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制度
時間:2022-08-28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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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干部管理體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選拔
(一)選拔任用開發區黨委下屬的辦、局、公司干部職工,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6、依法辦事原則。
(二)選拔任用辦、局、公司干部要定向選拔,不能因人設事,不能隨意增加職數。
(三)各辦、局、公司的干部應從同級后備干部中擇優選拔,提任正職的,一般應經過副職崗位的實踐鍛煉;提任副職的,一般應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并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四)各辦、局、公司干部應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民主推薦
(一)選拔任用辦、局、公司干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黨委要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中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結果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得票過少者,一般不能確定為考察對象。
(二)民主推薦參加對象由分管領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推薦辦、局、公司干部,可以采取組織推薦、群眾推薦、個人自薦和考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三、考察
(一)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二)考察內容根據不同職務工種,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思想政治素質。
(三)考察應縱橫結合,采取多種方式、多層次、多渠道地進行,要廣泛地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反映。
(四)考察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同考察對象面談、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
2、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對考察對象德才素質做出評價;
3、撰寫考察資料;
4、考察組應以書面材料向開發區黨委匯報考察情況;
5、考察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意見負責。
四、討論決定
(一)干部的選拔任用,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意見。
(二)黨委討論決定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發表同意、不同意或暫緩等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事項不清楚時,應暫緩作出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事項要及時查清,提交下次黨委會討論。
(三)黨委討論干部任免,以應到會黨委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四)經集體討論決定任免的干部,黨委成員個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無權否決。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不能臨時動議。
(五)對決定任免的干部,由黨委指定專人同其談話。
五、交流、回避
(一)實行干部輪崗交流制度。輪崗交流的主要對象是:因工作需要輪崗交流的;需要通過輪崗交流豐富領導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輪崗交流的。
(二)擔任機關科室領導職務滿5年,或在同一科室擔任副職、正職滿8年的,一般應當輪崗交流。
六、紀律與監督
(一)選拔任用辦、局、公司干部,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執行,并應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以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3、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在通知下發之前需要復議的,必須經黨委二分之一以上領導成員同意方可進行;
4、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醞釀、溝通、討論干部的情況;
(二)對拒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三)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向上級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
七、附則
本規定若有與上級精神不符的內容,按上級精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