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區房屋維修資金相關情況的匯報
時間:2022-05-09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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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領導:
市區房屋維修資金收繳工作自*年正式啟動,經過4年的不斷強化措施,規范管理,維修資金收繳力度不斷加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等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軌道。現將我市市區房屋維修資金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目前,市區物業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仍依據*年3月制定出臺的《<宿遷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執行。由市房管處作為維修資金代管部門,物業維修基金存儲于市區銀行維修資金專戶,由市建設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監管。購買住房的按購房款的3%的比例,購買商業用房的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房屋維修基金由房地產開發商代收代繳,在繳納購房款時一并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申請使用,必須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由業主委員會或受托的物業企業提出方案,提交業主大會審定并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由實施單位實施。項目維修費用按受益面積應分配維修基金的比例分攤。
至今年2月底,我市市區共有75個項目繳納了維修資金,共收繳維修資金1.36億元,其中:*年收繳375.72萬元,2005年收繳2160.81萬元,2006年收繳3312.02萬元,*年收繳6693.81萬元,2008年1-2月份收繳1055.65萬元。利息收入127.8萬元。項王小區玉蘭園和馬陵小區城東、北關園區按照規定程序共使用六次,支出33.86萬元。累計結余1.37萬元。
二、存在問題:
1、部分老小區的維修資金補繳工作比較困難,如府苑小區,市政府在*年就下發過補繳文件,但至今仍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業主繳納了維修資金,給今后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操作工作帶來潛在難度。
2、維修資金管理崗位設置不符合規范。目前,市區維修資金的收繳和記帳工作均由我處市場科劉月亮同志一人兼任,不符合《會計法》相關規定。
三、新的維修資金管理工作要求
*年12月4日,建設部、財政部出臺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22日,江蘇省建設廳、財政廳出臺了《關于轉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我處根據國家及省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已擬定相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施細則。按照新的標準,從2008年2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按照每平方米50元繳納。目前《實施細則》已與財政局會簽,并報市政府審閱,近日將正式出臺。新出臺的《實施細則》有幾點地方性政策:
1、對老小區維修資金的補建做了相應要求。老居民小區的維修資金收繳工作雖然比較困難,但需要進行補建,解決維修問題。在《實施細則》中,我們對老小區補建方面雖沒有做強制性的要求,但是要求分步走,要求業主委員會積極動員召開業主大會,對補建問題進行討論,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做好動員工作,承擔補建的責任、義務,主動向代管部門申請補建。
2、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維修資金不下放。按照建設部和財政部第165號令的要求,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維修資金應轉到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管,但考慮實際情況和資金下放后的安全,且下放之后,賬務分散,管理復雜。綜合多方意見以后,決定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維修資金仍由市財政局和市建設局共同監管。
3、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的標準,由以前按房價款住宅3%、商業用房2%的標準繳納,改為按商品房的建筑面積50元/平方繳納。帶有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20元標準,一次性繳存屬業主所有的維修資金。
4、維修資金繳納與業主領取房屋鑰匙相掛鉤。業主未繳納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企業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鑰匙交于業主,并將維修資金繳納作為房產辦證的前置條件之一。
5、維修資金收繳和使用透明化。專戶管理銀行及代管部門將逐步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帳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帳面余額的查詢。
四、工作建議
1、做好老小區物業維修資金補繳工作。充分通過業主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積極動員老小區主動向代管部門及時足額補繳物業維修資金。
2、加強物業維修基金監督管理機制,建議按照《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在房屋維修資金設總帳和出納兩個崗位,由財務中心增派一名同志負責總帳,我處市場科劉月亮同志負責現金賬。
3、加大維修資金透明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房屋維修資金系統,對收繳使用的物業維修資金實行“陽光化”操作管理,方便廣大業主查詢,通過系統建設實現業主賬戶、業主委員會賬戶、樓幢賬戶、開發單位賬戶、物業小區賬戶以及其它物業管理對象關聯的賬戶分攤、合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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