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狀
時間:2022-11-01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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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政府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及相關森防法規,充分調動各級領導和廣大軍警民的森林防火積極性,嚴防各類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好我縣豐富的森林資源,維護林區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達到“青山常在,永續利用”的目的,特制定本目標管理責任狀。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各級森防組織
各鄉(鎮)、農場、駐軍、養護段、縣林業開發公司,在現有的基礎上應進一步調整充實森林防火指揮部,全面領導和負責本區域森林防火工作,由各自主管領導擔任指揮長,成立相應森林防火指揮部,建立撲火突擊隊,制定出本單位的森防措施,并及時上報察隅縣森防指揮部辦公室,實行行政領導森防工作一體化責任制,各級森防組織應認真履行職責,開展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劃分、明確森防責任區段
我縣林區以各鄉(鎮)、農場、駐軍、養護段、縣林業開發公司為單位,按管轄范圍劃分森林防火責任區,對有爭議的地段,由縣森防指揮部出面會同相關單位協調解決,并在縣森防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凡各鄉(鎮)境內駐軍、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責任區引起的森林火災、火警均同時記入各鄉(鎮)的考核獎懲指標,實行雙重處罰。
三、堅持實行森林防火緊要期制度
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其中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4月30日為森林防火緊要期,森林防火緊要期內堅決杜絕一切火源入林,嚴格控制入林活動。
對于林區群眾有特殊情況確需入林的,須經當地森防組織同意后統一登記備案,在當地護林員檢查監督下,由行政村統一組織方可入林。在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森防法律、法規和《察隅縣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入林活動強化火源管理的通告》,并嚴格遵守以下用火十不準規定,否則將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不準在林內吸煙;
(二)不準小孩上山入林玩火;
(三)不準閑游人員在林內玩火用火;
(四)不準在林緣附近的田埂、草地上燒火、煮飯;
(五)不準在林內打火把行走;
(六)不準燒山驅獸,燒火驅蜂和燒草造肥;
(七)不準在林內設窯燒炭;
(八)不準在林內隨意燃燒香火;
(九)不準在林緣和林內燒火取暖;
(十)不準燒荒,燒地,嚴禁毀林開荒。
對潛伏隱患的重點林區、地段、溝口實行專人看護等特殊防范措施,重點保護。
四、加強森防宣傳教育力度
各森防組織在每年森防宣傳月期間,要配合林業部門,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開展森防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拓寬宣傳面,鞏固宣傳成果。
五、認真負責,協調行動
我縣執行森林防火工作一票否決權制度,縣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年終考核和鄉鎮領導班子工作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晉職晉級的依據之一。
各級森防組織應主動積極配合林業部門、護林員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和森防工程設施的行為。
凡因不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不按照規章預防、撲救措施不得力、不報告和不制止縱火行為或不積極組織撲救森林火災火警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管理范圍,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森林資源損失,按情節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黨紀或政紀處分。
六、時刻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各森防組織應及時動員和組織足夠的撲火力量,調派車輛和物資,及時上報縣森防指揮部,迅速奔赴火災現場,全力撲救,力爭做到有火不成災,將損失控制到最低限度。同時要積極向公安部門提供線索,協助查處案件。
七、獎懲辦法與標準
(一)獎懲辦法:
我縣按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4日為一個年度計算獎懲標準。
各鄉(鎮)罰金由縣財政局在該鄉(鎮)財政包干預算經費中收繳,個人從財政拔發工資中扣除,其他有關單位在下年度召開森防會議上直接兌現,罰金統一留轉縣森防指揮部辦公室,用于森林防火開支。每年獎懲兌現情況由縣森防指揮部辦公室承辦,并給予通報。
(二)各森防組織獎懲標準詳見附表。
八、各森防組織應依據有關森防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參照本責任狀與各自下屬部門簽定責任狀,組建下一級森防組織,建立撲火突擊隊,并及時報縣森防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九、有效期限
本責任狀的有效期限為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4日,本責任一式二份,一份留存縣森防指揮部辦公室,另一份簽定責任狀單位保存,具體事宜由縣森防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森林防火條例》負責解釋。
察隅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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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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