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監管基礎建設論文

時間:2022-03-31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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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監管基礎建設論文

縱觀世界,沒有哪一個國家不對證券市場進行嚴密監管的。從理論上講,對于市場監管的需要,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證券市場尤其如此。證券交易的虛擬性與實體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根本不同、證券市場巨大的利益驅動、證券價格的巨幅波動以及證券市場波動對實體經濟運行造成的巨大影響,也決定了國家必須對證券市場進行嚴密的監管。

我國證券市場是新興市場,證券市場監管嚴重滯后。我國證券市場在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虛假信息、操縱價格、內幕交易、極限投機等方面的問題已經危害到證券市場自身的發展,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在行使職能過程中表現出來的頭痛醫頭。方法單一、法規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問題充分說明其存在的問題是全方位和多層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證券市場監管的基礎建設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加強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基礎建設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證券市場監管基礎建設包括:法律法規建設、監管體制重塑、市場規律運用、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內容。本文將通過中外證券市場監管的比較分析,來研究探討如何加強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基礎建設。

一、法律法規與制度建設

現代證券市場監管起始于20世紀30年代的大危機。1929年的股票市場大崩潰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美國的經濟增長,經濟增長帶來了大量的證券發行,同時也帶來了整個20年代的經濟過熱和銀行信用的濫用。金融危機和股災導致了全球性的經濟危機,也導致了現代證券市場監管的產生。

大危機后,美國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從立法開始的。現在,證券業是美國最嚴厲的立法領域,證券市場監管的法律規范形成了一個覆蓋廣泛、巨細無遺的完整體系。可分為兩個歷史階段:一是30年代關于銀行和證券業的立法,以《1933年銀行法》、《193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為代表,精髓是銀行和證券業的分業經營與管理,將證券市場置于政府的監管之下,強調信息公開。3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的名言:“公開是治療社會病和產業病的最佳藥方,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證券市場立法和信息公開成了證券市場監管的兩大法寶。二是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順應金融發展的要求,從法律上確認了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的原則,結束了30年代《銀行法》以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實行功能監管。

我國目前規范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由國家統一頒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二是由各部門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1.我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分析

我國目前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有兩個:《公司法》和《證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從形式上看是滯后與不完備,從內容上講則是不能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內容過時或者無法可依的現象,在實際運用中則存在缺少程序性規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難行的問題,甚至存在較多的法律法規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問題。其原因可歸納為:首先,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晚,發展時間短,在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等很多方面還存在問題,證券市場的實踐還不能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應有的深度和廣度。其次,我國證券市場立法存在著法理研究和立法經驗不足的問題,一些法律條款有明顯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撐。第三,我國證券市場是在改革中設立與發展的,將在深化改革中發展與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觀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頒布的,1999年底曾作過一次修訂,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在明確企業組織形式、規范企業行為、推進市場經濟主體的改革與發展等方面曾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第一,法律規范不完整,存在條款粗疏。內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規定等問題,在公司行為、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都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規定為五條,完全沒有涉及監事會議事方式、表決方式等程序性的內容,目前我國公司實踐中出現的監事會普遍不能發揮應有作用的狀況,應當說與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關系。第二,對有關權利的實現缺乏必要的救濟方式。公司在運作過程中涉及眾多相關主體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公司法》在調整相關主體間利益關系時,要制定具體有效的法律規范。其中重要的內容就是設置必要的權利救濟措施。我國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在公司章程違法侵害相關主體權利時,少數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不被董事會接受,董事會、董事長不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決議出現瑕疵,法律缺少相應的救濟措施,實踐中出現這類情況時,權利人往往投訴無門,從而使公司法規定的權利形同虛設。

再如《證券法》,從提議制定到頒布實施,經歷了一個一拖再拖,反復修訂的過程,終于出臺了,其存在的問題也暴露了,一些條款內容過時,一些條款與其他政策規定又相沖突。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的分業管理,在資金在不同市場間的投資運動等具體規定中,存在明顯的相互不配套不協調的問題。

在我國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中,還有一個明顯的問題就是在證券市場的很多領域,法律規范還是空白。如證券投資基金法、投資公司法。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投資顧問法等等都暫付闕如。此外,證券市場的法律規范有一個不斷修訂,不斷完善的過程,證券市場在發展變化,新的問題、新的矛盾不斷出現,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也必須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作出修訂。國外的證券市場立法已經經過這樣的歷史過程,我國現在則正處在對證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訂最為迫切的時機。

2.證券市場的規章制度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章制度與行業自律規則由中國證監會、證券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分別制定。中國證監會是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有關證券市場監管的各種規章制度由其制定;證券行業協會是自律機構,制定有關自律的各種規章制度;證券交易所不僅僅是一個證券交易市場,也是證券監管機構,制定有關證券發行上市及證券交易的各項制度;證券商則制定內部風險管理的制度。它們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對證券市場機構、證券市場行為進行著全方位的規范。

例如,2001年為中國證券監管年,中國證監會有19個制度辦法先后出臺。內容涉及對證券公司經營行為的規范與合規監管;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和設立,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信息披露、風險揭示:新股發行。證券交易;虧損公司的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等。這些規定、辦法和指導意見,涵蓋了證券市場的方方面面,在規范市場。防范風險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從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所有的證券行為都可以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國的現實則是,在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各種法律是最高層次的。最重要的,卻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種規章、制度、辦法則相對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制度的措施

(1)加緊《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者保護渤》《投資顧問或咨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補我國證券市場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

{2)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對已有的《證券法》《公司法》進行修訂,以增強其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3)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證券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商的權限職責,對所有證券市場的規章制度辦法等進行清理、修訂、完善,以確保其與法律規范的配套,以及實踐中的可運用性和權威性。

(4)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工作,使各類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者懂法、守法。

二、監管體制的重塑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政府監管體制,監管框架由三個層次構成:一是設立專門的政府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進行監管;二是自律性監管;三是社會監管。圖1可以說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框架:

從監管體制方面來分析,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表現在:(1)證券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不夠明確協調;(2)在證券監管體制、監管機構設置、職責劃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確:(3)在政府機構監管與自律監管方面,更多地依賴政府機構監管,且存在監管缺乏權威性、獨立性,監管不規范運動式的監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貫的常規監管等缺陷;(4)在自律監管方面,缺乏合適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約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發揮社會監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1.改變分業監管模式,建立混業監管體制。在重新確立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方面,我們要綜合考慮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鑒國外的經驗教訓,從整個金融業發展的大趨勢及金融監管的高度及證券監管的目標來考慮證券監管的體制,從保障證券監管的效率。促進市場的發展來考慮證券監管的機構設置及職權劃分。

金融業的發展趨勢是混業經營,這是不容置疑的,與之相應的監管體制應是混業監管,這是擺在世界各國金融監管者面前的共同課題。我國現在實行的是明確的分業監管模式。今年設立了銀監會,銀監會根據授權統一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為保證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將貨幣政策制定、執行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開,這是必要的。但從金融監管方面來講,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構成了真正的三架馬車體制,這與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不符。我們需要選擇的是:成立金融監管局,把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作為監管局的下屬機構;或者仍保留現在的三足鼎立的體制。不同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會有差異,多重監管機構分別監管業務交叉的不同金融機構,必然導致一定的混亂。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有利于我們確定統一的監管目標,進行統一的權責劃分,提高監管的效率。

2.從機構、業務兩個方面來劃分不同監管者的監管對象與范圍,明確監管者的職責與權利。對中國證監會要明確其監管的市場機構與市場業務活動,確定哪些方面是該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該管。也管不好的,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場的活力,促進市場的創新與發展。這對我國一個新興的證券市場尤其重要。

3.在證券監管方面更多地發揮自律機構的作用。制定統一的行業規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證,為自律監管發揮作用提供一個良好環境。

4.充分發揮社會監管的作用。對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管包括社會媒體、投資者,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等多方面。財經媒體是為廣大讀者、包括投資者服務的,而監督從來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職能。市場參與者對證券市場的監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場上總有相互對立的利益主體,相輔相成,相克相生,各種利益主體、各方的分析師和媒體一起形成強大的市場合力,推動了市場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社會監管曾經發揮過很好的作用,如藍田集團的問題因為社會監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問題,如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市場服務機構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場參與者相互勾結,形成“買賣一家”的壟斷局面等。因此,發揮社會監管的作用,首先要規范其行為,其次要保證其發揮監督作用的渠道暢通。

5.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對監管者實施監管,是規范證券市場監管行為、保證監管措施行為的合規合法、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場規律運用

證券市場是一種市場機制,證券市場監管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從而促進并保障市場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場機制。

根據有效市場理論,證券的價格是其價值的反映,證券價格不可能長期偏離其價值,當證券價值被高估的時候,賣出證券的行為能使其價值回歸;當證券價值被低估時,買入證券能使其價格上升。市場運行。市場發展能糾正市場的無效性,證券市場有自我穩定機制。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有實證研究得出結論,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弱效市場,雖然如此,我們不能否認證券市場運行中市場規律的作用。過去我國的證券市場的每一步發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證券市場則應更多地順應市場規律來發展。對于各類證券市場機構,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鼓勵競爭和強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場機制。

發達國家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要強化政府的作用,增強行政的力量。我國則不同,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要更多地運用市場機制、市場規律,是要實現監管方式手段的市場化。這是由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特點決定的。

四、證券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

各國證券市場在運行中表現出來的問題具有共同性,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世界性的課題,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發展和市場風險在國家間的傳遞,使得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更為必要。國際證監會組織于1983年成立,現在共有來自81個國家的134個會員機構。

國際證監會組織于1998年5月制定了證券監管目的和原則,包括有三項目標:保護投資者原則(基本原則),確保市場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則),減少系統風險。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制約跨國界的欺詐、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2)協調資本充足度要求,加強對跨國金融聯合企業的監管合作,降低市場系統性風險。(3)建立證券跨國發行和上市的統一的信息披露及會計標準,降低發行與上市的運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進資本在全球范圍內的有效配置。(4)協調解決信息技術和電腦網絡發展對國際證券監管帶來的新挑戰,以維護全球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秩序。(5)降低國際清算風險,保證國際證券市場運行的安全性、流動性,維護全球市場一體化和市場的運行效率。

對于我國來說,加強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國證券監管的效率,控制風險,特別是控制風險在國際間的傳遞;二是可以促進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化、國際化、現代化,這一點更為重要。

證券市場監管的基礎建設是做好證券監管的前提條件,它決定證券監管的目標取向,規范證券監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協調的法律法規體系,健全高效的監管體制,有效的市場機制和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必能提高我國證券監管的效率,為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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