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炒股 違紀違法
時間:2022-11-28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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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用公款炒股違紀違法,是要受到黨紀國法制裁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都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指出,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國家的資金或專項經費進行營利活動的,都要給予相應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作了明確的界定,強調“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紀昭昭,不可謂不明確、不嚴肅。但是,這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卻鋌而走險,挪用公款炒股而被繩之以法。在此類受查處的人當中,有黨政機關干部,如陜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3名干部,挪用公款2800萬元用于個人炒股,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一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有國有企(事)業高管人員,如北京市塑料工業聯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指使出納員把單位300萬元公款挪用炒股,獲利87萬余元,把其中近60萬元贏利轉入自己賬戶,被判處15年6個月徒刑;有金融部門的從業人員,如浙江省嘉興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營業部經理李某,伙同公司副經理、報價員、電腦管理員挪用公款700余萬元,從事股票買賣活動,近日已經被起訴;還有學校領導,如廣東省韶關市建筑成人中專學校原校長李某,指使會計將本校公款20萬元轉到自己名下的證券交易保證金賬戶上,從事炒股,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這一個個案例,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挪用公款炒股是絕對嚴禁的,是必定會受到黨紀國法制裁的。盡管黨和政府曉之以理、示之以法,為什么有人仍然抱著僥幸心理干出“公款炒股”這種見利忘義、損公肥私、違法犯罪的蠢事、壞事?其中,一些地方和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一個重要原因。大額支出僅憑“一把手”或主管財務的領導“一支筆”就可以簽批。更有甚者,連會計、出納都能私下支出大筆資金。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上級對下級賬目和資金監管不力。一些部門平時很少對下級單位賬目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出了問題、發生了案件才來查賬,從而使不法人員挪用公款炒股“易如反掌”。此外,一些地方對挪用公款炒股的處理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有的甚至“以還代處”,交回挪用的公款、退還用公款炒股所得,便不再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凡此種種,無疑縱容了挪用公款炒股行為。
有鑒于此,嚴格禁止公款炒股,不僅要在加強宣傳教育方面下工夫,還必須針對這種違紀違法行為的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健全完善有關制度,加強公款使用的監管。比如,健全并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和審批制度,嚴格財務檢查制度,并定期對單位財務進行審計。有關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對發現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及時加以完善。此外,還要在提高資金使用、管理透明度上下工夫,真正做到財務公開,接受廣大干部職工和群眾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挪用公款炒股這一違紀違法行為的滋生和發展。
當然,對于膽敢以身試法、用公款炒股發個人財的,一定要依紀依法嚴厲懲處,要公開曝光,昭示其危害,以警示他人。對工作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實不力,造成公款炒股現象發展蔓延的,或對公款炒股負有失職、失察責任的有關領導干部,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絕不能有絲毫姑息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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