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部任免細則

時間:2022-08-21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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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部任免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動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審判工作中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干部任免

(一)干部任免條件:

1、副庭長及其以上職務的任職條件

(1)擔任審判員滿二年以上的;

(2)上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等次;

(3)具有能夠審理有較大社會影響、案情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各類案件的能力,是審判業務骨干的;

(4)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群眾威信等。

2、審判員的任職條件

(1)任助理審判員滿一年以上的;

(2)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3)上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等次的;有一定的審判實踐經驗、較強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文字水平。近三年內獲得二等功以上者條件可從優考慮。

(4)撰寫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業務論文的;

(5)在審判業務工作中具有對助理審判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能力的;

(6)具有較好駕馭法庭的能力;

(7)具有較為精通相關法律,熟悉訴訟程序等工作能力的。

3、助理審判員任職條件

(1)書記員任職滿一年;年齡滿二十三周歲的;

(2)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

(3)取得全國法院初任法官資格證書的;

(4)上年度考核稱職等次以上的;

(5)能夠獨立審理各類簡易案件,制作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及公文的。

4、書記員任職條件

上年度考核稱職等次以上,具有法律專業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序;筆錄書寫流暢,字跡清晰;通過學習能掌握運用微型計算機進行文字的錄入、排版、文印等項操作的初步工作,書記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培訓。

(二)任免程序

1、書記員、助理審判員的任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在被推薦者中由院長提名,經院長辦公會決定任免。

2、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的任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由院長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免;

3、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院黨組決定任免。

(三)任免守則

1、認真執行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

2、干部任免由政治處負責考察考核后,向院黨組詳細匯報,提名推薦。

3、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的不提名,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不上會。

4、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對擬任免干部人選,應逐一表決,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到會成員應發表明確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暫緩作出決定。

5、干部任免通知下發之前需要復議的,須經黨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

6、討論干部的人選,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7、不得以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8、嚴守紀律,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不準泄露醞釀討論情況。

二、干部考核

1、在法院具有審判業務職稱的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等職務,必須經過考核,符合考核標準,達到考核要求。

擬擔任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職務的人員,必須經過考核。

2、干部考核由院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對審判業務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考核。

3、干部考核由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檔次分別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