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通知

時間:2022-05-04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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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通知

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

為保障經濟困難、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我縣法律援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圍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還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1、因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2、因勞動合同關系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4、因征地、拆遷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境污染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提供的材料

我縣常住戶口及經常居住我縣或者事由發生地在我縣的公民,能夠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其他收入,經濟困難,應提供相應的證件及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殘疾人,應提供優撫對象證明、殘疾人證;

(三)農村“五保戶”,應提供相關證件及身份證明;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應提供民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集體所出具的證明;

(五)未成年人且無勞動收入,應提供當地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明確責任、嚴肅紀律

(一)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獲得法律咨詢、民事、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各律師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拖延、推委不辦。

(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個成員每年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少于2件。

(三)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受到指派后,必須無條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作為各所及個人年審及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按要求完成者,縣局將按上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辦案補助;成績突出者,縣局將依據相關文件規定給于適當獎勵。拒絕接受援助任務或者達不到任務要求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縣局相關規定給予一定處罰,必要時取消其年審資格。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