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師資格評審通知

時間:2022-03-12 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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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師資格評審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審計局:

根據《審計署、人事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審考辦字〔*〕1號)和省人事廳《關于做好*年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粵人發〔*〕148號)精神,結合我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情況,現將*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報材料的時間、地點

*年度*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受理申報評審材料的時間:*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受理申報材料地點

聯系電話:

聯系人:

二、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

我省*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按照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印發〈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發〔*〕58號)執行。

(一)適應范圍。

我省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崗人員,中央駐粵單位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崗人員。

(二)高級審計師考試條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內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或有效證明。

(三)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博士學位,且從事審計工作取得相關業績,或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工作滿3年,達到高級審計師資格條件。

(四)外語條件。

1.必須按照人事部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適用范圍的規定,報名參加相應等級的考試(政策規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無有效期限制):

(1)*年以來取得的人事部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含*年*省職稱外語考試合格成績單)或人事部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全國通用標準以上成績通知單。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職稱外語成績僅供參考。

(3)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含行政區轄下的鄉鎮單位)工作的人員,職稱外語考試成績達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職稱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復高考之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3)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現不從事外語專業技術工作的;

(4)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國留學或在國外工作連續時間在1年以上的;

(6)通過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A)級考試,取得BFT(A)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

(7)轉換系列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與轉崗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現資格是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

3.行政區劃變動地區(縣改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凡變動前報名參加了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且取得有效成績的,在有效期內,可憑合格證或外語成績單,按原相關政策申報評審。有效期已過的,應按現行政區劃報考相應檔次的職稱外語考試。

(五)計算機能力條件。

1.除符合條件可免考的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符合規定要求的成績。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須參加4個及以上模塊的考試;在地級以上市單位工作的,須參加5個及以上模塊的考試。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1)取得博士學位;

(2)計算機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

(3)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4)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或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者;

(5)在農村鄉(不含鎮)屬單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貧開發重點縣的專業技術人員;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轉換系列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六)年度考核條件。

取得中級資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職期滿綜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的證明。

(七)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八)審計工作經歷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主審5次以上。

2.主持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

3.擔任審計署或省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擔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或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2項以上。

(九)審計業務成果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業務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在省部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在地市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國務院采用,或有2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項以上被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3.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部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應的審計機關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采用。

5.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過地市以上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6.主持或承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十)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經兩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鑒定為有較高學術價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對未注明作者所撰寫章節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的證明。

2.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或在省級新聞出版部門認定的有內部刊號的報紙、期刊上發表4篇以上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十一)本《通知》相關概念的解釋。

1.“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是指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

2.工作資歷計算的截止時間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滿規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報。

三、申報評審材料有關要求

申報人必須認真對照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條件,實事求是地組織好個人申報材料。申報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應對申報材料認真進行審核,以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可靠。

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的申報表、信息錄入表等表格,統一使用省人事廳*年啟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規格以表格上的要求為準,請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上省人事廳和省審計廳的網站下載表格,使用舊表格的申報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報評審材料的名稱及份數。

1.基礎材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1份。

(2)《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1式20份,其中1份為原件。

(3)學歷或學位證、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聘書等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

(4)有效期內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原件1份。

(5)符合條件的外語合格證書或成績通知單原件1份;符合免試條件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若原件已用于申報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提供由省專業資格考試中心或地級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試機構加具審核意見的證書復印件。

(6)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原件1份;符合免試條件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若原件已用于申報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提供由省專業資格考試中心或地級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試機構加具審核意見的證書復印件。

(7)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記表》或《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復印件1份。行政機關無聘任的,不提供《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

(8)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復印件,需提供原件驗證。

(9)本人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1份(3000字以內)。

(10)《*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原件1份。

(11)《*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張(貼在表格《貼資格證相片頁》上)。

(13)《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表》原件1份(格式見附1)。

(14)《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廉政建設情況表》原件一份(格式見附件2)。

2.審計工作經歷材料:

提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說明本人主要審計工作經歷的材料,即有關審計通知書或審計報告底稿等復印件1份。

3.審計業績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審計業務成果,即有關審計報告、獲獎證書或文件;審計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用的依據材料;承辦的專案審計工作被司法、紀檢部門作為案件審理依據的文字材料;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等材料復印件各1份。

4.論文、著作材料:

包括:論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復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號頁,目錄,論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驗證。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報評審材料整理裝訂要求。

1.不需裝訂的材料:

《*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原件1份及復印件19份、《*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原件1份、《*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表》原件1份、《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廉政建設情況表》原件1份、《貼資格證相片頁》、所有提供查驗的原件。將上述材料裝入1個材料袋,并將相應的《*省高級審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格式見附件3)貼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裝訂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裝訂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統一用A4紙的規格制作,編好頁碼,按目錄順序裝訂成一冊。裝訂材料包括封面、目錄(格式見附件4)及申報材料。其中申報材料須按附件4目錄的順序,分為基礎材料、審計工作經歷材料、業績成果材料、論文論著材料四類,每類用分類紙分隔(格式見附件5)。裝訂成冊后的材料裝入材料袋,并將《*省高級審計師資格送評目錄單》貼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報人提交評審的材料必須準確、真實可靠,數量質量符合資格條件規定。

2.申報材料中所有復印件須由單位核對原件,并簽署核對人姓名和審核意見,加蓋公章。

3.申報人所在單位應設立審核評價小組(由人事職改干部、技術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的職業道德、思想政治表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工作表現以及填報材料真實可靠性提出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150字左右),填入《*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

4.單位應對申報人的評審材料審核鑒別,對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如實填寫《*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表》,必須將不符合條件要求及有爭議尚未核實的材料剔除。

5.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學術成果,專業技術項目,論文、著作等,必須如實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內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順序;對沒有署名,確系個人所擬定的業績成果材料(如審計報告等),須由所在單位出具認定證明。對學術技術成果以及完成的項目等的獎勵、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門和等級。

6.《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填表說明(格式見附件6):

(1)“何時畢業于何院校何專業”,應填寫獲得最高學歷或學位的時間、院校及專業。

(2)“現受聘何專業技術職務”,按現受聘專業技術職務填寫,行政單位不實行聘用制,不需填寫。

(3)“主要專業工作經歷”填寫:×年×月—×年×月在×

×單位任何工作。

(4)“任現職期間承擔過何專業技術任務、完成情況及獲獎情況”,填寫任現職期間的審計工作經歷及業績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材料,省高評委辦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評審材料不符合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規定的質量、數量要求的。

2.填寫表格不符合規范要求,必填欄目空白或填報材料不真實的。

3.不按規定時間、程序申報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裝訂申報材料的。

5.申報評審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高級審計師申報評審程序

(一)申報人向所在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表格及評審材料。

(二)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加具審核意見,將申報材料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必須張貼于單位顯著位置,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并如實填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

(三)申報人所在單位或申報人將材料報所屬市人事部門或所屬省級主管部門人事(職改)機構簽署意見。

(四)由申報人所屬市人事部門或所屬省級主管部門人事(職改)機構簽署意見、加蓋騎縫章,將申報評審材料集中報送省高評委辦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門出具委托書,由被委托人報送)。

(五)省高評委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將符合規定的評審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評委會評審。

五、評審費用

按照*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復函》的規定,*市內的申報人員按780元/人收取,地市的申報人員按700元/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