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7 0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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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構成特點論文
摘要: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在學習借鑒原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成果和總結中國社會主義刑事法制科學經驗基礎上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對于中國刑法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都產生了重大而積極的影響。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同樣能夠反映定罪過程,兼容出罪功能,只是在思考邏輯上與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有所區別。近來主張徹底否定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轉而全面移植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移植論”缺乏嚴謹性和務實性。
關鍵詞: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德日刑法學移植論
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作為犯罪判斷與證成的思維作業模式,乃是整個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并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過去團年間,不僅作為中國刑法學術研究的基礎平臺,產生了深遠的理論價值,而且成為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操作指南,發揮了積極的實踐意義。但是,近年來,這一理論體系備受爭議,甚至飽受責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從而引發了筆者對其命運的密切關注和嚴肅思考。
一、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和內容
關于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主體架構和基本內容,遵循中國刑法學界的主流共識,大體可以簡要歸結為以下三點:
第一,關于犯罪構成的概念。中國刑法學關于犯罪構成的通行定義是: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體現和決定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根據這一經典定義,犯罪構成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構成具有法律實定性: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包括刑法總則和分則的結合規定。因此,犯罪構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堅實保障。其二,犯罪構成具有價值承載性:犯罪構成體現和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各個犯罪構成要件本質上都是對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側面的表達。因此,犯罪構成乃是犯罪本質的構成系統。第三,犯罪構成具有有機統一性:犯罪構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組成的統一整體。因此,犯罪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基本原則的忠實體現。
環境刑法環境犯罪完善論文
197刑法典的進步方面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但同時我國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于是打擊環境犯罪,加強環境刑法保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鑒于此,我國于1997年修訂了原有的《刑法》。1997刑法典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設制,突破了我國以往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有懲治環境犯罪的規定的狀況,明確了對各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處罰,標志著我國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邁出了一大步。
筆者通過比較,總結出97刑法典以下幾點顯著的進步:
1.1體系更科學97刑法典設專章專節集中對各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作了系統而科學的規定。這一修訂突破了我國以往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有懲治環境犯罪的規定的狀況。這使得我國的環境犯罪刑事立法體系更科學更完善。
1.2拓展了環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將環境犯罪分為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罪兩類。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行為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一變化擴大了環境犯罪的范圍,更為全面和科學。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
1.3改變對環境犯罪刑罰的規定,加強了打擊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壞環境和資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時對原屬行政制裁的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的行為做了修改,將其納入刑法懲治范圍。
修訂刑法總則單位犯罪處理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單位犯罪的概念與特征;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新領域中的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刑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單位犯罪,在刑法理論上,也稱為法人犯罪,是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單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具體形態、法律的規定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犯罪行為屬我國刑法明文禁止的行為,只要觸犯了這些條文即構成犯罪、某一具體行為也必須達到應當給以刑罰處罰的程度時,才能認定為犯罪、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單位犯罪的主體、把國家機關列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不妥的、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還有一個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問題、環境污染中的單位犯罪、計算機領域中的單位犯罪、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應受刑罰處罰性,單位犯罪也是如此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單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具體形態,著眼于我國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首先簡要回顧了我國單位犯罪的立法現狀,其次闡釋了單位犯罪的概念,再次論述了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最后就單位犯罪的刑罰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單位犯罪犯罪的構成要件刑罰
單位犯罪,在刑法理論上,也稱為法人犯罪,是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國1979年刑法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之所以在1997年刑法中規定了單位犯罪,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需要并借鑒了國外立法中優秀成分的結果。英美法系國家較早地規定了單位犯罪,英國于1842年伯明翰與格勞賽斯特案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義務而被定罪;隨之是大陸法系國家。單位犯罪的規定在我國最早出現在198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此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一些刑法修改補充規定中,先后又規定了幾十種單位犯罪。這些規定確定的是一些具體的單位犯罪,具有分散的特點。修訂后的刑法在總則中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實是立法中的又一大進步。下面試圍繞單位犯罪就其有關概念、構成要件和刑罰等內容作一論述。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與特征
單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具體形態,先來討論一下犯罪問題。19世紀法國刑法學家、犯罪學家塔爾德曾經指出:“犯罪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現象,可以用一般的社會規律來加以說明。”①我國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即“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上述犯罪概念表明,我國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是一個堅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實質特征與違反刑法禁止性規范的形式特征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可以說,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會的、違反刑法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這一概念涵蓋了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因單位犯罪同樣具備這三個特征,所以作一較深入的闡釋。
單位犯罪自首的刑法規定論文
[摘要]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中規定單位犯罪的條文共有一百多條,這無疑為懲治單位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但是,無論是從現有的對刑法的司法解釋還是法學界的論著看,關于單位罪犯自首制度問題的研究,卻是極少有人問津。本文試對單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加以分析,提出確立單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設想,并對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以及相關處罰原則等問題略抒管見。
[關鍵詞]單位犯罪自首制度雙罰制罰金刑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單位犯罪自首,就必須正確界定單位犯罪的概念,并對其特征加以分析。
首先,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只是從犯罪主體范圍方面進行了描述,而從概念揭示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來看,這遠沒有揭示單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內涵,但同時它又為單位犯罪的理論研究及其實踐探討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正因為如此,學理界關于單位犯罪概念的學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所謂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系個人犯罪的對稱。此種觀點認識到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也揭示了單位犯罪的主體范圍,但它實際上是對刑法條文的一種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單位犯罪即單位所犯的罪,這又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
環境犯罪懲治中刑法責任制度論文
【摘要】嚴格責任制度主要是基于社會防衛的目的,對主觀罪過難以確定的行為控訴方不必證明主觀罪過存在即可追究該行為刑事責任的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對功利主義價值觀的追求是在環境犯罪懲治中適用嚴格責任制度的動力。我國刑罰權力的制衡機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有限性、環境刑法的行政化以及環境侵害行為的經濟性等因素決定了我國環境犯罪懲治不宜適用嚴格責任制度。
【關鍵詞】環境犯罪;嚴格責任;功利主義;刑罰權力;環境刑法行政化
一、學術研究現狀與理論展開
當代工業社會在過去一百年改變自然的能力在人類歷史上是空前的。然而,我們在天氣、地震、閃電、火山、颶風、洪水、干旱等面前仍然受到自然的統治。因此,無論如何努力,我們從未能通過預斷的作用而超越對地球生態系統的基本依賴。底線是,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可以改變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可以改變人類生活的一部分。改變了的自然無情地侵犯著人類的生活,環境問題凸顯。
面對高速發展的工業社會帶來的環境問題,各國環境保護立法滯后。獨立、充分運用刑法實現環境保護則起步更晚,其肇始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奧地利修改刑法以增設與環境相關的犯罪。面臨不斷肆虐的環境問題,人們嘗試通過在環境犯罪懲治中適用嚴格責任制度降低主觀罪過的認定標準,經由更為嚴密的刑事法網有力打擊環境犯罪。對于在環境犯罪懲治中是否適用嚴格責任制度的研究,逐步引起各國學界的重視。
在環境犯罪懲治中適用嚴格責任制度首先為英美法系國家所倡導。英美法系國家對功利主義價值的追求是促使人們將嚴格責任制度適用于環境犯罪懲治的動力。這種努力使各國看到了其嚴密環境犯罪懲治刑事法網的效果。因此,各國包括大陸法系國家對環境犯罪懲治中應否適用嚴格責任展開了熱烈討論并嘗試進行相關立法實踐。英國法律對環境犯罪懲治規定了嚴格責任制度,但是嚴格責任制度對于主觀罪過原則的突破又引起了新一輪的爭議。美國學者也在努力推進嚴格責任制度在環境犯罪懲治中的適用,但是更多的刑法學者和環境法學者認為時機并不成熟。因此,美國個別環境保護法規有關于嚴格責任制度的規定,但是很少有將其作為普遍刑事制裁責任基礎的規定。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其農業法以實質的犯罪或者客觀上的實際侵害事實為基礎確立了客觀污染的概念,做了類似英美法系國家嚴格責任制度的規定。但是,對于上述規定是否是類似于嚴格責任制度的規定、該規定是否合理等問題法國學界也存在諸多爭議。
簡析刑法的犯罪數額問題論文
據統計,我國刑法(包括修正案)規定的421種罪名中,約有311種要求犯罪數額,約占刑法罪名總數的73.9%.它們或由刑法條文直接規定,或由司法解釋規定;有的決定著犯罪的成立,有的影響著犯罪的區分,還有的影響著量刑的輕重。然而犯罪數額中仍存在不少問題,直接影響著對犯罪的正確定罪量刑,需要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我國刑法中犯罪數額存在的問題
(一)制定犯罪數額的法律依據問題
問題一:兩高在制定某些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時,常規定一個幅度,然后授權省級法院、檢察院依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其制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其備案。這種規定的效力問題,值得考慮。
問題二:無權機關制定的犯罪數額,如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就盜伐林木、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等制定了立案標準。
(二)將犯罪數額不合理擴張的傾向
我國刑法處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事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兩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主要研究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內涵、構成要件、及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相關個罪,包括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立法體現司法適用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貫徹實施的表現。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較嚴重。當然,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個人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合理影響。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體情況以及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如果對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影響,則要求在適用刑法上有所區別和體現。例如,對累犯低于其主觀個性及人身危險性而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體的個人情況而減免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非是孤立、機械、單一化的刑法準則,它必須與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相結合,共同指導刑法適用。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
刑法格言在教學與考核的應用探究
摘要:學習刑法絕不是機械地記憶冰冷的刑法條文,教師講授刑法也絕不是簡單地向學生解釋刑法條文的含義。刑法格言是刑法學人智慧的結晶,在教學與考核過程中教師如果能夠巧妙地運用好刑法格言,充分發揮刑法格言在刑法教學與考核中的獨特作用,則會使教與學相得益彰,大大提高教學效果。
關鍵詞:刑法格言教學運用教學效果
0引言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刑法格言也不例外。在刑法學理論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刑法學前輩們總結出了很多刑法格言,比如:“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緊急時無法律”等等。可以說些膾炙人口的刑法格言無不飽含著刑法學前輩們的睿智,每一句刑法格言都閃耀著他們偉大的思想的光輝,可以說,他們總結出來的這些刑法格言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刑法學的教學不僅僅是簡單地記住刑法條文就萬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能夠深刻地把握刑法條文背后的刑法原理,掌握刑法條文的真正含義。刑法格言由于其比較容易記憶而且本身又包含豐富的知識源的特點,注定了刑法格言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大有用武之地,筆者在數年的刑法學教學中,有意識地嘗試這一教學方法,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教學效果。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還是在對學生的考核中,刑法格言都應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運用。
1刑法格言在教學中的運用
我們來談一談刑法格言在刑法課堂教學中的運用問題。刑法格言是刑法理論知識的高度概括,尤其是刑法學總論知識的精華濃縮,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如果能有效地運用刑法格言的教學方法,往往會收到比較好的教學效果,就筆者幾年的教學實踐來看,可以把在教學中運用刑法格言的教學方式的良好效果歸結為這樣幾個方面:
金融詐騙的刑法防范與調控
摘要:以往司法機關和金融機構在處理金融詐騙案件時,多傾向于作為經濟糾紛處理。論文由于經濟制裁手段的滯后性及緩和性,結果往往是贏了官司卻無法挽回損失。但如果從刑法的角度來防范和調控金融詐騙案件,就可能會收到較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詐騙罪的成立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其主觀要件。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該根據客觀情況以綜合考量。
關鍵詞:金融詐騙;刑法;非法占有
一、金融詐騙案件并不一定只是經濟糾紛
在現實中,金融詐騙案件大多數作為經濟糾紛來處理。一般而言,受害人或受害單位向法院的經濟庭起訴實施金融詐騙的人,法院最后雖然判決被告人敗訴,但此時被告人早已揮霍或轉移走了詐騙的財物。結果不僅使受害人無法追回經濟損失,反而耗費了漫長的訴訟時間以及昂貴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實際上,很多金融詐騙的案件,并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經濟糾紛,而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關于金融詐騙罪的規定。將金融詐騙的犯罪行為按照經濟糾紛來處理,不僅使犯罪分子輕易地逍遙法外,有損刑法的權威,而且還讓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經濟制裁手段的滯后性和緩和性的弱點,從容地游離于刑法與經濟法的空隙之間,保留住了詐騙的果實。相反,如果用刑法來處理金融詐騙案件,不僅使犯罪行為“罪有應得”,而且會減少受害人或受害單位的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部門之所以將現實中發生的大量的金融詐騙案件簡單地界定為經濟糾紛,畢業論文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受傳統刑法理論的影響,認為“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所以,對于金融詐騙首先應該考慮運用經濟法的手段來處理。第二,沒有從法益侵害和具體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對金融詐騙的性質進行具體的分析,其結果不僅模糊了刑法作為公法的意義,而且也使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流于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