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時間:2022-07-19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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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管理,加快張家港宿豫經濟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共建園區)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江蘇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共建園區范圍:宿豫區江山大道以東、五干渠以西、昆侖山路以北、黃山路以南,總面積約6.2平方公里。
第三條共建園區主要發展高科技、技術先進工業和生產加工型企業,發展國際貿易、倉儲、金融、商貿服務、交通運輸、通訊、信息、教育、科研和衛生等相應第三產業。
第四條在張家港人民政府、宿豫區人民政府的共同領導下,共建園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招商,統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共建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宿豫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宿豫區委、區政府行使共建園區內經濟管理權、行政管理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共建園區規劃發展、建設和產業政策,經宿豫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依照本辦法制定共建園區各項具體管理辦法、優惠辦法,經宿豫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負責共建園區的招商引資工作;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共建園區內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基建計劃的審批,報區發改局備案;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共建園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報區外經貿局備案;
(六)負責共建園區供水、供電、道路等基礎設施開發建設與管理;
(七)負責共建園區內市屬國有資產的管理;
(八)負責開發區重點建設項目的考察、論證,分析共建園區內經濟運行情況,調整優化發展思路,完善政策措施;
(九)行使共建園區的各項管理職能,定期向兩地政府匯報共建園區建設發展情況,向宿豫區相關業務部門匯報各項統計報表,建立年檢報告制度;
(十)負責共建園區內特種專業工程以外項目的報建、工程招標投標和房地產交易審批,報市有關部門備案,并協助其對工業園區內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環保等進行依法監督。
(十一)宿豫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六條各行政機關對共建園區內企業進行檢查,應提前通知管委會,由管委會安排檢查的具體時間,并通知有關企業。
第七條共建園區設立一級財政,管委會獨立負責共建園區內的財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管委會依照本辦法作出的重要決定,應當向宿豫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經宿遷市編委會批準,管委會可以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干工作機構。管委會內設機構暫定“一辦三局”,即辦公室、招商局、規劃建設(國土)局和財政局,均為正科級建制。
管委會的工作機構對管委會負責,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共建園區實行“一站式”服式,由管委會為投資者代辦項目所需手續。
第三章土地開發及房地產管理
第十一條宿遷市張家港開發區投資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受管委會委托進行土地綜合開發。
第十二條共建園區規劃范圍內的用地由宿豫區根據宿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部調整為建設預留地;共建園區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宿豫區負責確保。
第十三條共建園區房地產的轉讓、出租和抵押可由管委會統一收集,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四條地價款的收取,由共建園區管委會收取,主要用于共建園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所有進駐共建園區的項目,必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開工建設,并盡快投產,不得“圈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共建園區的企業法人、共它經濟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有關政策法規,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共建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