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許可證通知

時間:2022-03-08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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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通知

各市教育局: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和民辦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教育部對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內容和樣式進行了修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修訂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通知》(教發廳[2008]2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進行換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這次換發辦學許可證的范圍是全省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民辦本科院校、獨立學院、民辦高職除外)。各市教育局請接此通知后,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好這次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換發工作。

二、各市在換發辦學許可證之前,要按照管理權限,重點圍繞學校校產、安全、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對本地的民辦學校進行一次全面評估檢查。同時,要依法委托會計事務所對民辦學校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在教育網站和媒體上公布。通過評估檢查,進一步督促民辦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健全組織機構,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

檢查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審批機關責令緩發辦學許可證、限期整頓;情節嚴重的,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連續兩年未招生或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的;

(二)人民來信和投訴較多,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虛假廣告、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

三、各市教育局要認真組織填寫《民辦學校備案表》(附件1)和《民辦教育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2),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報送到我廳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聯系人:高其聯系電話:0531-81916551),屆時各市教育局按照實際換發學校數量向我廳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領取辦學許可證。同時要將有關內容公布在各市教育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中,以加強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修訂后的辦學許可證自2008年9月1日開始啟用,原辦學許可證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換發新證的民辦學校必須交回舊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副本。修訂后的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填寫要求如下:

(一)名稱:審批機關審批規定的學校名稱。

(二)地址:學校所在地的詳細地址(縣(市、區)、鄉鎮街道、門牌號碼)。

(三)校長:學校董事會(理事會)聘任,審批機關核準的校長姓名。

(四)舉辦者:審批機關批準的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舉辦學校者。聯合舉辦學校的,按聯合辦學協議中明確的出資額多少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寫三個出資者。

(五)學校類型:審批機關批準的學校類型(如幼兒園、小學、中學等)。

(六)辦學內容:審批機關批準的辦學層次、類型、形式。

(七)主管部門:主要管理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八)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九)有效期限:自審批機關發證之日起計算。

(十)備注: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十一)年度檢查情況: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加蓋年檢戳記。

(十二)編號:15位數。

第一位數為發證機關代碼,“0”為教育部,“1”為山東省;第2-7位數為學校所在地的國家行政區劃代碼,其中2-3位數省級,2-5位數市地級,2~7位數縣級;第8位數為學校類型代碼,“0”本科學校(含獨立學院),“1”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學校,“2”其他高等教育機構,“3”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4”普通初中或職業初中,“5”小學,“6”幼兒園,“7”培訓學校,“8”其他;第9-14位數為學校排序;第15位數為學校性質代碼,“0”為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1”為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如137011210000290為例。按照數字排序第一位數1為山東省;第2-7位數370112為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第8位數1為高等專科學校;第9-14位數000029為學校排序;第15位數0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五、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是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的重要措施,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