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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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國發〔2008〕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3月21日召開的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國務院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國務院工作規則(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國務院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六、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總理、國務委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總理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九、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十、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命令。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務院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國務院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國家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等,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國務院各部門提請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國務院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二、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規,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行政法規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前須經國務院批準。部門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四、提請國務院討論的法律草案和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解釋工作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國務院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國務院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法規;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三十、國務院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國務院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章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三、國務院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四、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總理確定;會議文件由總理批印。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二、國務院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向總理請假。國務院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國務院辦公廳匯總后向總理報告。

四十三、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總理簽發。

四十四、國務院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不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全國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六、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由??據需要由國務院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國務院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總理審批。

四十七、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總理簽署。

四十八、以國務院名義發文,經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總理簽發。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國務院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總理簽發。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第十一章紀律和作風

四十九、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國務院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國務院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務院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國務院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國務院同意。

五十一、國務院各部門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五十二、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三、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四、國務院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五十五、國務院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六、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總理,由國務院辦公廳通報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由國務院辦公廳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