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議意見規范化的點滴思考
時間:2022-08-03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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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意見是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時,依照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形成的一致的重要意見。但從目前現狀來看,審議意見的形成、辦理、督辦、反饋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規范。筆者認為,審議意見的規范化重點要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審議意見的法律地位。首先對審議意見的法律效力,審議意見的形成、辦理,相關法律要予以明確規定,使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有法可依。再者要明確審議意見、決議或決定、代表建議之間的關系。決議或決定與審議意見相比,兩者都是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識或較為一致、較為集中的意見,但前者經過了法定程序進行表決,而后者未經表決。審議意見與代表建議相比,其區別在于提出意見的主體不同。代表建議是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體現,提出主體是人大代表個人,審議意見的提出主體是人大常委會,而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某個人或幾個人。因此,審議意見的法律地位應介于決議、決定與代表建議之間。
二、規范審議意見的內容。一是要合法。審議意見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二是要統一。它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集體形成的意見,而不是個人的、零散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意見的原始記錄。三是要可行。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議意見,必須符合客觀實際,必須是屬于有關機關的職權范圍之內的事項能力,而且提出的建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三、規范審議意見的形成程序。人大常委會是集體行使職權,審議意見的形成也應遵循這一原則。應當看到,目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的質量參差不齊,比如有的事先經過深入調查、認真準備,審議時能夠緊扣主題,抓住要害,針對性較強;有的卻離題較遠;有的只是即席發言,隨感而發,談談體會;甚至有時組成人員的看法各異,觀點相悖。因此,審議意見的形成應遵循以下方法步驟:⑴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之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工作機構要圍繞會議的議題,廣泛開展調查、視察和檢查活動,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對了解到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⑵在調研的基礎上,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原則意見;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工作報告時,要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圍繞重點問題形成共識。
四、建立健全審議意見督辦機制。要建立反饋制度,審議意見的辦理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向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對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應以人大相關委室為主體,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督促落實。必要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要將重要的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議題。對辦理落實審議意見不認真,敷衍塞責,群眾反映強烈的部門和單位,要綜合運用法定手段,加大督辦落實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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