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紀委監察局派駐(出)縣直部門和鄉鎮紀檢監察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04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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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紀委監察局派駐(出)縣直部門和鄉鎮紀檢監察機構管理辦法

派駐機構

為加強對派駐(出)縣直部門紀檢組和各基層紀委的管理,根據州紀委文紀發[200*]3號、州委辦公室文辦發[200*]40號文件和縣委富發[200*]25號《關于在縣直部門派駐(出)和建立完善鄉(鎮)紀檢監察機構的實施意見》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對象

(一)15個鄉(鎮)紀委、縣直機關紀工委、縣教育局紀委、縣經貿局紀委、縣公安局紀委和金壩林場紀委的書記、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紀檢監察員。

(二)派駐縣直部門的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紀檢監察員。

二、管理原則

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鄉(鎮)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的職能,是縣紀委監察局工作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鄉(鎮)和部門及所屬系統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受縣紀委監察局和駐在單位黨委(黨組)以及行政班子的雙重領導。縣紀委監察局在辦理案件時,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抽調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鄉(鎮)紀檢監察機構人員實行分片集中、交叉和異地辦案。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年終向縣紀委常委會進行一次述職。

三、工作任務和職責

派駐(出)紀檢組和基層紀委的工作任務,主要是在上級黨委的領導下,協助、配合同級黨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單位或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職責就是履行教育、監督、保護、懲處四項職能,抓好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三項工作格局。具體做好以下六個方面工作:

(一)參加或列席同級黨委、行政班子會,監督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決策,保證政令暢通。

(二)協助駐在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開展對黨員、干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三)督促所在鄉(鎮)、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預防和治理腐敗行為。

(四)初步核實重大違紀、政紀問題案件,并向上級報告。

(五)受理查處在職權范圍內的控告、申訴違紀、政紀案件。

(六)完成縣紀委監察局和駐在單位黨組織、行政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基本權利

(一)派駐(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紀委書記應參加同級黨組織會議、行政領導班子辦公會及其他重要會議、重大項目決策、重大業務活動等。

(二)紀檢組長、專職紀委副書記參加駐在單位同級行政領導班子辦公會,也可列席同級黨組織的有關會議。

(三)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和鄉(鎮)紀委在認真執行駐在單位黨組織的正確決定的同時,對駐在單位黨組織、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干部進行監督,對所在鄉(鎮)、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履行職責中發生的問題,提出改正意見和建議。

五、案件處理權限

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和鄉(鎮)紀檢監察機構,依照《黨章》及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處理如下案件:

(一)對駐在單位及所屬系統副科實職(不含副科)以下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的違紀問題,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立案檢查決定。

(二)對所在單位和所屬系統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確認犯有嚴重錯誤的,提出停職檢查的建議。

(三)對直接立案檢查的自辦案件按以下要求辦理:1、應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報同級黨委或機關工委作出處理決定;2、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報同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3、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或給予行政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必須報縣紀委監察局,由縣紀委監察局按程序辦理。

(四)對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不當的違紀案件或有關問題提出改變的意見或建議。

六、重要案件查辦措施

案件查辦嚴格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規定進行。信訪初核案件由各基層紀委、派駐(出)紀檢組、監察室按干管權限和有關規定進行初步調查核實,重案、大案和影響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集中辦案。對重案、大案和影響較大的案件的查辦,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根據查案需要,可從各基層紀委、派駐(出)紀檢組、監察室抽調部份有辦案經驗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的辦案人員集中辦案。整個查辦工作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領導、統一協調。

(二)交叉辦案。對重案、大案和影響較大的案件的查辦,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可從案發地外的其他紀委、派駐(出)紀檢組、監察室抽調部份有能力的辦案人員實行交叉辦案。整個案件的查辦工作由案發地紀委或派駐(出)紀檢組、監察室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縣紀委監察局相關職能室派辦案人員協調指導。

(三)聯合辦案。對重案、大案和影響較大的案件的查辦,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組織協調,統一部署和安排,可從檢察、審計、公安、司法、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和各基層紀委、派駐(出)紀檢組、監察室抽調辦案人員聯合辦案。整個案件的查辦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組織實施。

七、工作報告

(一)每月工作情況簡報。這是基層干部管理的常規工作。內容有本月出勤及開展工作內容、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監督工作報告。主要解決在履行領導班子工作監督職能時,出現的特殊問題。內容為在開展監督工作中遇到具體事項的執行方案與上級有關文件、政策規定不符的,自己無力糾正的情況。

(三)案件查處備案報告,主要預防案件查處中檢審合一的問題。各級在查辦案件中,依照規定必須履行立案、案檢、案審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檢在各部門、各鄉(鎮)黨政領導班子中均可進行,如果審、檢合一就難免出現量紀奇輕奇重的問題,還會出現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須履行報告審查備案,若有問題,及時糾正。

八、工作目標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縣紀委監察局根據上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部署要求,結合本縣的實際,對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鄉(鎮)紀檢監察機構的年度工作目標實行具體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紀檢組長、紀委書記代表基層紀檢監察機構與縣紀委監察局簽訂《紀檢監察工作目標量化考核責任制》,年底由各基層紀檢監察機構上報自檢自查的情況,縣紀委監察局組織檢查組,以聽、看、查、訪等形式,對各基層紀檢監察機構落實《紀檢監察工作目標量化考核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后,兌現獎懲。并以各個基層紀檢機構和紀委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情況,作為干部晉升(或降級)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二)派駐(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紀委書記和鄉(鎮)紀委書記、專職紀委副書記、紀檢監察員,列入縣紀委監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數基數和優秀比例名額。派駐(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紀委書記、專職紀委副書記和紀檢監察員的年度考核,先由其所在部門和鄉(鎮)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后,縣紀委監察局根據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成效及紀檢監察干部的綜合表現情況,確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紀檢監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記表》移交給縣委組織部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后,裝入其個人檔案。

九、干部教育培訓

縣紀委監察局根據新形勢對紀檢監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變動情況,除認真組織派駐(出)機構和基層紀委干部,參加中央、省、州紀檢監察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外,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進行政治理論、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縣紀委監察局各室要加強對基層紀檢監察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積極鼓勵和支持紀檢監察干部參加各類學歷教育,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干部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干部任免

(一)派駐(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紀委書記和鄉(鎮)紀委書記、專職紀委副書記(副科級紀檢監察員),由縣紀委監察局和縣委組織部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提出初步人選,縣紀委監察局配合縣委組織部進行考察,經縣紀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后,由縣委組織部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縣委研究決定。

(二)紀檢監察員人選由縣紀委監察局、縣人事局會同駐在單位黨組織考察后,由縣紀委監察局任免,任免文件送縣委組織部和縣人事局備案。

十一、干部交流

派駐(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紀委書記和鄉(鎮)紀委書記,除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外,一般不從駐在單位、部門產生。從部門、鄉(鎮)推薦選拔出來的紀檢監察領導干部人選,原則上交流到其他部門、鄉(鎮)去任職。任職滿5年的一般應進行交流。

十二、干部待遇

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鄉(鎮)紀委的工作人員的黨組織、團組織關系、行政關系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其辦公用房、辦公經費、車輛使用、設備購置、工資、差旅費、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駐在單位負責并享受該單位同級干部的待遇。

所有專職紀檢監察干部均享受紀檢監察工作崗位津貼,駐在部門有特殊津貼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辦理,不得重復享受。

十三、干部管理

縣紀委監察局內設干部室,具體負責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訓、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計劃、組織建設等,加強對派駐(出)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十四、紀律責任

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鄉(鎮)紀檢監察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追究駐在鄉(鎮)、部門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以此作為干部調整的依據:

1、對駐在單位及所屬系統發生嚴重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辦的;

2、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行為和不正之風失察或發現后不制止、不查處的;

3、泄漏工作秘密的。

4、對縣紀委監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實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