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建設實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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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度》、《**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和《**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簡稱“三項制度”),結合建設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服務中心”),作為廳機關的服務窗口,負責辦理建設廳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及登記確認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以下統稱行政審批事項),機關相關處室不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第三條政務服務中心定編13人,其工作人員從廳機關各處室抽調。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實行崗前培訓、輪換制度,要求政治素質好,業務熟悉,身體健康,能夠履行首問責任人的職責。
第四條政務服務中心除履行首問負責制規定的職能外,還履行廳長授權的以下職能:
(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決定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決定是否受理;
(二)即辦件的審批權。屬于即辦件的行政審批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直接審批;
(三)承諾件的組織協調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組織評審、專家論證、現場勘察的,政務服務中心可以組織召集相關處室和有關專家進行;
(四)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應訴權。因行政審批事項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政務服務中心派員應訴,廳法規處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五條政務服務中心在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對人、首位接收行政審批事項申請材料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待前來咨詢、申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二)指導和幫助行政管理相對人填寫有關申報所需的材料;
(三)審查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四)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續;
(五)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即辦件,提出審查意見,并負責該即辦件的卷宗歸檔工作;
(六)對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跟蹤督辦,對超時辦結的向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報告;
(七)將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結果通知或者送達行政管理相對人,并將批準事項的決定送給相關業務處備案;
(八)對不屬于本廳職責的事項,告訴行政管理相對人該事項的具體承辦部門。
第六條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指定的負責承辦行政審批事項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的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為該事項的事項承辦人。事項承辦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交辦的行政審批事項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提出審查意見;
(二)組織行政審批事項的評審、專家論證、現場勘察等事宜;
(三)做好所承辦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交接手續;
(四)負責所承辦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卷宗歸檔工作。
第七條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對廳長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管理政務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二)安排窗口值班人員,分配行政審批的辦理事項,指定事項承辦人;
(三)行使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決定權和即辦件的審批權;
(四)審核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廳長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負總責,主管副廳長領導、協調、監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對政務服務中心報告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予以處理,對需要審批的事項在規定的流程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下放行政審批權限。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實際操作中主要由市、縣實施的項目,一律下放給市、縣,本廳不再審批。
第十條清理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申報材料,編制事項申報材料標準。對于每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申報材料標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精簡、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原則,確定事項申報材料的標準。行政審批事項申報材料標準的編制由廳法規處組織,報廳務會批準公布施行。一經公布施行的申報材料標準,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增減。
第十一條制定《建設廳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回執》,執行統一規范的標準。按照首問負責制規定的文書樣式要求和廳務會議批準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申報材料標準,制定每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收件回執。由廳法規處組織制定,報廳務會批準公布施行。首問責任人應當嚴格執行統一規范的收件回執。
第十二條壓縮內部運轉時間,編制行政審批事項流程,承諾辦理時限。對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承諾辦理時限,法律、法規、規章有辦理時限規定的,承諾辦理時限應當少于法定時限,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辦理期限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的時限。行政審批事項流程時限由廳辦公室組織編制,經廳務會審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一經公布的流程時限應當嚴格執行,確保按時辦結。
第十三條嚴格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編制事項的審批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標準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審批標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審批標準規定的,按照效能建設要求和建設系統管理實際需要,確定事項審批標準。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標準由各業務處室負責編制,送廳法規處和廳辦公室審核,經廳務會批準后公布施行。一經公布的審批標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標準。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分類管理,按審批形式分為即辦件和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分類目錄由廳務會議確定并公布施行。
即辦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材料后,當天能夠辦結的事項。
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材料后,當天不能夠辦結、但必須承諾具體辦結時限的事項。初審上報件是指本機關不是最終審批機關,只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報最終審批機關的審批事項。
第十五條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應當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條件具備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預約申請。
第十六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有關咨詢的事項,應當告知該事項的法律依據、法定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辦理需要的時間等。
(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寫《建設廳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回執》,注明收件時間、受理時間、承諾取件時間,當場交付給申請人簽字認可,不再出具《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并給予指導幫助,然后填寫《建設廳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回執》,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退回,并在收件回執中注明,當場交付申請人簽字認可。
一次性告知的范圍和內容,僅限于申辦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材料是否符合許可(審批)的條件標準,屬于事項承辦人的審查范圍。
(四)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
2、明顯不具備批準條件的;
3、因政策調整等因素須暫緩辦理審批的。
第十七條即辦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后,首問責任人應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審定;
(二)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對首問責任人提交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當場決定是否批準;
(三)首問責任人當天將辦理結果交付給申請人;
(四)當天不能辦結的即辦件可以轉為承諾件,承諾時限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
(五)經審查不予批準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書》,說明不予審批的理由。
第十八條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首問責任人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的申辦材料移送給事項承辦人;
(二)事項承辦人收到申辦材料后,在規定的流程時限內,按照審批標準,提出審查意見并擬寫許可(不予許可)決定書,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
(三)審批事項需要組織評審、專家論證、現場勘察的,事項承辦人應當提出意見,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批準;
(四)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對事項承辦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廳領導決定;
(五)重大的審批事項應經廳務會審定;
(六)報送廳領導審批和廳領導審批后的材料收取,由政務服務中心指定專人負責。廳領導的審批結果,取回后應當立即交給首問責任人;
(七)首問責任人將許可(不予許可)決定書交付申請人。
第十九條初審上報件的初審結果報出并通知了申請人的,該事項即為辦結。
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經密封后由申請人自行攜帶向最終審批機關報送。介紹信由政務服務中心出具。申請人應當自行到最終審批機關領取審批結果。
第二十條對初審上報件,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內容不完善的,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修正或者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修正或者補正的,不影響審查的進行。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延期修正或者補正的,應當書面提出撤回申請,經政務服務中心同意后退回申請材料,申請事項即為辦結。
第二十一條各市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初審機關初審上報本廳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由申請人攜帶初審意見和上報材料到本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也可以由初審機關直接報送。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越級請示。對各市建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向本廳報送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請示,相關辦理處室收到請示件后應當承諾辦理時限,實行限時辦結。
第二十三條對重大、緊急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廳領導應當親自組織力量辦理,在事項承諾的時限內提速,但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降低審批標準。
第二十四條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AB崗工作制度。首問責任人、事項承辦人、政務中心負責人、廳領導等A崗因事離崗時,應當由B崗接替履行其職責,AB崗要做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承諾時限辦結需要延期的,事項承辦人要在期限屆滿前3天按照規定填寫《機關辦理事項延期申請表》,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廳領導審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申請延期辦結時限,經同意后方可延期。
經批準延期的,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在承諾期限屆滿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六條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使用印章實行登記制度。使用印章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簽字批準,但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印章的,除即辦件外,須經廳領導簽字批準。
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屬于依法應當出具證書、證件類文書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印章;屬于決定類文書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行政審批專用章”;屬于程序類文書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印章;屬于服務類文書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業務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承諾件批準后,需要制作相關證照、執業印章等的,應當在決定文書中注明有關證照、印章的制作時限以及申請人領取的時間。制作證照、印章期間,申請人的許可依法已經生效。
第二十八條行政審批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勤政廉政紀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償服務,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以任何名義亂收費,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審批、管理、監督分離。審批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獲批準的事項實施中的管理由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對審批和管理工作的監督由監察、法制機構負責。
第三十條相關業務處室不承擔審批職責后,應當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加強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許可(批準)事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被許可(批準)人的違法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屬于審批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向政務服務中心和監察、法制機構反饋。
第三十一條監察機構負責對政務服務中心和相關業務處室的作風、效能方面的監督檢查。受理申請人對工作人員違反效能建設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并組織核查。對違反“三項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務服務中心和相關業務處室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政務服務中心的審批行為和相關業務處室有關被許可(批準)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行為應當進行定期抽查、案卷評查;對執法不當或者執法中有爭議的問題提出意見,向政務服務中心和監察機構或者有關處室反饋,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報廳領導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周報制度,每周一將上周已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整理匯總,向廳領導報告,屬于批準事項的應當送有關業務處室和事業單位備案。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和要求,負責上報本廳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中心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各相關處室和監察、法制機構反饋的問題及時研究,能立即改正的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中有過錯,必須向行政管理相對人賠禮道歉。
第三十五條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出勤率高、按時辦結率高、群眾滿意率高、工作差錯少、工作成效顯著的,應當給予獎勵,在評比先進、晉級、提職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全區建設系統各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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