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時間:2022-02-20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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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1993]79號、國發[1994]9號等文件規定的干部退休費標準是什么?
∴對退休干部的生活補貼和其他待遇有哪些規定?
∴參加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是否仍按勞字[1988]42號和國發[1992]28號文件規定,增發每月5元生活補貼和10%基本退休費?
∴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的退休費如何計發?
∴退休干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后,能否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緩刑期間,能否享受退休待遇?
∴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能否辦理退休手續?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干部退休費標準是什么?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參加革命的時期規定退休費;建國后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齡規定退休費。退休費標準一般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至90%。即: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費為本人標準工資的90%;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費為本人標準工資的80%;建國后參加革命工作,工齡滿20年的,退休費為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退休費為本人標準工資的70%;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退休費低于25元的按25元發給。因工致殘退休人員的退休費,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并發給不超過一個普通工人工資的護理費;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退休費低于35元的,按35元發給。
國發[1993]79號、國發[1994]9號等文件規定的干部退休費標準是什么?
國發[1993]79號文件、國發[1994]9號文件對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遲休干部的退休金作了調整。
關于機關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規定:(1)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除組織批準留任的外),均不實行職級工資制,而是參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水平增加退休費。具體辦法是:退休前有職務的,可按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退休前無職務的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各地區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在京單位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由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確定;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駐京外單位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按所在地的規定執行。(2)實行職級工資制后退休的人員,計算退休金的辦法是: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計發。此外,文件還規定,在職人員提高基礎工資時,退休人員按照在職人員提高基礎工資的數額增加退休費;在職人員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人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相應提高退休費。
關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規定:(1)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不實行新工資制度,而是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退休前無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的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2)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其退休費按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退休時工作滿35年的,退休費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人員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在退休時均按100%發給。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人員相應增加退休費。
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規定:(1)國有企業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從1993年10月起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每月增發6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資改革前退休的人員,每月增發45元;1985年工資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月增發3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每月增發20元;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和已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為基數計發退休金的人員,這次不增加退金金;1992年以來,有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未按國家規定自行給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增加了退休金的,增加金額高于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的上述標準的。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的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差額增加退休金。增加的退休金并入本人退休金基數。(3)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退休人員增加退休金的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國辦發[1994]62號文規定,對1993年10月1日至土2月31日退休的人員,可按照每月不超過20元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退休干部的生活補貼和其他待遇有哪些規定?
(1)生活補貼。從國發[1978]104號文件下發以來,國家有關部門曾多次下發文件給退休干部增發各種生活補貼。這些文件依次是:國發[1979]245號,國發[1985]6號,國發[1985]52號,勞字[1988]42號,國發[1988]23號,[91]財綜字第44號,[92]財綜字第38號文件。這些文件規定給退休干部和給離休干部增發生活補貼的標準完全一樣。
(2)公費醫療。退休干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干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3)取暖補貼。從1979年度起,對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一樣,按居住地的標準發給宿舍取暖補貼。
(4)護理費。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從1986年11月起,調整為當地新五級工標準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
參加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是否仍按勞字[1988]42號和國發[1992]28號文件規定,增發每月5元生活補貼和10%基本退休費?
鑒于勞字[1988]42號文件規定增發的5元生活補貼和國發[1992]28號文件規定發放的10%基本退(離)休費,是在提高在職人員獎金標準的情況下出臺的,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已將獎金納入工資,成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因此,參加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不再發給每月5元的生活補貼和10%的基本退休費。
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的退休費如何計發?
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前,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的退休費,仍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精神,根據本人飲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況,按分別高于國家現行規定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高退休費計發標準的10%或5%計發,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退休干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后,能否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退休干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后的生活待遇,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緩刑期間,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能否辦理退休手續?
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前達到退休年齡的,如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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