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民營資本研究論文

時間:2022-04-02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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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民營資本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中國證券業經過16年的發展歷程后,截至2003年6月底,我國證券公司已達131家,資產規模超過5000億元,凈資本為724億元。1997-2000年,證券業對GDP的總貢獻度分別為0.96%、0.86%、1.02%和2.17%;在GDP年增長額中,證券業所占比重1999和2000年分別達到了7.17%和14.95%.但是,無論與國外投資銀行相比,還是與國內商業銀行相比,我國證券公司規模實力都還存在較大差距。除此之外,目前證券公司在收入結構、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發展仍然不很完善,也不平衡。

從國外證券業的主要投資力量來說,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是國外證券業的主要投資力量。1999年,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國內非金融機構共持有上市公司70%的股權,而公共部門只持有6.7%的股權。事實是從20世紀80年代早期開始,全球民營化的浪潮影響了各國和地區市場的股權結構,在許多國家(尤其是歐洲及新興市場)公共部門的股權比例均已大幅降低。除了意大利、芬蘭及挪威以外,其它發達國家1999年公共部門所占股權比例均低于10%。在歐洲,即使像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有著根深蒂固的公共部門文化的國家,公共部門持有的平均股權比例,也由1997年的8.2%降至1999年的5%。在美國的十大投資銀行中,幾乎沒有公共部門持股,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的股權比例分別為46.5%和53.5%。

結合國外證券業的發展現狀,研究國內證券業的發展趨勢,我們認為提高民營資本在證券業的市場份額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過建立數學模型,對國內證券業的市場結構進行分析,得出以下結論:國內證券業的市場過于分散,行業集中度過低;由于證券公司發揮資本營運效率的努力受制于外部的因素方面較多,使我國部分證券公司的凈資產規模效益不明顯;證券業務差別化方面表現為業務品種單一,業務結構雷同,競爭手段缺乏特色與創新;證券業的市場壁壘過高導致行業壟斷;在壟斷條件下的非市場化定價這種壟斷超額利潤的取得,必然以投資人和上市公司的損害為代價,從而也損害了社會總福利。實證結果顯示,我國證券業市場集中度過低,且對券商績效的影響不明顯。低集中度與高利潤率并存是我國證券業的一大特點,這主要是我國對證券業嚴重的管制和保護造成的。過高的行業壁壘造成了證券業持續的壟斷利潤和“優不勝,劣不汰”的無效局面。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放松對證券業過于嚴厲的行業管制,引入新的競爭者來促進證券業的優勝劣汰和市場集中度的提高。向充滿活力的民營經濟和外資開放國內證券業已是大勢所趨。

從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途徑來看,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新設組建證券公司;二是參股(控股)進入已有的證券公司。其中,通過新設又有民營資本出資設立證券公司和民營資本與證券控股集團公司聯合設立某種證券業務子公司兩種方式;參股又有通過增資擴股和受讓國有股權兩種方式。

從實踐中來看,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仍然存在一些障礙和問題。主要表現為:舊體制的阻力與傳統認識、規避金融風險的金融壓制、金融結構的內在缺陷和行業環境的制約、法律的欠缺與配套服務設施的不足、民營資本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與信譽問題以及監管部門監管能力的限制。

針對目前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現狀、問題、障礙等,提出我國證券業在多元化的進程中,推進民營資本的發展應做出相應的政策,完善相應的法規。如明確民營資本參股或控股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條件;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完善審批制度,提高審批效率;強化監督機制,明確監管內容及范圍;推動民營證券向現代組織結構和科學管理轉變等。

本報告分六大部分,分上、中、下三次刊登。上部刊登“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發展狀況”和“國外證券業中私人資本的控制狀況及啟示”;中篇刊登“中國證券業的市場結構分析”和“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途徑分析”;下篇刊登“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存在的一些障礙和問題”和“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民營資本證券業行業管制

5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存在的一些障礙和問題

通過對我國證券業的現狀分析,市場結構研究,以及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途徑分析,我們認為證券業的發展需要有民營資本的進入,以增強證券公司的競爭力及活力。但是,從實踐中來看,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仍然存在一些障礙和問題。

5.1舊體制的阻力與傳統認識

一般來說,任何一種變革都會遭受原有體制的抵制,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同樣會遇到這方面的阻力。前面我們提到,證券公司最初多為銀行或財政部門設立的,后來雖然“脫鉤”,但國有壟斷性質仍較為突出。在這種壟斷市場環境下,即便是監管部門沒有任何的限定性條款,企業或資本也不可能實現自由進出。因為對于原有壟斷資本而言,民營資本的進入無疑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要打破這種壟斷,資本的特性決定了這自然會遇到原有體制從上到下的排斥,會遇到包括壟斷資本所有者、人、企業內部管理者等等各方面的阻力。更何況改革、變遷本身就有路徑依賴問題,為了減少改革與原有政治、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結構之間的摩擦,我國金融制度供給的著眼點自然更多地放在了外延擴展上,如增設新的機構,引進新的工具,開辟新的市場,等等;而對那些涉及面廣、可能對現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造成沖擊的深層次問題,比如民營資本的進入問題,盡可能采取回避和拖延的態度,把改革的矛盾和困難后移(2002,李辛白)。

不僅如此,在這種傳統體制下所形成的傳統認識也是不利于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比如,“傳統投資理論”認為,金融領域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允許民營資本進入可能會引起“不正當”競爭,擾亂金融等市場秩序,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而且,在許多人的傳統觀念中,存在著對民營證券業的恐懼和不信任。比如,很多人認為,證券業是個高風險行業,其經營失敗所產生的負外部性較大,目前民營證券公司不管是在控制金融風險的能力上,還是在經營管理水平上,都還難以達到證券業經營素質較高的內在要求。

5.2規避金融風險的金融壓制

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金融風險給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帶來的巨大損失受到我國理論界和管理層的高度重視。以此為契機,我國規避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呼聲日高。于是,在我國金融深化的進程中,也經常會推出一些金融壓制的方案(這些方案當然是不利于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有關部門在金融深化與金融壓制之間有意無意地尋找平衡,選擇的實際上是一條金融約束的發展道路。

事實上,當市場化改革遇到挫折時,金融壓制是一種便利的回避問題的方式。最近兩年,我國民營資本入股證券公司或設立證券公司的步伐雖然有所加快,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一些民營證券公司先后出了一些問題。于是為防范風險,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監管部門實質上已經禁止(盡管沒有公開宣布)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了,這也是一種暫時回避問題的金融壓制。這些金融壓制對于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顯然會形成一些障礙。

5.3金融結構的內在缺陷和行業環境的制約

經濟學家李揚曾指出,我國的金融結構存在著五大缺陷:(1)缺少私人投資市場;(2)缺少多樣化的金融機構;(3)缺少融資工具;(4)缺少健全的內控體系;(5)缺少制度保障體系。

這些缺陷對于民營證券公司的發展來說都是障礙和問題。因為缺乏私人投資市場,實際上意味著缺乏合格的私人資本金和合格的民營企業,意味著民營證券公司無法進行準確的市場定位。同時,缺少多樣化的金融機構和融資工具,又意味著市場缺乏必要的創新環境,民營資本要想另辟蹊徑進行組織制度創新和金融業務創新的話,會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約,這樣民營證券公司的優勢和特色很難發揮出來,即便有一些小打小鬧,也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因此,雖然目前民生證券、愛建證券、大通證券、德恒證券等已經逐漸成為市場耳熟能詳的名字,但在券商業績排行榜中,它們顯然還無法和第一梯隊相提并論。此外,缺少健全的內控體系以及制度保障體系,則使得民營資本的風險加大,且無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這些風險。

與此同時,我國當前的證券行業環境不佳,也制約了民營證券公司的發展。很多人認為,民營證券公司的問題實際上暴露的是整個證券行業面臨的問題。首先從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看,數量眾多的證券公司業務模式缺乏創意、大體雷同,人員素質不高。其次從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看,多為靠天吃飯,即便有一些創新,也僅限于網上交易等,贏利模式雷同,賺錢不易。第三從證券公司投資業務看,國內目前缺的不是資金,而是能掙錢的項目。再加上近兩年股市持續低迷,2001年券商增資擴股放開之后證券行業的高盈利神話已經破滅,就是國有的證券公司都面臨生存危機,更不用說剛剛進入證券業腳跟尚未站穩的民營證券公司所面臨的壓力了。

5.4法律法律的欠缺與配套服務設施的不足

對于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倒是沒有明確的限制,但是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專門規范,即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基本上是空白或欠缺的,配套服務設施是不足的。其實,若民營資本在證券業中已經享受到國民待遇,就無須再出臺這些多余的法律法規,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目前民營資本進入國內證券業(尤其是銀行業)仍有一定難度,存在不少有形與無形的限制,需要本來就帶有一定“傾向性”的行政機關審批“把關”。而且,這種過于原則、隨機和不完整的準入管制或政策在短期內還不會完全取消。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缺乏針對民營證券機構的準入法規、監管法規和破產法規,也沒有相應的配套服務設施,不僅會使有關部門產生較大的權錢交易的尋租空間,而且不利于形成真正清晰、公平的競爭規則,使得民營資本進入我國證券業只能是“摸著石頭過河”,難免“觸礁”。

5.5民營資本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與信譽問題

阻礙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最大障礙還在于其自身的道德風險和公司治理結構風險,這也是監管當局限制民間資本進入我國證券業的重要原因。實際上,即便是民營資本經營狀況不錯,但是由于其沒有國家的信用背景,所以也往往會因個別民營證券機構的信譽出現問題,而導致危機或風險的產生。

2003年6、7月份,富友證券因挪用客戶國債回購總金額36億元左右(其中上海市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是“重災區”,占近半份額)而被中信證券托管,在業界引起了不小的振動,給民營證券公司的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而今年以來發生的“民生證券事件”也頗引人注目。注冊于北京的民生證券是我國首家由民營資本占主體地位的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是觸角遍及民生金融家族的中國泛海控股。但是,2003年春季以來,這樣一種股權結構卻導致了民生證券愈演愈烈的一場控制權之爭。在這場控制權之爭中,出現了兩個董事會,雙方互相指責。按民生證券現任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說法,第一大股東中國泛海進入民生證券后,變相抽逃資本金、大量占用證券公司資金和控股比例超過證監會有關規定;而大股東支持的“新一屆董事會”則質疑現任董事會濫用股東資金、不合理分配法定公積金和風險準備金等。

這場控股權之爭不知什么時候最終結束。目前,依據證監會的要求,民生證券實行的仍是“雙人簽字”的“特殊時期印鑒管理辦法”,公司本來勢頭不錯的業務已經停滯不前,風險進一步加大。上述事件給民營資本介入證券業帶來的影響是極為不利的,它使人們覺得,民營證券公司乃至民營金融企業的公司治理也不能讓人放心。相比而言,民營金融企業更容易被狹隘的團體或個人所操縱,導致運作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監管等問題。而沒有了政府信用的支持,與國有證券公司比較,商業信用和市場形象對民營證券公司發展的意義幾乎是致命的。這種風險和信譽問題至少會導致民營資本面臨更加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和更高的行業進入壁壘。

5.6監管部門監管能力的限制

可以說,證券業對民營資本開放的一個重大挑戰是對我國證券監管部門監管能力的挑戰。我國證券市場屬于新興市場,專業監管部門組建及行使職能的歷史比較短,監管經驗不足,監管技術、手段和能力有限。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不僅不能十分有效地進行監管,而且一旦出現問題,往往就采取金融壓制的手段,從而使得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受到或多或少地制約。

比如,上面提到的“富友證券”事件和“民生證券事件”發生后,有關監管部門的第一反應就是:暫停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審批和試點。這些與其說是金融監管當局對民營金融的“不放心”,還不如說是監管當局監管能力不足并且對自身監管能力不自信的表現。

正是由于上述困難和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民營資本對中國證券業的介入,使得民營資本在中國證券業中的比例與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相稱。

6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政策建議

從最新的綱領性思想來看,我們認為十六大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是推動中國經濟改革開放進入攻堅階段的綱領性文件。對于證券行業來說,《決定》為證券公司進一步增資擴股提出了理論依據。《決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企業改革。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要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決定還提出要“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在加強監督和保持資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穩步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決定明確指出,“必須處理好監管和支持金融創新的關系,鼓勵金融企業探索金融經營的有效方式”。可以說,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隱性政策已經消失。在有利于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整體經濟環境下,完善法律法規、強化對民營資本的監管、增加對民營資本相關政策的透明度等方面,做一些有益的嘗試。因為,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已經是大勢所趨。

從實踐發展來看,目前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股本比例約為13%左右,顯然,這與發展證券業多元化的戰略相比,明顯偏低。我們認為,政策上盡快給予一個明確的規定是當前推進證券業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優化股權結構的途徑之一。為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證券業的重組和擴大對證券業的資金投入,在加強監管和保持資本金充足的前提條件下,完善相應法律、法規,明確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方式、渠道,避免由于法律、法規不明朗,造成的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交易成本太高、重組效率太低等事件的發生。與此同時,也應該對民營資本讓渡證券公司股權或資產的退出政策予以明確。在此,我們認為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相關政策的出臺更為緊迫。

在此,我們針對目前民營資本進入中國證券業的現狀、問題、障礙等,提出我國證券業在多元化的進程中,推進民營資本的發展應做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6.1明確民營資本參股或控股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條件

目前,政策上并沒有明確民營資本參股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比例和條件,民營資本對于參股證券業和基金業都進行嘗試性的涉足。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我國多數證券公司的前幾名大股東仍為國有企業,而許多地方證券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仍為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因此,在民營資本進入證券公司的過程中,經常會由于政策不夠明朗,地方政府擔心在國有資產轉讓的過程中,承擔“監管失職”的風險,以政策依據不足為借口,設置種種障礙拖延民營資本的進入,導致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流產。從監管部門來說,應該對于民營資本進入的條件給予明確(如民營企業近三年的基本財務狀況),對進入證券公司的民營資本的資本比例或持股比例做出要求。資金比例的明確規定,既能使證券公司國有財產不流失,又能保證民營資本按照相關條件做準備。

6.2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完善審批制度,提高審批效率

股權轉讓或是資產重組對參與各方的影響較大。如對于證券公司來說,一旦有民營資本進入證券公司的消息傳出,證券公司內部的業務穩定性勢必受到影響,尤其證券業的產品是以人力資本為依托的智力產品為主,公司環境的變化,直接影響到人員的工作操作穩定性及其操作效果;而對于想要進入證券業的民營資本來說,因其對審批程序和審批制度缺乏準確的把握,對進入證券業的畏難情緒也比較高。因此,目前從監管部門來說,需要明確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審核批準程序,增強審批制度的透明度,以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證券公司在股權轉讓或資產重組過程中的怠工成本。

6.3強化監督機制,明確監管內容及范圍

證券業是一個特許權經營的行業,證券特許權價值不僅對市場進入者設置了一定的行業壁壘,而且在某種程度上約束了證券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特許權價值越高,證券資產經營的謹慎性越強,對道德風險的約束性也越強。此外,特許權價值還為存款人提供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功能。因此在證券業市場對內開放過程中,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成熟市場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制度以民營資本的進入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監管。

在對民營資本提供合規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審查之時,對民營資本進行有效的監督是非常必要的。有效監督的手段至少應該保證兩個環節內有效:一是對于所要進入的民營資本基本狀況的監督;二是對于交易雙方交易內容的監督。

民營證券在市場準入的申請與核準程序方面監管應包括:(1)制定申請人所需具備的各項基本條件;(2)列明申請所需提交的各種文件和資料;(3)審核與批復的時效;(4)核準的修改與撤銷;(5)申請的拒絕程序;(6)許可證費率制度;(7)收購程序;(8)注冊地對證券服務的需求狀況;(9)注冊地證券市場結構與同業競爭狀況等內容。

除此之外,監管機構在市場準入方面應當有所創新。監管應包括對證券組織的所有權結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經營計劃和預計財務狀況的審查。

對于交易雙方交易內容的監督也是至關重要的。在交易過程中,交易價格、交易的標以及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等,是交易過程中的核心內容。交易價格的監管重點應該是交易標的定價依據,以及這種定價的合理性。在交易價格的監管過程中,還要監督其定價是否有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否考慮了證券公司的無形資產價值,以及是否考慮了證券業的壟斷性帶來的部分增值收益等。除交易價格外,交易標的、債權債務問題也是監管的重點。雙方以什么做交易,交易中股權、資產的比例,流動性資產的狀況,債權、債務問題的設計方案等都是監管的重點。

在完善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業的監管過程中,建立信息上報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除部分商業秘密不宜公開外。交易程序和交易內容的透明化是監督有效性的必要補充。公開化能夠保證社會監督和媒體、輿論對監管的進一步完善。

6.4推動民營證券向現代組織結構和科學管理轉變

民營證券不僅在日常經營上要依靠現代科技,管理方面更需實現科學化。應該鼓勵民營證券按照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一套科學化的管理體制。一是要實現決策科學化,采取多種方式和手段,加強政策、市場、技術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預測,形成科學的決策程序;二是要適應現代化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實行投資者授權經濟機制,構建投資者以外的高素質的管理層;三是要注意吸收和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一整套基礎管理制度,包括企業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建立一套科學的核算體系,從而實現民營銀行內部全方位的科學管理;四是要建立健全證券的黨、團、工會組織,充分發揮他們在企業管理中的獨特作用,促進民營證券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