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副縣長在調解工作會上講話
時間:2022-05-23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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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今天在大河坎鎮召開的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是縣委、縣政府審時度勢,針對當前社會轉型期人民內部矛盾高發的現狀和所面臨的新的維穩形勢,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議。會前,縣委、縣政府已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對全縣綜治維穩和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做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今天再次召開這樣的會議,充分體現了縣委、縣政府對維穩工作的重視和做好社會穩定工作的決心。縣政府之所以將這次會議放在大河坎鎮召開,是因為近年來,大河坎鎮在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特別是人民調解工作中進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探索,收到了明顯的效果。前面,大河坎鎮做了經驗介紹,縣司法局對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具體安排。下面,我講四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
當前,我們正處在社會轉型、經濟轉軌、觀念轉變、價值多元、訴求多樣的社會變革時期,社會維穩形勢總體呈現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斗爭復雜的特征。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總量的快速增長,投資力度的不斷加大,重點項目的強力實施,民生工程的持續推進,因社會分配、利益調整引發的深層次社會矛盾大量顯現,各種不穩定因素日益增多,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增多,各種矛盾相互疊加,給防控和化解矛盾糾紛帶來了很大的難度。而且一些看似簡單的“小問題”,處置不好就會形成“大隱患”,一些不易察覺的“小糾紛”一旦激化就會造成“大麻煩”,甚至演變成重大案件或惡性案件。這在我們是有血的教訓的,足以讓我們深刻反省、引以為戒。目前,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富裕百姓,是擺在全縣各級黨委、政府面前的頭等大事。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為率先突破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是各級黨委、政府的一項重大政治責任。人民調解是訴訟之外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是綜合運用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實現息事寧人、定紛止爭的有效手段;是貼近群眾、方便群眾、成本低廉、深受群眾歡迎的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方法。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糾紛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把矛盾糾紛控制在基層,化解在當地,消除在萌芽狀態,對于扭轉社會矛盾糾紛碰頭疊加、信訪總量攀升、維護穩定壓力增大的被動局面,落實“一控雙降”措施,減少信訪、治安、刑事案件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鄉鎮、各部門要從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將其作為綜治維穩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和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支持保障到位、組織監督到位、關心激勵到位,努力把人民調解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認真總結推廣大河坎鎮人民調解工作成功經驗,持之以恒抓好全縣人民調解工作
近年來,大河坎鎮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調解工作中探索了新路子、創造了新經驗,成效顯著,效果明顯,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領導重視,把人民調解工作放在維護社會穩定的突出位置來抓。大河坎鎮是全縣的經濟重鎮,近年來隨著重點項目紛紛落戶該鎮,因征地拆遷、土地補償引發了大量社會矛盾,矛盾糾紛頻發、信訪問題突出成了縣委、縣政府十分棘手的問題,大河坎鎮新一屆班子到位后,面對嚴峻形勢,及時調整工作思路,牢固樹立謀發展與保穩定并重的思想,高度重視社會矛盾化解,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抓手,通過健全組織機構、規范工作制度、夯實包抓責任、落實激勵措施,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一舉扭轉了信訪數量居高不下的被動局面。二是工作規范,提高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水平。大河坎鎮立足人民調解工作機構標準化、隊伍專業化、制度規范化,狠抓了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高度重視隊伍網絡建設,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建成了一支能干事、會干事、威望高、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隊伍,延伸工作觸角,在各村民組確立了矛盾糾紛信息員,確保了在第一時間掌握重大突發矛盾糾紛信息,及時采取有效應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加大了規范化調委會建設,建成了調委會+法律顧問+駐村民警“三結合”的調處網絡,使人民調解工作基礎更加牢固;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認真落實“雙五”工作機制,大膽探索工作方法,堅持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形勢分析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交流座談會,堅持法制宣傳與人民調解相結合,加大了源頭治理,同時,規范了調解程序和調解文書,增強了調解工作的公信力。三是責任落實,形成了齊抓共管的合力。大河坎鎮嚴格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與各村、各單位簽訂了責任書,逐級夯實責任,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同時加大了檢查考核力度,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落實,在全鎮形成了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四是舍得投入,增強了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性。為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大河坎鎮率先在全縣落實了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基金,對村級調解成功、按期履約、矛盾無“反彈”的案子,經鎮調委會對案卷審查后,每案給予80元的補助,特別復雜的給予100元補助,將村調委會主任的工資與村支書、村主任工資按相同標準確定,并足額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大大調動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增強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活力。
各鄉鎮要認真借鑒大河坎鎮在人民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結合實際,舉一反三,大膽探索,切實采取得力措施,進一步做深、做細、做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努力維護轄區社會穩定。
三、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
在新的任務、新的形勢下,做好全縣人民調解工作,最基本的要把握兩點:一是絕不能因為排查不到位、調處不徹底導致矛盾擴大升級;二是絕不能因為穩控不及時、措施不得力引發重大惡性案件。各鄉鎮、各部門和各人民調解組織一定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認真貫徹落實縣委《關于進一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南發[2010]15號)精神,善于發現新問題,不斷總結新經驗,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努力化解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穩定因素,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強化基層基礎,建強配硬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強化人民調解隊伍網絡建設,是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基礎。一是要下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要針對當前社會矛盾的成因復雜化、演化多樣化的特點,認真分析形勢,準確把握規律,創新工作方法,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既要一如既往地抓好傳統的鄰里、家庭類矛盾糾紛的化解,又要高度重視和切實抓好非傳統的征地拆遷、利益分配、醫療事故、環境保護等矛盾糾紛的化解,在鞏固規范提高村(居)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大力建設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逐步在人口密集場所、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行業、領域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擴大調解工作覆蓋面,努力消除調解工作的死角和盲區,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糾紛哪里就有調解工作”。二是要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目前,全縣632個調解組織人員充實,作用發揮良好。近幾年,每年調處的矛盾糾紛就有8000多件,為維護全縣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在隊伍建設上,仍存在著人員結構不合理、素質參次不齊、專業水平整體不夠高的問題,已不能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對人民調解隊伍的新要求。要按照《人民調解法》規定,堅持人民調解員的選任條件,把懂法律、懂政策、有經驗、辦事公道且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同志選聘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來,也可以聘請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在本地德高望重、公道正派、善做群眾工作的老黨員、老干部、老勞模擔任義務調解員。要對調解員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充實人員,保證調解員隊伍的相對穩定。要制定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力度,經常性地對調解員進行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制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綜合素質較高,能夠適應新形勢需要的人民調解工作隊伍。三是要加強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把“五有”、“六落實”(即:有場所、有標牌、有印章、有簿冊,有檔案;組織、制度、工作、報酬、場所、經費落實)作為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從組織機構、調解程序、調解文書、工作制度、紀律要求等方面全面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不斷提高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軟、硬件水平,促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向法制化、規范化、專業化邁進。
(二)深化工作機制,規范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建立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是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著力點。要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繼續深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雙五”工作機制。排查化解矛盾糾紛“雙五”工作機制,是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實踐中總結創新的有很強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的工作方法,在及時消除矛盾隱患、超前預防糾紛發生、妥善處理矛盾糾紛、有效穩控事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各鄉鎮、部門、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雙五”工作機制的認識,切實加大推行力度,要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認真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調處制度、回訪制度、統計分析制度、預警預防制度,努力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初始階段、萌芽狀態,解決在當時當地,實現糾紛不激化、矛盾不上交。要堅持矛盾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的研判和預警,努力把人民調解工作做在前面,從而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各鄉鎮、部門及單位要堅持每半月召開一次調委會主任會議,分析研判一次矛盾糾紛形勢,形成一篇分析報告,司法行政部門每月要對全縣矛盾糾紛進行一次分析,提出預警預防建議,給各級黨委政府決策維穩工作提供參考。要認真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在做好日常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同時,要突出重點時段、重點部位、重點領域、重要節點適時組織開展集中性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努力維護重點時段、重點領域、重要部位的社會穩定。要堅持矛盾糾紛信息報送制度。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我們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系統的報表制度,為縣委、縣政府正確把握維穩形勢、及時掌握社情民意、科學決策提供了準確信息,今后要繼續堅持好這一制度,各鄉鎮、各部門在堅持按時上報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報表的同時,要隨時掌握和上報涉及社會穩定的重大糾紛信息和重大突發事件,為縣委、縣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更精準的依據。要深化建立“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把調解、和解的理念和方法運用到司法審判、處理治安案件和行政裁決的各環節,貫穿于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的全過程,最大限度減少對抗、增進和諧,最大限度減少涉法涉訴信訪,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點,建立和完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要加強協作,整合資源,形成以人民調解組織為主體,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相互協作、集中化解矛盾糾紛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三)夯實工作責任,做細做實人民調解工作。夯實人民調解工作責任,是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所在。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建立健全鎮村兩級干部包村聯組、經常性排查矛盾糾紛責任制和各部門及下屬單位定期排查矛盾糾紛責任制,細化作任務目標,明確工作責任,鄉鎮、部門主要領導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包聯干部是直接責任人。對情況復雜、易激化、后果嚴重的重點矛盾,要落實包抓領導,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人馬、一抓到底,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要輪流到各級信訪大廳、維穩中心接待上訪群眾,在部門、單位定期接待群眾。各鄉鎮、部門、單位領導要經常性開展“下訪”、“約訪”,深入群眾,解決問題,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要重視矛盾糾紛調解后的“回訪”工作,防止因履約不到位、處理不徹底而導致矛盾激化。要嚴格責任追究,對鄉鎮、部門、單位因未按要求排查到位或因未及時調處而引發上訪或激化成刑事案件的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包聯干部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強領導,強化保障,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取得實效
各鄉鎮、各部門要正確處理“第一要務”與“第一責任”的關系,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堅持把人民調解工作放在創建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位置來抓,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作為綜治維穩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匯報,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保證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h鄉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要真正發揮作用,進一步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協調指導力度。縣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督導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要認真按照此前印發的《縣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督導協調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職責》和《縣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督導協調領導小組工作制度》等文件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指導、協調、督促全縣各級抓好人民調解各項工作。要建立縣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督導協調領導小組成員部門向領導小組述職制度,促進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工作措施落到實處,使人民調解工作始終保持強勁發展和高效運行的良好態勢。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建立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各鄉鎮要結合實際,根據財力制定標準,盡快落實“以案定補”經費,激發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要加大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努力改善各級調解組織辦公條件。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職能,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增強廣大調解員的政治責任感,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水平。要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進人物事跡的宣傳,堅持每年對在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影響面。
同志們,新形勢新任務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調解工作任重道遠。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建設“平安”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項光榮而艱巨的任務,我們一定要牢固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緊緊圍繞全縣工作大局,進一步創新舉措,強化措施,銳意進取,扎實工作,努力開創我縣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為實現率先突破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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