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稅費改革方案通知

時間:2022-03-13 09:41:00

導語:農場稅費改革方案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場稅費改革方案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

《**省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省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

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切實減輕農場職工負擔,規范分配關系,增加職工收入,進一步發揮國有農場在農業和農村經濟中的示范帶動作用,促進國有農場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項重大政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25號)、《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關于做好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農改〔20**〕4號)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于**省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農改〔20**〕15號)精神,結合我省國有農場[包括農墾企業、農業良、原種場(含農作物種子,種苗、蠶種、畜種、禽種、魚種場),牧、漁、林場,下同]實際,制訂**省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

一、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方針政策,規范國家、國有農場與農場職工之間的分配關系,切實減輕農場職工負擔,推動國有農場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促進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場目標的實現。

(二)基本原則。堅持統一政策、規范分配的原則。全面落實農村稅費改革各項政策規定,規范國有農場與農場職工的分配關系,切實保障農場職工合法權益;堅持各負其責、適當補助的原則,按隸屬關系由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國有農場由于稅費改革而減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堅持因地制宜、積極穩妥的原則,各地可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辦法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

(三)總體要求。各地要在20**年內全面實施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并實現“三個確保”的目標:一是取消國有農場的農業稅并將農場職工承擔的土地承包費(管理費或租金,下同)中類似農村“鄉鎮八項統籌”(即九年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文化、衛生、廣播和鄉村道路建設維護等8項)的收費全部免除,確保將農工較重的負擔減下來。二是推進國有農場內部管理體制和各項配套改革,確保農場職工負擔減輕后不反彈。三是逐步理順國家、國有農場與農場職工之間的分配關系,確保國有農場經營有序、生產發展、社會穩定。

二、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全面落實取消農業稅政策。20**年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和《國務院關于20**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24號)要求,將國有農場納入取消農業稅政策的實施范圍,停止征收國有農場從事農林種植業和養殖業收入的各種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對在土地承包費外由農場職工自行繳納的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和在土地承包費內由國有農場統一繳納的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均予以取消。

(二)免除農場職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八項統籌”的收費。從20**年起,對國有農場通過收取土地承包費等形式由農場職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八項統籌”收費予以免除。國有農場要采取絕大多數職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將免除的類似農村“鄉鎮八項統籌”收費的好處全部落實給職工。

(三)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予以補助。對各地國有農場因免除類似農村“鄉鎮八項統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參照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有關政策并考慮國有農場的歷史因素,以各國有農場職工土地承包費中類似農村“鄉鎮八項統籌”收費為基數,核定對農場的補助,由各級財政轉移支付予以解決。轉移支付資金由省財政核定到市縣或主管部門,按農場隸屬關系劃撥給農場。具體補助辦法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20**年已經收取的類似“鄉鎮八項統籌”收費和農業稅、農林特產稅要如數退還給職工。

(四)清理和規范國有農場對職工的其他各種收費。嚴格控制和清理國有農場面向職工的其他收費項目和標準,確屬必要的,應由職代會討論通過并按隸屬關系報國有農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實施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后,經職代會通過的生產經營性收費必須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根據受益水平與實際支出合理確定,不許搭車收費。土地承包費的上限是改革前農場職工負擔總額扣除取消農業稅額和免除類似“鄉鎮八項統籌”收費后的余額。改革后農場職工原享受的社會保障和國有農場服務水平不得降低。要印制、公開發放農場職工負擔手冊,凡手冊之外的收費,職工均可拒付。清理規范收費工作按農業部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積極落實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離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積極創造條件分離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切實減輕農場職工負擔。國有農場自辦的中小學全部移交當地政府管理,學校教職工(含已離、退休教職工)整體移交。一時難以移交的應免除這些農場的教育附加費及相關稅費,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以減除農場的雙重負擔。

國有農場醫院(衛生所)等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移交當地衛生部門管理。

(二)進一步推進國有農場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積極調整國有農場組織結構,大力減少管理層次和人員,降低管理成本;著力調整經濟結構,大力提高經濟效益,降低費用成本。推行國有農場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實行生產經營性與非生產經營性支出分賬核算,規范各項支出,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增長,防止管理費膨脹侵蝕稅費改革帶給農場職工的好處。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稅費改革政策得到認真執行。建立和完善農場職工負擔監管機制,切實防止國有農場通過提高承包費、增加管理費等方式變相增加職工負擔。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研究和掌握國有農場職工負擔管理特點,會同農場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審計監督,加強檢查監督,確保稅費改革政策的貫徹落實。

國有農場要實行負擔公示制度,按照場務公開、財務公開的要求,以農場、生產隊為單位設置稅費改革政策公開欄和監督電話,公布職工負擔的項目、標準和數額,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各國有農場要印制職工負擔手冊或明白卡,凡手冊(明白卡)外的收費,職工有權拒付。對加重職工負擔的行為,有關部門要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19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四)加大對國有農場公益事業的投入。實行稅費改革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國有農場內道路、水利、電力、通訊、土地整治、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文教、衛生、體育等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統一納入當地新農村建設規劃并逐年加大對公益設施的投入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國家各項支農、惠農政策(如農業綜合開發、以工代賑、農村能源、人畜飲水、品種繁育、技術推廣、質量標準、各項補貼等)落實到農場。對地處民族地區、邊遠山區的農場,要繼續加強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提高綜合保障能力。

各有關部門要在低保、優撫、救濟、救災、扶貧等方面將符合條件的國有農場人員納入政策范圍一并安排實施。

為把加大對國有農場公益事業的投入落到實處,省人民政府責成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國有農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委及國有農場公益事業發展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在貫徹落實本方案的過程中認真研究制訂分離國有農場辦社會,推進國有農場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加大對公益事業投入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確保將農場職工較重的負擔減下來,確保農工負擔減輕后不反彈,確保國有農場經營有序、生產發展、社會穩定。

國有農場要繼續增加對場區內公益事業建設的投入,場區內按規定進行公益事業建設的籌資籌勞必須堅持“量力而行、職工受益、民主決定、上限控制”的原則,根據農場職工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并參照毗鄰地區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額標準,嚴格實行一事一議。

四、切實加強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是國家、國有農場和農場職工利益關系的一次重大調整,關系到廣大農場職工的切身利益,時間跨度長、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農場稅費改革工作的領導。堅持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制度,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調整合力量,國有農場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妥善處理,解決好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二)抓緊制訂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深入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摸清底數,抓緊制訂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方案。各地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方案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訂;省屬農場稅費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門制訂,報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認真組織實施。

(三)加強督查指導。實行分級負責,哪級所屬的農場由哪級派工作組駐場督查指導,省派工作組巡回督導。督查指導組的主要任務是協助農場調整承包合同,落實職工減負政策;協助農場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確保改革平穩進行。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