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工作通知

時間:2022-11-24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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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工作通知

各縣(區)委組織部、市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暫行規定(試行)》的情況,現就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針,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進一步規范干部考察工作的程序,明確考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強化考察工作責任追究,確保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考察評價干部,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水平和質量,減少和避免考察工作中的失察、失誤現象,為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2、基本原則。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必須堅持黨管干部、群眾公認的原則;實事求是、權責一致的原則;預防為主、違紀必究的原則。

二、干部考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實施。屬于雙重管理的干部,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牽頭。考察部門、考察組、考察人員是干部考察工作的責任主體,此外還包括其他相關部門和人員。

1、考察部門的責任。按照黨委(黨組)決定和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制定綜合性考察工作方案或提出考察工作要求;根據民主推薦情況,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組織考察組,挑選有考察資格的人員為考察組成員,實行考察組組長負責制;審定考察組制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對考察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紀律教育;為考察組和考察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充分的考察工作時間;加強對考察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考察中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考察工作結束后,及時聽取考察組的全面匯報,研究提出干部任免的初步意見和建議。

2、考察組的責任。根據考察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擬定考察工作方案,并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進行溝通;考察預告,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進行考察;對在考察中群眾反映強烈、情況復雜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對考察對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全面、準確的評價,提出領導班子調整和干部任用的意見或建議,并實事求是地向考察部門匯報;根據需要向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本人反饋考察情況。

3、考察人員的責任。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紀律,需要回避的人員必須回避;按照考察工作方案開展考察工作;及時反映考察中發現的問題,對談話內容做好詳實記錄;起草書面考察材料;如實匯報考察對象的全面情況,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4、其他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紀檢(監察)、審計、社區、居委會等部門、考察對象所在單位、規定考察范圍內的談話對象、考察對象都應認真負責地介紹和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配合做好考察工作,為正確評價干部提供依據,保證考察工作順利進行。

三、干部考察工作的責任追究

1、責任追究的范圍

(1)考察部門的責任追究。考察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確定考察對象,導致考察工作失誤;對考察工作方案和考察組成員把關不嚴,影響考察工作質量;干擾考察組正常工作,授意、暗示考察組或考察人員違背事實、隱瞞真相、改變考察結論,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對考察組提出的問題、意見、建議不重視,影響正確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情況。

(2)考察組的責任追究。考察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追究考察組負責人的責任:不按照規定程序、范圍和方法考察干部,導致考察失真失實;放松對考察人員的教育管理,致使考察人員在考察工作期間違規違紀造成不良影響;對考察人員提供的考察情況不認真分析,考察材料把關不嚴,導致用人失誤;匯報考察情況時,隱瞞有關重要情況,或提供的考察情況失實,影響干部任免事項討論決定;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情況。

(3)考察人員的責任追究。考察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追究責任:考察不負責任,對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不重視、不調查、不匯報,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有意庇護考察對象,對談話對象進行暗示、誘導,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泄露有關考察情況,對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接受考察對象的宴請、饋贈或賄賂;利用考察之機牟取私利、打擊報復;按規定應回避而不主動提出回避;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情況。

(4)其它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追究。其他相關部門及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不配合考察工作,嚴重影響考察工作正常進行;不實事求是地提供考察對象有關情況,有意擴大、縮小和隱瞞考察對象的問題,造成考察結果失真失實;進行非組織活動,授意他人提供虛假情況,影響考察結果,導致用人失誤;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情況。

2、責任追究的方式。

(1)組織處理。對存在上述問題的責任人,由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按照《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作出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組織人事部門以及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上級組織部門有權追究下一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的責任。

(2)紀律處分。對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的責任人,視情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等黨紀處分和相應的行政處分。受到黨紀處分的考察人員應及時調離組織人事工作崗位。對涉嫌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追究責任要注意正確區分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大小、輕重以及直接程度,按照權責一致、責任到人的原則進行,防止錯究和漏究。對涉及違規、違紀或違法的責任人,應在結案或調查結束后15天內提出責任追究的意見。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進行的考察工作,其考察結果無效。

四、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的保障措施

1、保障考察組和考察人員的權利

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確保各責任主體所承擔的責任與擁有的權力相適應,防止發生只行使權力不承擔責任,或要承擔責任但沒有相應權力的責權不一致的情況。切實保障考察組和考察人員擁有下列權利:向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考察對象的情況,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及相關資料,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根據考察結果提出班子調整和干部使用的意見建議;有權拒絕其他人員包括不相關領導詢問考察情況的要求;因考察干部而遭受打擊誹謗的,有權要求組織予以澄清事實和處理有關人員;對所受的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不服的,考察人員有申訴的權利。

2、加強考察人員隊伍建設

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具有勝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業務水平,應當是中共黨員,一般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建立專職和兼職結合的考察人員隊伍,專職考察人員主要由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干部擔任,兼職考察人員可從有關部門抽調,并經上崗培訓參加考察工作。實施干部考察人員資格認證和持證考察制度,考察人員經分級推薦挑選、資格考核認定后核發考察工作證;從事考察工作時,必須佩帶或出示表明自己姓名和身份的考察工作證。加強考察人員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考察業務培訓,提高考察工作水平。

3、強化對干部考察工作的監督檢查

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規定,結合《干部任用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的檢查,有重點地對組織人事部門執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要認真受理有關干部考察工作中違規、違紀事件的反映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提高考察工作公開化程度,拓寬群眾參與渠道,自覺接受社會和干部群眾監督。

中共**市委組織部

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