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破產和困難企業醫療保險工作
時間:2022-02-18 08:16:00
導語:做好破產和困難企業醫療保險工作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進一步做好國有集體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工作,根據省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意見的通知》(辦發[]號)、《關于做好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辦發[]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對象
停產一年以上的國有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及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國有、集體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二、繳費標準
(一)國有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在職職工
繳費標準以營口上午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6.5%繳納,個人不繳費,不繳納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國有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按照“低水平、廣覆蓋”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采取“逐年核定基數、按年繳費”的方式運作。繳費標準為府按實有人數并逐年按營口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5%比例補助繳納保費,個人不繳費。
(三)集體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繳費與待遇相掛鉤”的原則,實行“個人一次性繳費,府逐年給予配額補助繳費,直至醫保關系終結”的方式參保。具體標準是:個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000元(供銷聯社集體所有制退休人員個人一次性繳納1500元),府按實有人數逐年按上一年度營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5%比例補助繳納保費。
上述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須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當年大額保費標準。繳費額由個人和府補助各承擔50%,個人繳費部分從門診購藥限額補貼中由醫保經辦機構代為扣繳。
三、醫保待遇
(一)國有企業在職職工
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實行單建統籌方式,無個人帳戶,無門診購藥限額,無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無門診慢性病待遇,基本醫療保險按單位職工參保享受待遇,退休后享受國有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待遇。
(二)國有和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基于上述退休人員參保后無資金積累和患病率較高的現狀,按照“既與基本醫療保險接軌,又有所區別,獨立核算”的原則,其統籌基金支付不實行過渡期,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均按統帳結合人員最高支付限額的80%支付。
上述退休人員享受城鎮職工特殊病門診和門診慢性病待遇,不建立個人賬戶,實行門診購藥限額補貼,用于門診購藥和繳納大額保險費。如大額保險費府補助部分不能及時到位,通過從統籌基金中每人劃撥50元增加門診購藥限額補貼解決。就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四、管理方式
上述人員參保后,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全部參保人員均發放《醫療保險證》和IC卡,持卡就醫。每年末核定人數,調整保費基數,次年一月由財部門按實有人數及時撥付保費補助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封閉運行,結余轉下年,當年不足部分由府和醫保統籌基金各補貼50%。
勞動保障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上述參保人員及“雙定單位”的管理,最大限度遏制醫療費無序增長,力爭收支平衡或把缺口壓到最低限度。
五、保費籌集
(一)國有企業在職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如企業不能按規定繳費的,實行府補貼或財掛賬。
(二)國有和集體困難企業無資產的,由府全部補貼;有資產的,由單位采取資產抵押、變現等形式籌集保費,不足部分由府給予補貼。資產抵押以資產最終變現數額為準。
(三)無繳費能力企業性質及人員認定,由勞動保障、財和企業主管等部門審核,報府審定。
六、以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相悖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今后上級府有新規定的,府授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適時調整。
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出臺貫徹落實此辦法的相關實施細則。
- 上一篇:平安區建設及政法大會發言稿
- 下一篇:增強軟環境建設方案
精品范文
10做好項目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