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技術改造資金制度
時間:2022-09-22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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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裝備制造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發展一批具有綜合研發配套能力的裝備制造業企業,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是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我市裝備制造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條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申請項目采用評審制。
第四條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資金使用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五條申請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承擔企業必須是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全部產品或主業產品屬裝備制造業產品的企業;
(二)項目承擔企業必須具有規范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依法納稅;
(三)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必要的研究、開發、生產設備;
(五)申請的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在其企業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
第六條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我市裝備制造業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等項目。
(二)重點扶持且經認定的市20家裝備制造重點企業。
(三)配套獲得國家、省財政支持的裝備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
第七條凡已經列入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下達
第八條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分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
(一)補助:主要用于裝備制造業企業運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并納入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項目,以及用于配套國家、省重點支持的裝備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每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貸款貼息:對已落實銀行貸款并納入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據貸款發生額,以年應付銀行貸款利息的70%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既有銀行貸款,也有企業自有資金投入的項目,可以同時采用以上兩種方式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方式以項目實際投入資金為依據,經綜合平衡后確定。
第九條申報程序:
(一)市20家裝備制造重點企業及市屬企業的項目,直接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申報。
(二)各鎮(區)企業的項目,由鎮(區)經貿辦和財政分局對本鎮(區)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初審匯總后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申報。
(三)申請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市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申請書》及電子文本;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意義及必要性、項目產品的市場需求分析、項目技術改造的具體內容、技術指標、工藝流程、項目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來源渠道、成本和經濟效益分析、技術改造前后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對比分析、風險度分析、項目進度安排、其他情況說明等內容)及電子文本;
3、含貸款的項目,須附上承貸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銀行劃款憑證和利息結算清單,或銀行出具編文件號的有效的貸款承諾函(復印件);
4、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如相關批準文件、各種認證證書、環評報告等);
5、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申報前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報表須加蓋企業公章;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經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經貿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會同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綜合平衡,擬定立項項目和支持額度,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資金安排。
第十一條經批準立項的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由市經貿局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書,確定具體條款。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安排由市財政局和經貿局聯合下達。市屬企業項目獲安排的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鎮(區)屬企業項目獲安排的資金由市財政局下撥給鎮(區)財政分局,再轉撥到項目承擔企業。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制度進行會計處理。
(一)收到貼息金,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規定,區別利息資本化或費用化進行處理。利息資本化的,收到相應的貼息金,在不超過利息資本化金額范圍內沖減在建工程成本,超過部分沖減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化的,收到相應的貼息金,沖減財務費用;
(二)收到補助金,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作為專項應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項目管理費、項目費、經財政部門批準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驗收
第十四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承擔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報告本企業上年度項目總投入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度執行情況,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經濟效益、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等情況。
第十五條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用款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用款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確需要改變技術方案,項目承擔者必須預先向市經貿局提交情況說明報告,經市經貿局審核批準后方可改動;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失敗的項目,必須要如實提供詳細的情況說明報告,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聯合作出處理結論。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企業要對技術改造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采取撤銷項目、追回項目全部財政資金的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企業應在項目完工后3個月內向市經貿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的驗收材料,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項目技術改造的主要內容、采用的技術方案、進展情況、技術指標完成情況、應用效果、項目技改前后的技術水平對比分析;二是資金落實與使用的具體情況、項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技改前后的經濟效益對比分析;
(三)技術改造資金決算明細表。
第十九條市經貿局收到承擔企業提供完整的項目驗收材料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工作,由項目驗收小組提出書面驗收意見,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由市經貿局每年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3%的經費,用于調研、評審、跟蹤、驗收和培訓等管理活動,并據實列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具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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