及各人民團體從領導職務改任的和下一級崗位提任的調研員、副調研員。
第二條市直機關的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和副調研員總職數的30%。
第三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選任方式:
(一)由領導干部轉任。縣級領導干部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3周歲的和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退出現任領導崗位。市直機關工作的正縣級領導干部可轉任調研員,副縣級領導干部根據工作表現和任職年限可轉任副調研員或提任調研員。
(二)由下一級職位提任。非領導職務干部一般從后備干部隊伍中選拔任用。其中,副調研員一般從副縣級后備干部中選拔任用,對工作表現特別突出,因比例、年齡等限制未列入副縣級后備干部名單且任正科時間在8年以上的干部也可提任副調研員。調研員一般從正縣級后備干部中選拔任用。工作表現特別突出、任副縣級領導職務在8年以上的,也可以提任為調研員。
(三)縣級領導干部改任。縣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
1、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本人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
第四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由市委統一管理,市委組織部設立**市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任免、獎懲、考核等工作;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單位負責。
第五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在**市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辦公室以及單位黨組織和行政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一是協助工作。受委托協助領導班子成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體從事某項工作;二是開展調研。圍繞本單位工作任務,每年確定幾個重點調研課題,開展綜合性和專題性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三是檢查指導。聯系基層,履行對基層工作的檢查、督辦和指導職責。四是開展政策宣講。組織熟悉政策的非領導職務干部深入社區、農村、企業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開展政策咨詢。五是開展階段性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市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辦公室抽調相關單位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組成工作組,承擔市委安排的階段性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黨組(黨委)要加強對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日常管理。充分調動和發揮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作用,做好本單位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教育、培訓、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各單位黨組(黨委)要為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設備、車輛等保障。
第八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要不斷加強黨性修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自覺參加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和組織生活,堅決執行各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積極支持領導班子工作,自覺維護領導班子的團結。
第九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與同級領導干部同步進行。組織部門結合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工作考察,一并考察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現實表現。
第十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非領導職務,保留原待遇不變。
1、年滿57周歲(確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2、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3、本人自愿辭去非領導職務的。
第十一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1、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上班的。
第十二條縣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市委批準,可以提前退休,并辦理免職手續:
1、工作年限滿30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