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中對投資者權利保護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0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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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產生大規模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包裝成證券,出售給投資者。相比普通公司證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更高。基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性,維護投資者權利要從SPV的設計、資產轉讓、增級和評級三個環節著手,設計一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增強證券信用,使投資者的回報穩定可期。
關鍵詞:風險隔離機制SPV設計資產轉讓增級措施
資產證券化是集合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或貸款),對其進行組合包裝后,以其為標的資產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它的基本運行程序是: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資產賣給SPV,從SPV那里回收資金;SPV以這些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由證券承銷商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回收資金。資產證券的本息,以及證券化的其它費用由借款人償付的貸款本息來支付。
簡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產生大規模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包裝成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包裝的目的是為了吸引投資者,包裝的原因是由于多數情況下發起人自身的資產狀況并不理想、難以涉足資本市場來融資。證券市場籌資功能的實現依靠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資產證券化不僅限于吸引投資者,還必須加強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威脅投資者利益的主要是破產風險,尤其是發起人的破產和SPV自己的破產。風險隔離機制就是為隔離上述風險所設的“防火墻”,主要涉及SPV的組織形式和資產轉讓的形式。增級措施使證券本息的支付不再單純依賴貸款產生的現金流。因此,資產證券化要著眼于風險隔離機制的構造和增級評級這兩個環節加強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
SPV的設計
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就是一個特殊目的法律實體,完全是為了融資而設立的臨時機構,但又必須能獲得國際上權威資信機構授予的較高信用等級。根據標準·普爾公司的定義,SPV是一個不可能因其自己的行為而導致破產,并且與任何有關當事人的破產充分隔離的實體。
(一)SPV的特征
SPV一般是獨立于其它金融機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能由第三方設立,也可能是發起人的全資子公司。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SPV是一個特殊的法律實體。SPV是發起人在實現其預期財務目標過程中,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設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近乎一個“空殼公司”,只擁有名義上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進行,自身并不擁有職員和設施。但它必須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于發起人的法人實體。
2.SPV是一個臨時機構。SPV系因證券化業務而設,也將因其預期目的的達到而解散。因此,它的業務僅限于證券化。
3.SPV是一個“空殼公司”。其基礎資產由發起人提供,資產的現金流管理委托給信托機構,證券發行由證券承銷商包辦。
4.SPV是一個“不破產實體”。證券化前必須經過嚴格測算,以確保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證券本息和證券化的其它費用,故SPV在正常運作情況下一般不會破產。通過“真實銷售”,證券化資產法律上的所有人是SPV,有效隔離了銀行的破產風險。
5.成本最小化原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收益空間較小的證券業務,因而在其各個環節中必須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基于上述考慮,SPV的凈資產不能太大,不能擁有自己的人員和設施,在組建地的選擇上也首先要考慮稅收因素。
總之,SPV的實質意義不過是在“破產隔離”的設計上,在表面形式上卻只能是一個小規模的公司。它可能連自己的經營場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一個法律上的名稱即可。
(二)SPV設計中需注意的問題
1.SPV的組織形式。選擇一個既能擔當起SPV職責、稅負又小或沒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形式是非常重要的。在實踐中,SPV一般是有限合伙、信托或有限公司,在英美法系國家主要為信托的形式,而在大陸法系則主要為公司的形式。從我國的情況來看,SPV極有可能采用公司形式。為保護投資者權利,應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累及SPV。如果SPV是銀行的全資子公司,當二者存在過度控制或不利影響、關系曖昧或極度復雜時,在發起人破產時法院可能將SPV的資產與發起人合并。因此,SPV不僅要在形式上獨立,還需采取一些其它措施,如獨立從事業務、有獨立的辦公場所、管理人員和財務制度、獨立支付成本和費用、避免關聯交易等。
2.SPV組建地的選擇。SPV既可在發起人所在地組建,也可在其他地區注冊。一般情況下,選擇注冊地除要考慮稅收、法律監管的因素,還要考慮破產法的規定,以及該地區政策的穩定性。
3.SPV設計中的風險隔離問題。SPV作為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和證券的發行人,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中心。銀行之所以能夠成功地將其資產轉讓給投資者,是因為設計了一個不破產的SPV,阻斷了銀行破產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給了投資者以極大的安全保障。要做到遠離破產風險,構造SPV時須做到這幾點:
SPV經營范圍的限制。經過嚴格測算的證券化業務風險不大。為防范風險,SPV的章程、協議應嚴格禁止其從事與證券化無關的任何其它經營和投融資活動,避免發生與證券化無關的負債。
債務范圍的限制。為防范風險,SPV除履行資產轉讓這一債務及相關擔保義務債務外,一般不應發生任何其他與證券化無關的債務和提供其他擔保。
SPV破產的限制。自愿性破產常是債務人逃廢債務的慣用伎倆,獨立董事制度是限制自愿性破產的一個重要措施。SPV的董事會中應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必須有獨立董事的同意票才能申請破產。使SPV獲得破產隔離效果的另一技術性措施是SPV的結構由兩類股票組成,規定必須在這兩類股票的持有人都同意時才能提出自愿破產申請,而其中一類股票被抵押給SPV證券的持有人或者由他們控制。破產程序啟動前一定時間內證券本息的支付可能因破產程序的啟動而被法院撤銷或宣告無效,因此,SPV一般與其債權人約定,在證券本息全部清償完畢之后1年(或更久)內不得對SPV提出破產申請,以此來限制SPV的非自愿性破產。
當然,除上述措施外,還有對SPV的其它相關限制,如不得用發起人的資產設立抵押等,來確保SPV的獨立性和不破產地位。
資產轉讓
隔離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另一個措施便是確保被轉讓資產的真實出售,但發起人因出售所得可能要涉及所得稅問題,使證券化的成本提高。因此,資產轉讓的目的是既要實現風險隔離,又要富有成本和效率優勢。
資產轉讓的方式一般有債務更新、從屬參與和真實銷售三種。所謂債務更新是指先終止發起人(商業銀行)與債務人(貸款人)之間的債務合約,再由SPV與債務人之間按原合約主要條款訂立一份新合約來替換原來的債務合約。從法律角度來看,債務更新的實質是合同的轉讓,可以滿足“真實銷售”的要求,但手續較煩瑣,成本較高,適于僅涉及少數債務人的情況,不適于債務人眾多的資產的證券化。
從屬參與是發起人以附追索權的方式向SPV融資,基礎資產不發生轉讓,發起人與債務人的合約一直有效,SPV與債務人之間無合同關系。SPV發行證券融資,發起人以其所持有的資產為擔保向SPV融資,在原始債務人履行債務后,發起人再向SPV償還借款,SPV再以此支付證券本息。從屬參與實際上就是擔保融資,在大陸法系,這其實是以債權出質的權利質押。在這種模式下,SPV資產的取得過分依賴原始債務人償付,必須防范原始債務人故意使財產減少、毀壞、欺詐貸款或提前還款等風險。盡管各國破產法都承認別除權,但別除權的行使非常麻煩,且在超額擔保情況下,超額擔保部分還是會被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因此,從屬參與并不能完全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所發證券也將難以吸引投資者。
相比之下,真實銷售是較為理想的選擇。真實銷售采取的是表外處理,不僅有助于改善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而且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也更為徹底。從法律角度來看,真實銷售屬于債權的轉讓。但至于什么樣情況下構成一個真實銷售,需要法院通過個案分析予以確定。
理想的資產轉讓是一個外觀上是真實出售,而實際是擔保融資的交易;一個在破產法和會計制度上被認為是真實出售,而在稅法上被認為是擔保融資的交易。因此,為保護投資者的權利,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資產轉讓的監管。
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
真實銷售有利于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但由此可能使SPV喪失對發起人財產的追索權,證券本息的償付只能孤立地依靠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這就必然蘊含另一種風險:如果原始債務人違約怎么辦?如果原始債務人提前還款造成現金流不穩怎么辦?因此,SPV常采用外部增級和內部增級這兩種信用加強措施來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否則,SPV這一空殼公司所發的證券定將難以吸引投資者。
外部增級是指由發起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信用增級工具,其常見形式有:由銀行提供信用證、保險公司提供保證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等,甚至還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享有次級請求權的貸款。
內部增級主要通過對SPV資本結構的設計來實現。其常見形式有:一是將SPV發行的證券劃分為優先級和次級證券,次級證券必須在優先級證券完全得到清償之后才能獲償。次級證券由追求高收益并愿意承擔高風險的投資者、發起人和為SPV提供信用的人所持有。次級證券的存在加強了優先證券的信用等級。二是由發起人向SPV提供擔保。實際上,證券化多由發起人提供信用擔保。在證券的本息不能支付時,由發起人補償,投資者還可以就其向發起人追索。但這種提供追索權的資產轉移很容易被認定為融資擔保,采取這種手段必須極其謹慎。三是由發起人為所轉讓的資產提供超額擔保或者打折出售。此時,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大于證券本息支付所需的現金量,這樣,SPV就可以利用轉移來的多余財產為證券支付提供保證。
由于債務人存在違約的可能,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是不穩定的,甚至可能會“斷流”。因此,當SPV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本息時,就需有人為其墊支,即為SPV提供流動性便利,以保證支付的及時性。
采取了信用增強和流動性便利措施后,就可以對證券進行評級了。評級時首先要遵循對普通證券信用風險評估的基本準則,其次要就SPV的違約可能性、SPV承擔責任的條件和能力、關聯方破產對SPV的影響這三個方面進行評估。由于采取了一系列信用增強措施,證券的信用等級多能達到投資者所認可的級別,尤其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多能達到AAA級,成為僅次于政府債券的“銀邊債券”。
初次評級后,評級機構還需要對證券在整個存續期內的業績進行“跟蹤”,及時發現新的風險因素,并做出是否需要升級、維持原狀或降級的決定,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相比于普通證券,資產證券的風險性更高。設計不好,易造成證券化操作的失敗。監管不利,易損害投資者權利。保護投資者意即保護市場,因此,應切實保護好投資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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