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征稅通知
時間:2022-08-29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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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稅務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據我分局和外國公司反映,目前我各分局在處理境外公司,企業將機器,設備租給中國境內的租用者使用的租金收入,采用不同的征稅辦法:有的分局依據<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按租金毛收入征收了預提所得稅。有的分局基于出租財產的公司曾經委托他人在當地工商管理機關辦了工商登記,就視為在華設立了經營機構,分別征收了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局在解釋上不一致,導致同一個境外公司,企業在華出租財產的收入,在甲地按照消極投資所得征稅,在乙地則按經營所得征稅的矛盾。
為統一稅收政策,避免執行上的不一致,現對前述公司,企業在華出租機器設備租金收入的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的境外公司,企業,將機器,設備租給中國境內的租用者使用,其來源于中國的租金收入,應按<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及其有關規定征收所得稅。對于同我國政府簽訂了稅收協定并已生效執行的國家的公司、企業、其所得稅的征收,按照有關稅收協定和財政部(85)財稅外字第042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二、中國境外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并且通過該機構將機器設備出租給在中國境內的租用者使用,其來源于中國的租金收入,按在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
前述公司企業出租機器設備的收入是按照消極投資所得征稅,還是按照經營所得征稅,主要應依據該公司企業在華有無實際經營機構,以及該機器設備是否通過在華機構出租而定。
三、本通知自1985年6月1日起執行,過去已經處理了的案件不作更改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