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建議制定反商業賄賂法
時間:2022-03-23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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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的防范措施
“國家要加大對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應突破1萬至20萬元罰款的限制,罰款額定為50萬元至500萬元;對商業賄賂有明確利益訴求的,罰款應定為欲達到利益的3~5倍。”中國民主建國會辦公廳副主任谷婭麗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為治理商業賄賂,民建中央建議修改現行法律,加大對商業賄賂的打擊力度。
“經過10多年的努力,我國反商業賄賂的立法從無到有,已經初步建立預防與懲治相結合的體系。然而,面對目前我國商業賄賂愈演愈烈的趨勢,現行的反商業賄賂立法還存在著諸多缺陷?!?/p>
“要有效地遏制商業賄賂,必須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制環境?!苯涍^調研,民建中央發現立法缺陷主要表現為:第一,現行商業賄賂的法律界定不夠準確全面,對商業賄賂中受賄主體的界定過窄,對商業賄賂的形式界定過于簡單;第二,立法所設定的行政、刑罰措施過寬,缺乏對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者的震懾;第三,沒有專門法,而是散見于刑法和其他民事、經濟法律法規中,且關于制止商業賄賂的規定政出多門,自相矛盾,嚴重影響執法、司法的效力。
據介紹,民建中央今年準備向全國政協大會提交《民建中央關于完善我國治理商業賄賂法制環境的提案》,其中修改現行法律的建議還包括: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增加行政處罰的手段。對有關責任人、經營者、投資商、受托行賄者等,只要有行賄記錄的應予以黑名單警示,兩次以上的應永久取消同業經營的準入資格。
加大民事訴訟賠償。應依法賦予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向行賄者要求賠償的權利,法院應判令行賄者將其商業賄賂取得的收益或預期收益賠償受害方。
增加刑事罪名,將介紹賄賂罪擴展到商業賄賂之中。
制定商業賄賂罪的定案標準,明確行賄、受賄的數額即構成犯罪,界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界線,使司法實務操作有法可依。
加強對商業賄賂立案、偵查、審判機關的監督,對于有案不立、違法不究、放縱犯罪的行為進行督查,尤其對構成刑事案只追究行政責任和重要行賄人未獲追究的情況,應重點實施司法監督。
改變財產刑罰的應用,將刑事法律中現行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改為“應當”并處沒收財產。
“從目前我國反商業賄賂面臨的形勢看,制定一部獨立的《反商業賄賂法》勢在必行,不僅可以解決目前部門立法與政策之間的矛盾及政出多門的問題,而且有利于綜合利用好反商業賄賂的司法資源?!?/p>
目前商業賄賂有恃無恐,“重要原因就是商業賄賂已經滲透到國民經濟運行中的各個系統、部門與環節,其巨大的利益誘惑使意志薄弱者難以抵擋而就范?!币虼?,民建中央建議國家必須加強法制系統工程的建設,六方面措施包括: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是加大財務會計法規的實施力度,對違犯財會法規,對賬外暗中運作賬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制裁;二是加大對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三是建立政府官員和國企官員的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四是建立政府財政統一支付制度;五是推進行政許可法的全面實施,對行政許可項目不得隨意增加,對政府行政許可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督;六是建立舉報人重獎制度,可仿效國外立法將商業賄賂受益者的受益額的50%或更多用于獎勵那些實名舉報者,以提高全社會反商業賄賂的積極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