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競爭性的法律維護
時間:2022-04-19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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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先通過市場結構劃分得出證券市場是完全競爭市場,因此維持其競爭性是證券市場高效運轉的關鍵,接下來指出保護市場競爭性注意的幾個問題以及證券相關法律是如何保護市場競爭性的,最后提出法律較多規定和自由競爭之間的矛盾并給出猜測解釋。
[關鍵詞]證券市場完全競爭證券法律
一、市場類型劃分與證券市場
1.市場結構的劃分和完全競爭市場
市場按照內部的生產者數目或企業數目、產品差異度、進入障礙大小等標準分為四種市場結構:完全壟斷市場、寡頭壟斷市場、壟斷競爭市場和完全競爭市場。各個不同的市場具有它們各自的特點,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完全競爭市場,該市場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有極多的買主和賣主,二者之間不必固定買賣關系。第二,單個買主與賣主之間的交易量同市場全部交易量比起來都很小。第三,市場上交易的產品或服務都完全一樣,沒有任何差別。第四,不存在不確定性和行業秘密。第五,不存在進出障礙。
盡管上述苛刻的要求導致現實生活中完全競爭市場并不真的存在,但其作為一個理想的市場有其自身的意義,經濟學家可以通過復雜的演繹推論證明完全競爭市場是最具配置效率的市場類型,競爭導致了社會總體福利的最大化。
2.證券市場的特點
完全競爭市場是理想市場,既是理想前提假設下的市場,更是經濟學家心中理想達到的市場。高效充滿活力的完全競爭市場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證券市場就是實際生活中最為接近完全競爭的市場。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證券市場是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根據供需關系來決定有價證券價格的一種交易機制,自由競爭是維護證券市場活力的根本。它很大程度上符合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參與者角度看,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自律性組織、證券監管機構等主體共同構成了證券市場,大量的證券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使得證券市場符合極多買方和賣方的條件;同時,在如此巨大的市場上,不存在哪個人甚至哪個公司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有時國家能),現代化的通訊手段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最終證券市場形成了統一的價格。
二、證券市場的作用和競爭性保持
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從歷史上看是必然的,經濟發展的大浪淘沙決定了公司制是現代社會企業最為重要的組織形式,從股份公司到股票再到經紀人最后到證券交易所,最終形成了我們今天繁榮的證券市場。它肩負著融通資金、資本定價、資本配置、轉換機制、分散風險、宏觀調控等作用,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證券市場是完整的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反映和調節貨幣資金的運動,而且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具有重要影響。
經濟規律和自然法則都告訴我們,競爭性是一個市場繁榮活力的根基,證券市場要想長期健康發展就必須保證它的完全競爭性,即通過競爭達到效率的最大化。一般認為金融市場具備三個條件:
1.較低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低是保持一個市場競爭性的重要條件,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足不出戶的交易已經成為現實,較低的收費和合理的稅率有利于保持證券市場的競爭性,這似乎不是難以實現的問題。
2.公開的信息獲得
高效的競爭市場要求信息的公開透明,只有公開才能公正。根據有效市場假說,如果在一個證券市場中,價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獲得的信息,那么就稱這樣的市場為有效市場。衡量證券市場是否具有外在效率有兩個標志:一是價格是否能自由地根據有關信息而變動;二是證券的有關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勻地分布使每個投資者在同一時間內得到等量等質的信息。
3.大量的交易者,供求決定價格
競爭性市場需要大量的交易者主要是為了保證每一個參與者對價格的影響微乎其微,價格完全由供求決定,沒有哪一個交易者對市場價格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三、證券市場完全競爭性的法律保護
經濟和法律的交集在于公平與效率,證券市場的發展也要兼顧效率與公平,為了效率,我們必須保證證券市場的完全競爭性,為了公平,我們必須保護證券市場參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從長遠看,公平的市場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歸根結底還是提高了效率。
證券市場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必須制定一些規則法規保證其健康發展,證券市場經歷了從自發到規范的過程,形成了政府干預、法律規范的成熟市場。
前文指出證券市場,競爭性是需要維護的重點,很多法律規范都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競爭性。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就有利于保障證券市場的競爭性,特別是證券法規定信息公開要具備可識別性、可信賴性和可持續性,并遵守法定方式,這都有利于有效市場的建立。
證券法律規定了證券發行要依法核準,必須符合一定要求并履行特定程序,這就篩選了相對優良的發行人進入市場,嚴格的考核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資者利益;證券法相關規定有助于是二級市場即證券的交易市場形成競爭的氛圍,比如對參與證券交易的主體限定不允許內部從業人員、管理層等特定群體自由交易證券,這是為了保障參與人的公平,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參與人應該擁有相等的知識和相同的信息,而這些特殊群體可以利用職務之便獲取超額利潤,妨害自由競爭,所以證券法律對此加以限制;另外,嚴格收購程序,防止惡意收購,這樣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的產生,有利于市場競爭性的保持;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證券法律懲罰惡意操縱股價的行為,認為制造行情,抬高、壓低或穩定某種證券價格以謀求私利是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完全競爭性的行為,操縱行為虛擬供求破壞自然價格形成機制,誘發過度投機,設置投資陷阱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還可能造成壟斷,總之,法律嚴厲控制這種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保護證券市場的競爭性。
四、一個問題——對規則制定的完全競爭市場的質疑
前面說到競爭性是證券市場繁榮發展的基礎,諸多法律規范也提倡維護證券市場的競爭性,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從傳統意義上講,完全競爭市場是指市場完全由“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政府對市場不作任何干預,只起維護社會安定和抵御外來侵略的作用,承擔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其他接近完全競爭的市場,如食品、服裝、家電等產品市場都是自發形成、政府干預少、鮮有超額利潤的,與此不同,證券市場卻充滿了政府干預的痕跡和各種法律規范的條條框框,證券市場最初自發形成,后來卻處處體現著政府干預的痕跡,從美國1933年的證券立法到英國1948年的《公司法》,再到歐洲銀行法中對證券交易的種種要求規范,證券市場成為了最不“自由”的市場。中國情況尤甚,在我國,證券市場和證券法規幾乎全部由國外直接引進、強行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然而經濟學告訴我們,競爭最完全的市場應當是政府干預最少最自由的市場,這與證券市場的完全競爭性發生矛盾。在我國,它是一個一個完全由“人造”的市場,一個先有政策、后有交易、充滿規章、處處監管的市場,這樣的前提背景下,證券市場怎樣還能成為一個完全競爭市場?證券法律在證券市場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到底是限制其自由發展還是保護它的競爭性?
對于我國來說,證券市場的框架從外國引進,先有規則,后有市場,發展過程中發現問題再隨時制定新的法規,其自身發展還很不成熟,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難免放任自流導致惡劣后果或者過多干預影響競爭性,在立法中如何兼顧合理規則的制定和市場競爭性的維持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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