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目錄及標準通知

時間:2022-10-30 0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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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目錄及標準通知

各街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縣**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以下簡稱《**年采購目錄及標準》)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我縣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應實行政府采購。

二、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十九條和二十條的相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縣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財政局批準,可以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三、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已實行定點采購的采購項目,采購資金由采購人自行支付的,采購人可以根據定點采購相關要求自行選擇定點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供貨(或提供服務),可不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四、采購人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預算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交通工具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縣財政局的批準。

五、縣級各部門應以《**縣**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為依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

六、《**縣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足府發〔**〕84號)執行至本通知發出之日止。

七、《**縣**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