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事局編辦工作規則
時間:2022-07-18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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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使全局(編辦)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為全縣三個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建湖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鹽城市人事局工作規則》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人事局是縣政府綜合管理人事工作的職能部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既是縣委工作機構,又是縣政府工作機構,列縣委工作機構序列,與縣人事局合署辦公,受縣委、縣政府領導和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監督,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三條縣人事局(編辦)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的人事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人事編制部門的決策部署,開展各項工作,對全縣人事編制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全局(編辦)人員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勤奮敬業;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按章辦事,廉潔自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務實、創新、廉潔、高效”的要求,切實轉換機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簡化辦事環節,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設服務型機關。
第五條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原則,局和編辦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相對獨立地抓好各項業務工作,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局(編辦)的工作中心,主動配合,協調運轉,不斷提高人事編制人才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領導職責
第六條縣人事局(編辦)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局長(主任)領導全局工作,主管人事、財務,負責主持局(編辦)務會議、局長(主任)辦公會議。全局(編辦)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局(編辦)務會議或局長(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副局長(副主任)、紀檢組長按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對分管科(室、中心)的工作實施領導、檢查和協調。受局長(主任)委托,負責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向上級領導匯報工作和向縣有關部門聯系重要事項,須經局長(主任)同意。
第八條各科(室、中心)負責人對本科(室、中心)的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科(室、中心)職責范圍內的日常事務,研究、擬定業務工作方案和措施,重要事項須經局(編辦)分管領導、局長(主任)批準或提請局(編辦)務會議、局長(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切實保證局(編辦)務會議、局長(主任)辦公會議各項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九條局長(主任)和分管副局長(副主任)、紀檢組長要定期了解和掌握科(室、中心)的主要工作情況,各科(室、中心)應當及時、主動、如實地向分管領導和局長(主任)報告工作。
三、計劃、執行和監督
第十條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及時作出調整。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人事編制部門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局(編辦)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制訂科(室、中心)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要點,并適時向分管領導和局務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科(室、中心)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及批辦事項應明確工作目標、時限要求和承辦人。承辦人應及時向科(室、中心)負責人報告辦理情況。科(室、中心)對重要事項落實情況及各項工作辦理結果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超出職責范圍或一時難以解決的事項要向分管領導報告。
第十二條實行辦事限時制度。各科(室、中心)職責范圍內的日常性事務,凡符合政策規定、手續齊全的事項,應隨到隨辦。對領導批辦的事項,除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外,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遇有客觀原因不能辦結的,應說明情況。科(室、中心)不能決定的事項,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主辦件應在15天內辦結。一般人民來信,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上級領導部門和信訪部門要求報送查處結果的人民來信,未明確辦理時限的應在15天內辦結。網上來信,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對緊急事項,要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第十三條自覺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采取各種形式密切和人民群眾的聯系。切實做好來信來訪工作。對群眾和社會輿論關心的問題,經批準可通過媒體及時公布。對群眾和社會輿論反映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及時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重大問題要報告縣委、縣政府。
四、會議制度
第十四條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和各科(室、中心)主要負責人參加。局辦公室負責記錄。局務會議的議題主要為:傳達貫徹上級有關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縣委、縣政府會議精神和縣領導同志的指示,討論交流各科(室、中心)前一階段(月、季)工作完成情況和下一階段(月、季)工作安排,研究制訂各項規章制度,討論決定局里的重大工作事項、召開全縣性工作會議和有關業務會議的具體事項,其它需要局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各科(室、中心)需提請局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負責收集篩選。局務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十六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和與議題相關的科(室、中心)負責人參加。局辦公室負責記錄。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主要為:研究本局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考核獎懲及干部的培養、任免、調整以及大額經費支出等事宜,研究須經集體討論決定的科(室、中心)具體業務工作,研究決定其它需提請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各科(室、中心)提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先要協商一致。會議議題由各科(室、中心)主動向局分管領導報告,并經局長審定同意。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一經議定,各科(室、中心)必須認真落實。
第十七條編辦業務工作實行主任辦公會議制度,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主任委托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經主任同意后實施。
第十八條切實改進會風,會前要認真準備,會議發言要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會后對討論情況應嚴守秘密。應出席或列席會議的人員,除參加縣里會議和在外出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請假。討論涉及自己或近親屬事項的,當事人應主動回避。
第十九條各科(室、中心)召開的全縣性業務會議,應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以局(編辦)名義召開全縣性會議,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長(主任)批準。
第二十條參加有關部門會議,由局辦公室統一協調,原則上按通知要求和分工確定出席對象,一般會議不同時安排兩位局領導參加。重要的會議或有任務要落實的會議,參加會議的人員要及時傳達和落實。科(室、中心)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的,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重要的要報告局長(主任)或局(編辦)相關領導。會議材料由辦公室交局(編辦)領導閱示。
五、公文處理
第二十一條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人事編制部門及局領導批辦的公文、各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與局(編辦)的會辦公文以及上報審批的公文,由局辦公室負責登記,領導批閱后交有關科(室、中心)辦理并負責催辦。辦理意見必須由科(室、中心)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按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局長審批。由幾個科(室、中心)共同承辦的公文,主辦科(室、中心)要主動與協辦科(室、中心)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辦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明各方理由、依據,并提出辦理建議報局領導審定。
第二十二條局辦公室負責公文的運轉,相關科(室、中心)要密切配合,辦文單應明確文稿運行具體時限,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復;外單位會簽文稿,相關科(室、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涉及科(室、中心)較多的,辦公室要據實提出辦理要求,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外單位征求意見稿,應按來函所具時間要求,及時辦復,如無具體要求,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縣有關部門或基層單位請示解決業務問題的函件和請示,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辦復,并根據辦復意見及時抓好落實。
第二十三條各科(室、中心)要嚴格辦文程序,保證公文質量。以局名義印發和轉發的文件,分別由有關科(室、中心)擬稿,科(室、中心)主要負責人核稿簽字后交局辦公室復核,局辦公室在復核中,如遇有重大修改,須與有關科(室、中心)協商,達成統一意見后,再送局領導審簽。
第二十四條以局名義上報的請示、報告和下發的全局性工作文件,由局長簽發。以局或局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涉及某個方面工作的文件,經局長同意后,由局分管領導簽發。與有關部門聯合行文,由局長簽發或由局長委托局分管領導簽發。局領導審批簽發文件應當表明意見,并簽署姓名和時間。局辦公室負責將當年全局印發的規定性文件進行整理。編制系統文件由編辦科室負責登記、辦理、起草、審核,并參照局公文處理辦法管理。
六、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實行廉政建設制度。公務活動中不得接受各種形式饋贈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嚴格執行禁酒規定,“八小時以外”要追求積極向上的生活情趣,嚴格自我約束,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實行首問負責制度。接受群眾首次問詢的工作人員為第一責任者。對其所提出的問題和要求,要認真接待和登記,凡是在本崗位能夠一次辦結的事項,必須一次辦結;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解答,不準推脫和誤導;涉及到有關部門的,要熱情地幫助聯系并與有關部門的主管人員進行對接。
第二十七條實行否決事項備案報告制度。工作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受理外來辦事單位或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時,按規定不予辦理或不能及時辦理,經說明后申辦人仍提出異議的,應實行否決事項備案報告制度。屬于否決備案報告事項的,經辦人員應及時填寫《否決事項備案報告表》,并報本科(室、中心)負責人審核,對于政策不明確的應及時報送分管領導審核。對經審核確認的否決事項,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否決事項備案報告表》復印件交申辦人;對經審核須糾正的否決事項,經辦人員應及時告知申辦人。各科(室、中心)應按月將《否決事項備案報告表》復印一份報局監察室。
第二十八條實行信訪接待工作制度。全體機關工作人員都要精通業務,研究政策,不斷提高處理信訪問題的能力。對群眾來訪要熱情接待,周到服務,準確答復,妥善處理,不推、不拖、不把矛盾上交,做到信訪接待件件有登記、有著落、有結果。對有越級上訪、集訪態勢的要及時向局長匯報,必要時向縣委、縣政府匯報。
第二十九條實行一次投訴查實待崗制度。一次投訴查實待崗制是指經調查核實,確因當事人違反紀律、不依法行政、服務質量差、工作態度惡劣等問題,被投訴、被查究、被曝光,造成不良影響,一經查實,即作待崗處理。待崗人員在本年度崗位考核中不得評為稱職(合格)以上格次。構成違紀的,按黨政紀條規處理。
第三十條實行安全工作制度。各科(室、中心)要增強安全意識,加強防火、防盜工作檢查,加強辦公室鑰匙管理,嚴禁非本局(編辦)人員單獨出入辦公場所。辦公室負責全局的安全工作檢查。
第三十一條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嚴格執行保密守則,按保密程序辦事,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嚴守人事編制工作秘密。
第三十二條實行信息調研工作制度。各科(室、中心)每月至少上報一篇信息,每半年上報一篇調研文章。信息、調研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全年工作考核。對完成任務較好的實行獎勵。辦公室建立定期通報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局(編辦)信息調研情況。
第三十三條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局各科(室、中心)的業務章印,由辦公室明確專人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在使用中發生違規違紀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并視情節給予處罰。以局名義發出的文件、統計報表、轉帳支票、報告和審批的有效證件,憑會辦記錄或局長簽發的原件加蓋印章。業務科(室、中心)上報的情況匯報、辦理的業務性事項,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后加蓋印章。
七、財務和公物管理
第三十四條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執行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各科(室、中心)對收費項目必須規范操作。按照“統一帳戶,統一票據”的原則,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明確專人統一使用財政專用發票收取,嚴禁非正規票據入帳,嚴禁打白條或不開票收費。局(編辦)所有收入一律交財政專戶,任何科(室、中心)不得設立帳外帳。
第三十五條會議及辦公設備、獎品支出,須事先編制預算,從嚴控制各種費用支出。凡添置達到政府采購規定金額的固定資產、批量購買的獎品及需批量印刷的表格、手冊、文件匯編等材料,一律按政府采購制度規范辦理,實行明標競爭。
第三十六條購買辦公用品由辦公室填寫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辦公室統一購買、專人保管、發放,其他科(室、中心)不得自行購買、報支。
第三十七條公務接待按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接待規格。公務接待和工作餐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統一結帳。外縣來客接待標準每桌原則上不超過300元,上級及省市客人每桌原則上不超過500元,除因工作需要外,宴請客人一般不重復安排。堅持對口接待,原則上由分管領導和對口科室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因工作需要外出學習、考察和培訓,由辦公室統籌協調,外出期間的住宿、乘車等費用按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郵寄信件實行總付郵費辦法,各科(室、中心)不得報支郵寄費用,需郵寄信件時直接到辦公室開具手續。
第四十條辦公設備、公用物品及其他固定資產統一由辦公室造冊登記,按科(室、中心)落實使用保管責任,工作人員變動時列入移交。局會議室和接待室設施管理由辦公室負責。外單位借用會議室,由辦公室報經局分管領導批準。辦公設施添置、維修由辦公室編制預算,分管領導審核,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實行及時結算,各項支出應于當月月底前或費用發生十五日內報批結清,逾期原則上不再予以報銷。
第四十二條加強車輛維護保養,辦公室負責用車調度。司駕人員憑辦公室通知出車,除應急用車外,未經同意不得出車。縣外用車及特殊情況私人需用車輛的,須經局領導批準。嚴格車輛維修批準審核程序,一般修理在縣財政招標修理廠修理。
第四十三條嚴格控制現金借支。單位不得向個人借款。工作人員因公確需預支公款的應嚴格履行借款手續。借款數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第四十四條建立財務通報制度,不定期地召開財務分析會,每半年進行一次民主理財。
八、作風紀律
第四十五條全體工作人員要自覺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采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水平,努力建設學習型機關。每周星期五下午定為政治、業務學習日,辦公室負責對全局(編辦)人員學習進行安排和督查。
第四十六條加強調研工作。局(編辦)領導和各科(室、中心)負責人每年都要確定調研專題,要針對存在的實際問題,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各科(室、中心)負責人外出調研、考察結束后,半個月內要將調研、考察報告報分管領導,同時送局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七條建立局領導班子談心制度。局(編辦)領導要定期和機關的同志開展談心活動,交流思想,加強溝通,增進機關內部的團結協作,構建和諧的工作環境。
第四十八條嚴格請銷假制度。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執行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在班時間不離崗、不串崗、不干私活,不玩游戲。辦公室堅持每月簽名考勤3—4次,每季度公布一次考勤結果。科(室、中心)主要負責人需請假的,應由本人向分管領導和局長(主任)報告。其他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內的,須經科(室、中心)負責人同意,請假2天以上的,報分管領導批準。請假手續一律交辦公室保管、登記。科(室、中心)因工作需要臨時抽借用人員,須經分管領導同意,抽借用人員超過六個月的,要經局長(主任)批準。
第四十九條增強法制觀念,模范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中央和省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提倡艱苦樸素,嚴禁鋪張浪費。嚴格遵守全市人事系統工作人員六條禁令,嚴守人事編制工作紀律,嚴禁循私舞弊。堅持黨性原則,遵守社會公德,團結互助,愛崗敬業,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樹立人事編制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五十條本規則條文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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