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加強檔案管理通知
時間:2022-11-05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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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直各單位: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區直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桂發[2004]1號)精神,為確保機構改革中檔案不受損失,合理處置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規,現就區直機構改革中檔案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必須認真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規定向自治區檔案館移交檔案,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轉移和銷毀檔案。凡新設置的部門和單位都應及時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機構變動的部門和單位在1982年以前(含1982年)形成的、反映本機關基本職能活動的檔案均須向自治區檔案館移交。
三、機構變動的部門和單位在1983年以后(含1983年)形成的檔案,其歸屬與流向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撤銷的部門和單位(包括臨時機構),其檔案原則上由其職能歸屬的主要部門或單位接收。接收單位確無能力接收或無接收單位的,其檔案經協商由自治區檔案館接收。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合并組成新的部門或單位的,原部門或單位的檔案經自治區檔案局同意,可由新組建的部門或單位單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個部門或單位的職能和內部機構分解到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的,其檔案不得分散,應作為一個全宗移交自治區檔案館,或經自治區檔案局同意,由繼承其主要職能的單位單列全宗保存,并同有關部門或單位商定該部分檔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關問題。
(四)機構保留但名稱更改或職能與業務范圍部分發生變動的部門或單位,其原來形成的檔案由該部門或單位繼續保管,不得分散。
四、機構變動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上述規定,提出本部門或單位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意見,報告自治區檔案局,以便及時協調和進行業務指導。
五、向自治區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應符合接收標準,并附有立檔單位組織沿革、全宗介紹等有關資料。
六、機構變動的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前后的檔案全宗劃分,由自治區檔案局會同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后確定。
七、機構改革中,凡發生檔案歸屬爭議等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自治區檔案局報告,以便共同協商,妥善處理。
八、未盡事宜,請與自治區檔案局檔案館(室)業務指導處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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