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存在問題

時間:2022-03-09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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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存在問題

一、債轉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許多國有企業認為債轉股是免費午餐競相爭取,而資產管理公司等部門在選擇債轉股企業時如果不慎重,可能會引發一些企業的道德風險,形成普遍的賴賬局面。由于債轉股使企業原來的巨額債務變成股本,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將大大降低,債務的本息將免于償還,這對任何一個身背大量債務而無力償還的企業來說都是極具誘惑的。再加上許多企業對債轉股認識不夠,只是簡單地認為債務不用償還,而不知道債轉股后,股權要求的回報要高于債權,使得許多國有企業紛紛爭取債轉股。即使是本應破產的那些資不抵債、生產和經營沒有市場前景的企業也存在弄虛作假,爭取趕上債轉股這班車的現象。另外,雖然國家對債轉股的企業提出嚴格的選擇條件,但缺少具體的操作標準,使入圍企業選擇操作存在彈性。在這種情況下,在選擇實施債轉股企業時如果不慎重,可能會使本來能夠按期還本付息的債務企業心理不平衡:其領導和員工共同努力,加強經營管理,項目建設精打細算,積極還本付息,結果得不到債轉股。它們會降低努力程度,或者干脆不還銀行貸款,以便使企業具備能夠享受債轉股政策的一些標準,這樣就有可能形成大規模的賴債局面。

2、有關債轉股企業和資產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

首先,從目前實施債轉股的情況來看,資產管理公司沒有在債轉股企業組成董事會、選舉董事長和聘用總經理的權利,沒有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審批的權利,沒有對債轉股資產的保值、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沒有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激勵做出決定的權利。這說明在債轉股具體實施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改組、管理、監督缺乏權威性,并沒有對企業進行實質性的干預,缺乏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權利。

其次,在債轉股過程中,現在通行做法主要是企業最大比重的債權歸哪家銀行,就由相應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債轉股。這樣雖然使債轉股的成本降低,容易操作,但對于單一國有資產企業來說,這種債轉股只形成兩方股東,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只有金融管理公司一方對企業進行約束的情況下,將不利于企業形成多元投資主體的現代公司體制。

最后,對企業實施債轉股,在原來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經理人員的委托關系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其派駐企業的監管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這兩種委托關系的存在使得如何對經理人員和監管人員進行激勵約束成為真正防止內部人控制要解決的問題。

3、債轉股企業的資產報酬率很低,使債轉股政策目標的實現難度加大。已實施債轉股的企業由于本息免于償還,能夠減少財務費用,會扭虧為盈。但很多企業的利潤遠遠不及債轉股前應支付的利息,并且其資產報酬率是很低的。例如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北京水泥廠實施債轉股后,債務減少5億多元,預計2000年后利潤可達2000萬元左右。僅以初期貸款5億元計,年均2000萬元的收入,其投資回收期在25年以上,年均投資報酬率不足4%,全部利潤尚不及債轉股前應付利息的一半。若以該廠現有總資產12億元計,則總資產報酬率只有1.6%左右。這說明僅減免債務本息而使企業扭虧為盈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效益低下這一問題。這種把原來應有利息變成利潤的扭虧為盈也決不是債轉股政策要實現的目標,其真正目標應該是通過減免債務本息,使企業減輕債務壓力后從根本上進行重組、改制,等企業效益明顯提高時,資產管理公司出讓債轉股股份收回資金,真正化解金融風險。從目前實施債轉股的情況來看,債轉股企業的資產報酬率并沒有明顯提高,使債轉股目標實現難度加大。

4、缺乏發達完善的資本市場和中介機構,使資產管理公司未來的退出存在很大障礙。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的持股是階段性的,條件成熟時資產管理公司必會將股權出售給其他戰略投資者或通過企業回購、推薦上市等途徑進行變現,回收資金。無論采取哪種退出方式,都離不開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而我國在這方面非常欠缺。首先,我國股票市場中小股東過多,沒有足夠的機構投資者。由于小股東不能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控,因此通過上市來解決資產管理公司的退出必會弱化企業股權約束,不利于企業進一步發展。其次,我國股票市場規模偏小,如果一批債轉股企業上市,將會給股票市場帶來巨大沖擊。另外,我國股票市場投機性較大,很難真實反映上市公司的價值,使投資者難以通過市場價值來估計債轉股股權的真實價值。最后,目前各大證券公司的業務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薦、證券承銷和二級市場交易方面,而對于證券化、購并、資產重組等真正意義的投資銀行業務開展較少并缺乏經驗。這會使債轉股股權出讓不順暢,資產管理公司的未來退出存在很大障礙。

二、成功進行債轉股的若干對策

1、加強債轉股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慎重選擇實施債轉股的對象。首先,通過各種渠道對債轉股政策進行大力宣傳并做好進一步的解釋工作,使廣大國有企業領導真正認識到債轉股絕不是“免費的午餐”,而是挽救連銀行貸款利息都支不出陷入經營困難的企業不得已而采取的一項措施。債轉股也不只是減少企業的銀行債務,而要盡可能給股東支付比銀行利息高的紅利。如果不能滿足股東利益要求,股東會重新選擇管理人員或者轉讓股份使企業被實力強的優秀企業控股和兼并。其次,要總結債轉股的經驗,根據已有的選擇條件加緊制定具體操作標準。在選擇債轉股對象時,嚴格按標準進行操作。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應該主要是1996年以前銀行發放的逾期、呆滯和呆帳貸款的債務企業。對于近期效益有所滑坡的企業,堅決不予實施債轉股。對由于在建設過程中國家未投入資本金,致使負債過高,盡管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前景仍難以自我消化債務負擔的企業則應列為債轉股的首選對象。而對于本應壓縮淘汰的重復建設,技術設備落后的企業,規模不經濟或外部效益差的企業,不僅不能實施債轉股,而是應該淘汰。這樣就盡可能防止出現該破產的和能還本付息的企業都爭取債轉股并由此而引發賴債不還和弄虛作假的道德風險。

2、從立法上保護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權利,為防止內部人控制可考慮由多家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持股并且要加強激勵和監督力度。

為保證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有效行使股東權利,應加快制定《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法》,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接收、管理、處置權,對債轉股企業的控股權、收益權、管理權、監督權等合法權益,從立法上做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具有權威性,有利于企業重組、改制等工作順利進行。

為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和內部人控制可考慮將多家銀行的債權委托多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為對企業的股權或者將一家銀行的債權分解后分別委托幾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成對企業的股權。形成多元化投資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同時,在存在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經理人員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其派駐企業的監管人員這兩種委托關系的情況下,應借鑒前不久一些上市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經驗,允許國有企業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以及派駐企業的高層監督人員以約定的價格購買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這種股票期權激勵辦法將極大地調動經營者與監督者的工作積極性。另外,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對債轉股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理辦法,對于企業經理人員及派駐企業的監督人員的失職、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要追究責任并進行相應的懲罰。

3、調整企業經營結構,處理非運營資產,加強企業管理,努力提高企業資產報酬率。已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資產報酬率仍然很低,其原因是多方面,但可歸結為兩點:一是由于非運營資產過多,這些非運營資產可能是重復建設造成的過剩生產能力,也可能是工藝技術落后、產品結構不合理造成的閑置設備,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沉淀資金和過多的非生產性資金。二是運營資產盈利能力低。因此,應從這兩方面著手提高企業資產報酬率。首先,要通過調整經營結構來使非運營資產減少、改良和消失。其主要方法是:關閉沒有市場、沒有競爭力、工藝落后或成本過高的業務部門,對有些采取多元化經營且戰線過長分散資源使核心業務競爭力不強的企業進行合并,剝離出售非核心業務的資產等。其次,要努力提高運營資產的盈利能力,其方法除了對企業進行徹底公司制改制、完善治理結構外,主要是花大力氣抓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管理,重點加強財務管理、成本管理和質量管理。同時企業要增強市場意識和觀念,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和流通,減少產品積壓和庫存,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大力發展完善資本市場,加快發展中介機構。在資本市場數量擴張的同時,進一步加快結構調整。要大力引導居民儲蓄資金進入股票市場,彌補大量債轉股企業上市的資金缺口。擴大證券投資基金在同業拆借市場的融資業務和券商用股票抵押向商業銀行融資業務。適當降低國有股的比例,加大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增加機構投資者特別是投資基金的數量,這樣可以改進我國股票市場小股東過多不能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督的現狀,使上市公司真正置于投資者的監督之下。同時,擴大現在各大證券公司的證券化、資產重組、企業購并、資金管理等業務,使其發展成為真正意義的投資銀行。最后,由于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運作上也具有多種資本市場手段等功能,也應使其功能充分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吳有呂、趙曉:《債轉股:基于企業治理結構的理論與政策分析》,《經濟研究》2000.2

2、鄭良芳:《債轉股的風險及策略分析》,金融早報,2000.3.14

3、金瓊:《債轉股實施過程中道德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上海金融》2000.2

4、周天勇:《債轉股的流程和運行機制》,《經濟研究》2000.1

5、郭小芳:《債轉股與國有資產重組》,《經濟導刊》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