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通知

時間:2022-03-29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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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名勝)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依據,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37號)精神,經區政府研究,決定開展全區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污染源數據是重要的基礎環境數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是全面掌握我國環境狀況的重要手段。開展污染源普查是為了了解各類企事業單位與環境有關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為制定經濟社會政策提供依據。搞好全國污染源普查,準確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有利于正確判斷環境形勢,科學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有利于有效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有利于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水平,保障國家環境安全;有利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普查的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對象

凡在我區境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單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均屬此次普查對象。

(二)普查范圍。

1.工業源。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范圍是:(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及鞋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2.農業源。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源普查范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養殖場。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城區、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范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全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區(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國家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對工業源中占全區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對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區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對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試點、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1、準備試點階段(截止年10月底)共分四步進行:

(1)年8月底以前,成立普查機構,落實普查人員,組織培訓,制定方案,進行宣傳動員。

(2)年9月底以前,全面開展普查試點工作,完成表格填報、數據審核、質量檢查、普查數據的錄入和處理上報工作。

(3)年10月10日以前,對試點工作進行回頭看,分析試點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迎接省、市普查辦對我區污染源普查試點工作的驗收。

(4)年10月底以前,根據省、市檢查驗收中的指示意見,對我區普查工作中的問題進行修正完善。

2、全面普查階段(年1月--年5月),共分三步進行:

(1)年3月底以前,對排污企業和單位進行全面清查,組織填報普查表。普查的時點為年12月31日,收集的資料為年度。

(2)年4月底以前,完成審核錄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

(3)年5月底以前,進行自查、修正、完善,做好迎接省、市普查驗收的準備工作。

3、總結上報階段(年6月底以前),根據省、市驗收情況,建立全區污染源標準數據檔案,上報區政府,向社會,提請區政府進行總結表彰。

四、組織領導及部門職責

區政府成立區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附后),負責組織全區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相關事項:宣傳部門負責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配合辦好新聞會;發展改革部門(經貿部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普查經費,并監督使用情況;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建設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的普查;農業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負責農業源的普查;畜牧、水利部門配合搞好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污染源普查;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普查;統計部門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協助環保、農業部門搞好本轄區內各項普查工作。

五、有關要求

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普查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相關單位和所有普查人員都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上,本著認真、負責、科學的態度,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錄入匯總準確無誤。同時,要將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貫徹始終,向普查對象講明,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其完成“”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消除普查對象的顧慮,爭取普查對象支持配合。任何單位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有關情況,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