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之稽核制度

時間:2022-10-31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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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之稽核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團及下屬公司的經濟活動的監督,加強和改善內部的經營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提高公司員工的工作責任心,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不必要的損失。對照國家的有關部門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集團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稽核機構

???第二條集團專門稽核機構為集團總部的財務管理部稽核處。該處在財務管理部具體領導下,直接對集團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財務管理部稽核處有權對集團總部所屬部門及下屬公司按章行使考核核查的職能。稽核機構僅對被稽核的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一般不直接參與被稽核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集團領導將保障稽核人員依法按章行使正當的職權,任何人不得有對稽核人員打擊報復或故意刁難的行為。

???二.稽核的對象范圍

???第五條稽核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即指集團內部的法律事務方面的稽核和財務會計方面的稽核。

???(一)法務稽核范圍主要指發生在經濟活動中對經濟合同的稽核。具體包括:

1.集團及下屬公司對外投資或接受投資以及采用合作方式設立企業的經濟合同。

2.集團及下屬公司訂立的達到集團《關于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送審標的標準的十一種有名合同包括:

(1)產品購銷合同

(2)建設購銷合同

(3)加工承攬合同

(4)貨物運輸合同

(5)供用電臺同

(6)倉儲保管合同

(7)財產租賃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所有的科技協作合同

(11)特殊勞務合同

???3.集團領導認為需要稽核的其它法律事務

???(二)財務會計方面的稽核是指對集團及下屬公司以審查財務收入及其經濟效益為主要內容的內部審計活動。其具體范圍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資產審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審計、費用和利潤審計、財務報告審計、財經法紀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涉外審計、電算化審計、以及有關責任人離任審計。

???三.稽核的原則和依據

???第六條稽核的原則是在進行各項稽核活動應遵循的行為規則。具體有:

(一)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在進行稽核活動中,首先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同時,還必須遵守國家政策規定以及本集團內部的規章制度

(二)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原則。稽核活動應當遵重投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損害其正當利益。

(三)獨立稽核原則。在稽核活動中,稽核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人員的干涉和影響.

(四)保密原則。在稽核活動中,有關稽核人員必須保守涉及的商業秘密,所有的稽核資料要保留存檔,不得外借或泄露傳播。在執行稽核職務中取得的與稽核有關的資料不得用于與稽核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七條稽核的依據是指稽核人員就需稽核的對象作出公允客觀的判定發表稽核意見的根據。具體是指:

(一)在稽核過程中,依法收集和整理的同稽核有關的合同、技術標準、帳冊、憑證、報表等原始證據。

(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四)地方性法規和規定。

(五)集團內部的規章制度。

(六)董事會對具體事項進行處理而發表的書面意見。

???四.稽核的要求

???第八條稽核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集團領導的要求,確定年度稽核工作重點,編制年度的稽核項目計劃。

???第九條在稽核過程中,被稽核的部門或下屬公司應及時主動地提交相關的需稽核的一切資料。

???第十條稽核機構依法按章實施稽核時,可以事前通知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也可以不通知,直接到其進行稽核工作,被稽核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稽核人員在實施稽核時,應編制有關稽核工作底稿,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并注明資料的來源。對收集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證明資料,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以防主觀臆斷。

???第十二條稽核人員在對經濟合同進行稽核時,除投資或接受投資的合同的稽核,應根據其當時具體情況應在集團領導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稽核意見書外,對其他的十一種有名合同,應在接到全部資料后二日內提出稽核意見或書面稽核意見書。對財會稽核,應在結束調查階段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被稽核的部門或下屬公司對稽核機構出具的稽核意見書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稽核意見書的五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向稽核機構或集團領導提出。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五.送審的辦法及程序

???第十四條集團部門或下屬公司如有按規定須報批的經濟合同,應在合同未簽字蓋章前及時主動地將需稽核的資料當面提交或用郵寄、傳真方式遞交到稽核機構。待稽核機構出具稽核意見書后,才能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稽核機構根據年度稽核計劃或集團領導交辦的稽核任務時,應及時到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履行職責。對有些情況,可以通知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向稽核機構提交相關的資料。被稽核單位應在稽核人員要求的期限內按時提交一切資料。

???第十六條稽核人員在結束對某一具體稽核工作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稽核意見書或審計報告,提交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認為需要報送集團領導的,應同時及時報送。

???六.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違反集團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稽核機構責令改正:對局部改正的,由集團領導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稽核機構發現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經濟合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等有關資料或資產,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必要時,匯報集團領導,請求將相關資料、資產暫時封存。對拒不執行的,集團將視情節輕重,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經濟罰款的決定。對故意或者同外部人員相互勾結,損害集團合法利益的,集團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稽核人員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未能及時發現問題,造成集團經濟損失的,稽核人員對造成的損失負責。如發現稽核人員故意與被稽核單位和人員或外部人員相互勾結,損害集團的合法利益,集團將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制度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