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3-31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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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全省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基本結束后,一些地方出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任意甚至違規流轉的現象,影響了農村穩定與發展。為了規范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個人或經濟組織,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讓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受讓方主要是農戶,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流轉后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流轉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自愿流轉原則。承包方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對象、方式和期限。受讓方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流轉。流轉過程中,承包方與受讓方依據承包合同平等協商約定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規范操作,完備手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發包方要依法依規,公正地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借流轉的名義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發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預受讓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讓方不得破壞地力、不得損害生產設施。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發包方、承包方、受讓方都應當誠信守法,不得單方面毀約。
(三)有償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是有償的。土地流轉收益的項目、標準、方式以及相關事宜由承包方與受讓方協商約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流轉當事人應得的收益。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般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一)出租。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讓方履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二)轉包。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超過一年的代耕也視同轉包。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讓方履行轉包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三)入股。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入股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互換。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轉讓。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在轉讓期內由受讓方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和手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除一年以內代耕形式外,都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簽訂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農業廳統一規定),并及時報告鄉鎮財經所。
(一)承包方自主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轉雙方當事人依據承包合同,協商流轉方式(轉讓、互換方式除外)、流轉時間、流轉價格以及流轉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據協商結果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和鄉鎮財經所各執一份;
2、發包方及鄉鎮財經所收到流轉合同后,如發現有不妥之處應及時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3、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財經所申請合同鑒證。
(二)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向發包方遞交由戶主簽字或蓋章的委托流轉申請書;
2、發包方討論是否接受委托,并將討論結果在15日內通知承包方;
3、決定接受委托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流轉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委托雙方簽字蓋章;
4、發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個月內,將流轉農戶、待流轉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適當形式向村內外公告;
5、愿意承接流轉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內提交承接流轉土地的申請;
6、公告期限結束后,發包方應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及時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轉土地申請且具備承接資格的受讓方磋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受讓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鄉鎮財經所各執一份;
7、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財經所申請合同鑒證。
(三)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或互換申請;
2、發包方同意轉讓或互換的,應及時向鄉鎮財經所報告,不同意的,應當于7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征得發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與受讓方協商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或者互換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鄉鎮財經所各執一份;
4、辦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或注銷、換發等手續;
5、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財經所申請合同鑒證。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以出租、轉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再流轉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據再流轉雙方商定的流轉方式(不含轉讓、互換方式),按以上相應程序實施;
2、通過以互換、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流轉程序按相應流轉方式實施。
四、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地要切實做好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并規范已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
各地要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已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手續不完備、合同條款不齊全的要盡快補全;對顯失公正的流轉合同,要通過說服教育,引導雙方重新簽訂合同;流轉補償不到位的要按合同落實到位。有下列行為的流轉應限期整改和規范:發包方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包方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不含國營農場)、抵頂欠款等為由強行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未經原承包方同意實施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的;流轉一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流轉合同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受讓方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受讓方拒不履行流轉合同約定義務的等等。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
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日常規范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備案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建立健全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規范流轉;建立健全流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流轉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維護其完整安全。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電子檔案,為全省聯網打好基礎。
(三)切實搞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解仲裁。
要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網絡。村級調解員由村干部兼任,在鄉鎮財經所內設糾紛調處委員會,在縣(市、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內設糾紛仲裁機構。省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要搞好仲裁人員培訓和資格認定,推動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糾紛調解仲裁隊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或鄉鎮調解;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領導。
土地權益是農民最根本的權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工作是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注重調查研究,搞好指導協調,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同農村綜合改革、創新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促進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各相關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規范流轉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監管、保護工作,制止濫占耕地和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等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要加強農村戶籍管理工作,搞好遷移戶的登記、落戶等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及社會保障工作,認真落實農民工的相關政策;財政部門要加強指導,保障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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