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系統保護能力研究

時間:2022-04-18 08: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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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系統保護能力研究

摘要:隨著中國的發展向知識經濟轉型,知識產權保護愈發受到國家重視,而知識產權戰略也被列為國家基礎戰略之一。以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所面臨的實際困難為基礎,以如何破除三種不同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之間的壁壘為切入點,針對機構改革后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痛點、堵點問題,從制度建立、職能銜接、流程設計三個維度進行深入思考,探索以保護中心為紐帶,構建知識產權系統保護能力的道路。

關鍵詞:保護中心;系統保護能力;制度建立;職能銜接;流程設計

隨著中國向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方向發展,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發展聯系日益緊密。2019年11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工作要求。這既是黨中央對知識產權事業的頂層設計,也是領導層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殷切期望。2018年,我國進行了機構改革,按照國家機構改革部署,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時重組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原商標局及質檢總局部分職能進行整合,實現專利、商標、原產地地理標志的集中統一管理,將原專利執法、商標執法工作統一納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1]。在改革的大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也應運而生(以下簡稱保護中心)。保護中心作為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集快速維權、快速審查、導航運營于一體,為市場創新主體提供“一站式”服務?,F行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主要有三種:以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為代表的行政保護、以法院為代表的司法保護及以保護中心為代表的快速維權保護。3種保護方式各有優勢,但三者分屬不同機構,其辦案流程互相獨立、互不銜接,沒有形成合力。此外,維權過程中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結合河南省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痛點、堵點問題,聚焦以保護中心為紐帶,打通快速維權保護與行政保護、司法保護之間的壁壘,從制度建設與銜接、職能對接、流程設計等方面進行研討,以期解決維權過程中的實際困難,為構建知識產權系統保護能力建言獻策。

1保護中心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的研究

舉證難是目前維權主體面臨的主要難題之一。企業大多專注于生產經營,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為維權而取證大都是應事后救濟所需而臨時為之,往往喪失了取證最佳時機。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很強,導致取證困難。加之企業取證成本高、取證手段匱乏等,往往導致在維權訴訟中因難以獲得證據或者獲得的證據不充分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張而維權不力,甚至維權失敗?!蛾P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特別指出,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和司法案件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探索加強知識產權侵權鑒定能力建設。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障《意見》的貫徹實施,明確了技術調查官可以作為審判輔助人員參與到訴訟中,其有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和參與詢問、聽證、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等職能[2]。因此,為了對維權主體在證據獲取方面進行指導以更好地發揮保護中心公益服務的職能,為了協助行政執法部門、司法部門準確高效認定技術事實,為了在機構改革后的轉型期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護中心應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技術調查官的優勢在于對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案件在侵權事實認定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能夠根據獲得的證據在本領域內提供專業化的侵權判定意見,不僅能夠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而且對于技術人才相對匱乏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領域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2打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與行政保護之間的阻滯環節,以求高效銜接、形成合力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具有快速、靈活、成本低等特點,是打擊侵權的關鍵環節。將行政保護與快速維權在制度上進行有機銜接,建立職能對接,從而實現取長補短、凝心聚力,有助于解決維權主體所面臨的實際困難。

2.1通過技術調查官制度輔助行政執法取證與行政裁決等程序

維權的“核心”在于證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均明確了行政部門依職權或申請人請求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可以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制作調查筆錄與證據保全。目前,各地都成立了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并將知識產權執法納入其中。技術調查官和行政執法相協同,將行政保護的優勢與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支撐相結合,不但能為執法“鐵拳”提供支持,而且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維權主體“舉證難”“成本高”的困境。在具體案件中,當維權主體存在取證困難并向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介入請求時,技術調查官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獲取最直接、最相關的證據。尤其在機構改革后,知識產權管理體制被重構,人員調整等各種原因造成了負責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人員可能只對某一領域的業務熟悉,對其他領域十分陌生。在這種情況下,技術調查官的輔助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利用行政職權直接獲取證據不但可以減輕維權主體舉證的經濟負擔,而且能夠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在獲取證據后,以專利為例,技術調查官可以通過特征比對,根據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等判定規則,出具侵權判定意見書,為后續的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奠定基礎。對于商標侵權而言,技術調查官可以以普通消費者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標準,采取整體比較、顯著部分比較、隔離比較等方法,根據先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出具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為后續行政處理提供技術支持。

2.2保護中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職能對接行政調解職能

行政調解作為行政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案件時的一種方式,相較于傳統的“保護一家,懲罰一家”的保護思路,其能夠柔性、靈活、高效地解決糾紛,獲得了廣泛應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亦是保護中心快速維權的細分職能之一。2020年全國十佳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案件中,有6件通過調解方式結案。通過采用交叉許可、追加普通許可、聘用專利權人等方式,化解原本對立雙方的矛盾,既保障了權利人的利益,又形成了合作共贏的局面,在疫情嚴峻、經濟仍有待提振的今天具有重要意義。隨著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日漸增多。行政機關的行政資源是有限的,案件越多則能夠分配給每個案件的行政資源就越少,案件處理效率與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因此,行政部門在處理糾紛時,如果雙方有調解的意愿,可以將案件移交給保護中心進行調解。保護中心調解職能的優勢在于知識產權法律業務的專業性,能從專業的角度剖事析理、以案釋法,從而有力促成雙方達成協議。不但能夠防止矛盾激化,而且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達到“勝敗皆服”的效果。這樣既對糾紛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分流作用,節約了行政資源,又充分發揮了保護中心的優勢,保證了案件處理效率與效果。

2.3在保護中心與行政機構間建立案件雙向移交制度

周期長是困擾維權主體的一大難題。很多時候維權案件的辦理需要不同部門間的通力配合,但往往不同的部門從案件受理到結案都有自己的一套流程,互相獨立,互相封閉,互不銜接。部門之間的案件移交手續冗繁,流程不暢已經成為“周期長”的主要原因。案件的流通是實現職能互補的基礎。解決該問題的關鍵在于打通行政機關與保護中心之間流程上的阻滯環節。專利的PCT國際申請制度給人以很好的啟發,“五個一”的協同(即一個受理局,一份申請文件,一種語言,一筆費用,一個申請日)很好地縮減了走流程所花費的時間。因此,應以“快保護”“同保護”為原則,在制度層面建立流程接口,做到簡化案件移交手續。要在制度層面建立協作機制,實現工作中的互相配合,達到“1+1>2”的效果。無論是維權人來到保護中心或是行政機關,只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提交一份證據材料,就可以無阻礙地在行政部門和保護中心之間雙向流轉案件。針對電話、網絡等舉報投訴,建立聯動機制,保護中心受理投訴后,第一時間將案件線索移交給行政部門,行政部門應快速反應,及時進行調查與處理,從而縮短維權周期。技術調查官輔助行政執法、行政裁決等程序,保護中心調解職能與行政調解職能的互補等,均要依靠案件流通制度的建立才能夠真正發揮作用。

3打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與司法保護之間的阻滯環節,協同聯動,建立高效運行機制

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司法保護以其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成為主要的保護方式?!秶抑R產權戰略綱要》中也明確了“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如果能夠將保護中心的職能與司法保護職能進行有機銜接,打通流程,協同聯動,那么將有助于有效解決維權主體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的問題。

3.1保護中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職能對接法院訴前調解

知識產權訴訟大多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一般有訴前調解階段,如果調解失敗,才會繼續走司法流程。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2017—2019年,每年新增知識產權司法案件量分別為20.1萬件、33.5萬件和48.2萬件,2020年新增案件量達到創紀錄的52.5萬件[3]。在20世紀末,世界發達國家也同樣面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量迅猛增長的情況。面對“訴訟大爆炸”的情形,發達國家開始反思民事司法制度,并積極開展變革。以美國為例,美國在20世紀末逐步建立了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糾紛調解機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引入ADR制度的效果十分顯著,知識產權糾紛只有少數部分需要通過法院正式審理解決,其余大部分都能夠通過調解方式解決[4]。訴前調解最大的優勢在于節約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我國司法制度中,一審案件的審限一般為6個月,而調解方式結案一般要求1個月內達成協議,時間效益顯著。采用調解方式可以最大限度減免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經濟效益顯著。將保護中心糾紛調解與法院訴前調解進行職能對接,不僅可以充分發揮保護中心的專業調解優勢,實現過濾知識產權糾紛,分流訴訟壓力,減輕司法負擔的制度設計初衷,也實現了快速維權與司法保護的優勢互補,為切實提高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效率開辟了新途徑。

3.2在保護中心與司法機構間建立案件雙向移交制度

在保護中心與司法機構間建立案件雙向移交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職能對接的需要,避免出現不同機構間流程互相封閉、互不銜接的局面。對于知識產權司法訴訟案件,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通過與保護中心建立的訴前調解對接機制,以訴前委派的形式將案件移交給保護中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直接簽訂調解協議;如果調解不成功,案件將由保護中心移交給法院進行審理。無論案件是以紙件形成還是以電子卷宗形式移交,移交手續都應既要規范、嚴謹,做好案件材料的保密措施,又要簡潔、高效,保證移交效率。

3.3技術調查官制度支撐司法訴訟程序的研究

專利、商標與著作權案件是知識產權案件的主流,占知識產權案件總量的比例超過95%。對于進入司法審判程序的知識產權案件,裁判的關鍵在于侵權與否的事實認定。對于商標與著作權案件,在侵權事實的認定方面已發展得比較完善。因為其判定相對簡單,所以司法裁判的難度一般并不大。相比而言,專利案件最為復雜,在侵權事實的認定上難度也最大。專利分為3種類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除外觀專利外,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均是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的技術方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為準,因此對權利要求的解讀就成為確定保護范圍的關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要求,解讀權利要求應該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結合說明書、附圖、專利審查檔案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對每一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進行劃分[5],解釋權利要求中字、詞、術語的含義,同時考慮每個技術特征的等同特征。在進行侵權分析時,根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實際情況,與權力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一一進行技術比對,根據全面覆蓋原則、禁止反悔原則等進行侵權判定。從權力要求的解讀到技術特征比對,再到最后的侵權判定,整個過程都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有著較高的要求。但事實情況是作為“裁判員”的法官群體,對相關技術領域可能并不熟悉,如果僅靠自身能力在不熟悉的領域內進行侵權判定,難度較大。在新醫藥、分子材料、區塊鏈及人工智能等專業性更強的細分領域,其工作難度會進一步加大。技術調查官的優勢在于能夠熟練掌握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如果能夠利用技術調查官的優勢來彌補司法審判的劣勢,那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能力會更上一個臺階。通過技術調查官的介入,可以對知識產權案件從專業角度出具侵權判定咨詢意見,作為案件審理的客觀依據。這樣不但可以減輕法官群體的工作量,而且可以有效縮短案件審理周期,降低維權成本,解決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難題,給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強大的技術支撐。

4結語

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經驗,在保護中心制度建立、搭建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制度協作體系、實現職能流程對接等方面進行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議。只有形成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快速維權保護銜接協作機制,實現優勢互補,方能破解維權困境,最終呈現3種保護方式形成合力的局面,打造知識產權保護網,提升知識產權系統的保護能力。

參考文獻:

[1]申長雨.申長雨在2021年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上的工作報告(摘編)[R/OL].(2021-01-25)[2021-10-18].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EB/OL].(2019-03-18)[2021-10-30].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0)[R/OL].(2021-04-23)[2021-10-26].

[4]孫娟,陽屹琴.淺議我國專利糾紛調解機制的完善[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9(7):112-116.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EB/OL].(2009-12-28)[2021-10-30].

作者:裴逸超 單位:新鄉市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