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完善防范證券市場違規論文

時間:2022-06-05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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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完善防范證券市場違規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證券監管存在的問題;證券監管改革“三法”方面的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證券監管機構行政監管承載過重、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領導、證監會監管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監管機構對市場的干預無限擴張,超出行政力量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出現監管無效的情形、自律監管缺乏層次,監管獨立性剛性和主動性不足、外自律監管分為行業協會、交易所、市場參與者等多個層次、從立法、執法、司法以及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多方著手、繼續夯實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積極、主動、創造性地執法、出臺司法解釋,解決困擾證券民事訴訟維權的實體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證券業已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核心部分,國家證券業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對證券業十分的重視,對其發展過程中的種種問題都用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進行完善,英國,日本等都有過大爆炸式的改革。我國證券業也經過近十幾年的快速發展,已發生了質的飛躍。但由于我國證券公司特殊的生成機制以及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滯后,國內證券公司在治理結構建設上并沒有取得同步發展,存在諸多問題。所以證券監管問題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論文關鍵詞:證券業證券業違規監管改革

1我國證券監管存在的問題

1.1證券監管機構行政監管承載過重

通過以上存在的違規現象不難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混亂程度,其監管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由于行政監管承載過重,不堪重負,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領導。在缺乏必要權力制約機制(如議會審查和司法審查)的狀況下,證監會監管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準入、業務審批、發行審查、上市監管、違法查究、風險處置、投資者教育和保護等。證監會還享有相當獨立的立法權和規則制定權,并監督和指導交易所業務規則的制定。除此之外,證監會還承擔著市場發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職責。正因為行政權力對證券市場的全面干預,不僅使上市公司成為中國最為稀缺的資源,也造就了現有的股市文化及種種負面的股市行為。行政監管承載過重體現在:

(1)監管機構對市場的干預無限擴張,超出行政力量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

(2)由于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出現監管無效的情形;

1.2自律監管缺乏層次,監管獨立性剛性和主動性不足

國外自律監管分為行業協會、交易所、市場參與者等多個層次,我國的自律監管職責幾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層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監管職責之外,還需承擔組織交易、維持交易系統正常運作等其他職責,僅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難以及時有效地發現全部的違法違規問題。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相應地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經常被理解成政府監管的延伸,缺乏應有的獨立性。自律監管通常是一種事后和應對式的監管,監管主動性有待提高。此外,由于監管力量和監管手段的制約,自律監管通常以比較柔性的道義勸說、質詢、譴責等方式進行,監管的剛性和震懾力不足。

2證券監管改革“三法”方面的建議

由于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對其加以防范和懲治,也必須多管齊下,綜合治理,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以及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多方著手,才能建立真正良好的證券投資環境,從新拾起我國投資者對中國證券市場的信心。

2.1立法方面

(1)繼續夯實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法律制度,盡快出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等行政法規。這些法規是《證券法》、《公司法》的重要配套規范。是打擊證券市場各類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基礎性法制保障。

(2)積極探索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統一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體制和分級負責的持續監管制度,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法律制度。這一部分法規制度的出臺,有助于打擊和遏制甚囂塵上的非法證券發行、上市和經營活動。

2.2執法方面

(1)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積極、主動、創造性地執法。充分發揮新稽查體制下稽查局立案處的功能,確定立案標準,拓寬發現案件線索的渠道,將各證監會業務部門、交易所、投訴、舉報、媒體揭露、領導批示等各類案件線索加以分析整理,及時立案查處;對已立案的案件,要積極主動地執法,尤其對多部門管轄的邊界性案件,不應推諉扯皮;在執法過程中。應借鑒國外的先進執法理念,靈活運用法律,擴張性、創造性地執行法律,做到不枉不縱。(2)縮短案件查處周期。提高執法效率。貫徹“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的“三及時”原則,確定行政案件的查處時限,對已立案案件做到限時調查,及時審理,執行到位。提高案件結案率;建立案件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通報案件進展,改善立案查處和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建立和健全稽查提前介入和非正式調查制度,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建立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行政和解制度,以節約監管資源,提高案件查處效率。

2.3司法層面的對策建議

(1)出臺司法解釋,解決困擾證券民事訴訟維權的實體問題。將可訴違法違規行為由單一的虛假陳述行為擴大至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所有的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明確民事責任承擔主體,除上市公司外,應將參與違法違規行為的高管、大股東、中介機構、其他機構投資者等納人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并主要依據過錯原則確定其民事賠償責任范圍,在特定主體和特殊違法情形下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起訴主體資格,明確受害者標準,避免濫訴行為的發生;明確非法所得和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標準,對特定違法違規行為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2)改革訴訟體制,在證券違法領域引人集團訴訟和公益訴訟制度。在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吸收其他國家集團訴訟的合理規則,建立有我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具體操作層面上需要以專項立法的方式,制訂集團訴訟的提起條件,確定原告、被告范圍以及首席原告、首席律師的產生辦法,規定詳細的集團訴訟通知公告程序,確立“明示退出、默示參與”的訴訟參與退出規則,改革審前程序,建立集團訴訟和解規則,完善集團訴訟配套收費制度,等等。此外,針對中小投資者群體分散、訴訟成本高企,舉證調查困難的問題,可借鑒美國等國的有益經驗,建立由證監會、檢察機關或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資者維權的公益訴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