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9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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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董事會制度的設計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各國董事會的具體設置有所差異,但董事會制度正逐漸在進程發展中趨同,這種趨同表現在:董事會規模逐漸縮小;對董事監管放松;強化外部董事監控等。本文主要以美日歐企業的董事會運作方式作為分析內容,對其中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制度進行了一般性的歸納,并追蹤其在時間上的演化過程,從而揭示出對中國企業的有益經驗。
[關鍵詞]董事會制度;演化過程;國際比較;路徑依賴
董事會作為企業所有者的代表,監督著企業經理并保證企業的管理團隊為達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來經營企業。十幾年前,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的董事會制度存在著巨大的差別。然而,隨著企業對經濟全球化的適應和調整,近幾年來出現了一種董事會制度的統一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董事會規模逐漸縮小
美國公司是股東具有選擇董事的權力。董事會曾經由執行官控制,近年來,非執行董事逐漸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權益由包括13-14個成員組成的董事會來治理,他們當中大約1/3是內部人,2/3是外部人。自1972年以來,董事會成員的數量已經明顯減少,大公司董事會的平均人數已經從14人減少到12人,而小公司從12人減少到9人。
日本企業縮減董事會規模最常用的例證就是索尼公司進行的改革。1997年,索尼公司將其董事會規模由38人減少為10人。并任命從董事會退出的28名董事作為企業執行役員(executiveofficer),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將決策和執行相分離。在企業執行役員制度中,先由董事會做出決策,然后由企業執行役員加以執行。這種體制已經在日本大公司中被廣泛運用。在2000年9月東京證券交易所進行的一項調查中,35.5%的被調查企業已經采用了企業執行役員制度,比1988年進行的類似調查結果增長了32%。
旨在縮減董事會規模的企業執行役員制度,也是由索尼公司最先采用,并為日本眾多企業所效仿,這說明日本企業董事會改革確實有了一定行動。然而,這種形式上的轉變是否會帶來實質性的變化,還需要對企業執行役員體制進行仔細分析。
索尼等日本企業認為,采用企業執行役員體制可以改善公司治理,因為該機制將監督和經營相分離,董事會將專門監督企業經營,并全盤考慮企業戰略。而企業執行役員則專注于企業的經營方面。然而,企業執行役員制度實際并沒有改變由內部人控制董事會的局面。不過,相對于40人的董事會而言,10人的董事會在辦事效率和機動性方面肯定有許多優勢,從而受到企業經理們的青睞。
二、對董事會的法律監管逐漸放松,聲譽激勵日益強化
在法律激勵方面,不少人都認為國外之所以董事會制度運行得較好,是因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了約束,董事會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來履行其受托責任,倘若董事會不能在企業經營、管理和戰略規劃等方面履行職責,那么他們就要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相反,中國董事會的立法與國外的相比較薄弱。正是因為缺乏這樣嚴格的法律,所以董事會才不能充分發揮理想的作用。但是,根據國外學者的研究,這種看法并不符合實際的情形。事實上,國外的董事會也和中國的董事會一樣,很少受到法律的各種形式的制裁。
其中,注意(謹慎)義務只是關于董事應該如何作為的一個期望,而不是董事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時所要承擔的責任,除非董事作出完全不理性的商業決定。披露義務是當信息的披露與否會影響股東的投票結果時,董事會就應該為股東提供完全透明的信息。美國允許公司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減免董事違反披露義務的責任。當公司被接管的時候,特殊注意義務是為了防止董事在接管過程中獲利,如抵制對股東有利的接管,對于董事沒有自我交易的接管過程則不太細查。美國同樣允許公司章程中對于董事的這一義務進行豁免。
Black(2004)對美國和其他6個國家包括英國、加拿大、德國、法國、日本、澳大利亞的董事會的法律風險進行了跨國別的法律比較,研究發現,雖然現在全世界范圍內都認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起著關鍵的作用,針對董事會的法律約束也很多,但是外部董事所面臨的實際風險(即從自己的口袋里拿錢賠償)是非常小的。盡管各國董事會所面對的法律環境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董事會的底線是類似的,即董事會其實并不需要承擔多少實際的法律責任。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股東往往起訴公司而不是董事會,因為公司更有經濟實力進行賠償;二是絕大多數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限制或免除董事會的注意義務;三是當公司破產或不能賠償時,大部分情況下保險公司會為董事會賠償,因為公司都為董事會購買了D&O(DirectorsandOfficers)保險。在實踐中,即使是在美國這種對于訴訟最為寬容的國家,歷史上也極少有對董事會真正進行經濟處罰的案例。可見,真正處罰董事會的案件非常少見。即便如此,只要有對董事會不利的判決出現,立即就會引起董事們和他們的支持者不滿,并帶來相應的法律修訂。幾乎每一個州都制定了法律規定:董事會只要沒有故意的不正當行為,都可以免除責任。
日本對董事會的法律規制也有放松化的趨勢。2001年6月-2002年5月,在美國發生了安然、世通、施樂等公司的財務丑聞、人們在普遍要求強化對公司監管、加重對公司決策管理層懲處力度的呼聲日益高漲之時,日本卻對公司法、商法作了較多的修改,其中的主要內容之一,不是加重公司董事、監事的法律責任,而是減輕了公司董事和監事的法律責任:規定當董事、監事的失誤是基于善意或非重大過失時,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減輕其責任;對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董事(監事),經股東全會特別決議通過,或修改公司章程后由股東全會授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減輕責任。這一做法值得中國企業深思。
Gilson(1990)研究了在1979-1985年間破產重組的111家美國上市公司,發現這一時期由于破產使得銀行成為大多數公司的最大股東,銀行往往重新任命董事會成員,原董事被迫離職之后在其他公司再次擔任董事的機會將大大減少,說明董事的聲譽因此受到了嚴重影響。Harford(2003)發現所有的目標公司董事在接管之后都很難保住自己的董事職位。他還發現外部董事未來能否獲得董事職位,取決于被接管之前他們的工作表現,在表現差的公司中拒絕接管要約的董事在人才市場上將終結自己的職業生涯,而接受接管要約的董事則不會有上述結果。
三、雙層制結構逐漸興起
有證據表明,英國公司中已經出現了事實上的雙層制結構(Davies,2000)。根據法律的要求,公司董事會的職能已經更多地向監控方向發展,一些公司管理職能已經轉移到僅有一個執行人員組成的非正式委員會的手中。在英國,將日常管理和主要經營決策權轉移到“管理委員會”已經越來越普遍。在美國也同樣如此。
事實上,英美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如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一定程度上引入了雙層制的結構。獨立董事雖是董事會的組成部分,但擔負特別的監督功能。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并由其組成專門委員會,使得管理和監督職能得以分離。此外,英美公司中董事會主席和CEO的日益分離,以及不斷增強任命非執行董事的趨勢,也表明英美公司決策管理權的職能被逐漸分離。或者說,董事會結構從某種程度上在向雙層制趨近。轉任命委員會也在日本悄然興起。像美國公司那樣,有一些日本公司建立了薪酬委員會來決定各個董事的報酬,或者由任命委員會來挑選可以成為董事的候選人。
四、強化外部董事的監控
由于現代公司的董事會越來越成為經理層的附庸,其獨立性受到廣泛質疑。20世紀90年代起,始于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開始席卷全球,掀起了全球公司董事改良的熱潮。獨立董事制度首創于美國,197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率先要求在該所注冊上市的公司應于1978年6月30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從此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成為一種正式制度確定了下來。英國在1982年建立了“非執行董事促進協會”,以促進英國公司廣泛而有效地實施獨立董事制度。1992年由英國政府設立的Cadbury委員會著名的《Cadbury報告》,要求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獨立董事,從此英國聘請獨立董事的公司逐漸增多。日本也引進了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以改革傳統的董事會。此外,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在巴西、泰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獨立董事比例越來越高。早在1977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就上市審查規則,要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人數應達到半數以上。到了20世紀90年代,該比例呈越來越大的趨勢。1995-1997年之間,標準普爾500家公司中獨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人數的比例以每年約1%的速度增長,從1995年的64.7%上升到1996年的65.8%,再到1997年的66.4%。1997年美國投資者責任研究中心對于標準普爾l500家超大型企業的調查表明,所有涉及的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構成比例平均為61.1%,并且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1999年底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市值前6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構成比例平均高達85%。英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構成比例在1992年Cadbury委員會《Cadbury報告》后迅速攀升,1996年倫敦股票交易所全部非金融類上市公司中該比例達到42.8%。平均來講,日本企業的獨立董事構成比例占大型上市公司的大約1/3。
五、趨同的主要原因
1.市場的全球化。很明顯,金融市場的不斷整合,是推進董事會制度趨同的一股力量。一般來講,持有一個國際化的資產證券投資組合,比僅持有一個國內的資產證券組合有更高的回報率和更低的風險。投資者和股票的發行者越來越希望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運作,而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對共同價值和標準的認同。廣大投資者要求公司董事會遵守國際標準。所以,除了應對國內所發生的法律和制度變化之外,公司董事會還必須調整其行為,以便與國際市場相適應。這種市場既包括資本市場的國際化,也包括產品市場的國際化,這必然會促進董事會制度的國際性趨同。
2.路徑依賴。每個國家都有特定的政治和歷史。有的學者認為,正是這種特定的歷史和政治,形成了國家之間的巨大差別,即使現在市場的國際化越來越明顯,董事會制度也不可能完全趨同。由于政治和制度的相互排斥,確實對董事會制度的趨同是一個相當的障礙。但由于存在自上而下的趨同,政策制定者越來越多地將地區和全球因素納入考慮的范圍之內。通過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董事會制度的許多變化將成為可能,從而構成開放世界的一部分。
3.法律的趨同。對公司法和有價證券規則的廣泛不同,是解釋董事會制度不同的重要因素。有的學者對一般法和民法進行了區別,并分析了對董事會制度的影響,認為公司法本身具有許多不同形態,不同國家的董事會要區別對待。但這些不同并不像看起來那么重要,而且,它們的重要性也越來越小。目前,共同認可的是所有權的優勢,是公司策略的最終判定標準,并將剩余概念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另外,權益資本市場的日益重要性,使得大部分公司受制于有價證券規則。最終,董事會制度的趨同,也是不斷增長的企業選擇制度環境趨勢的結果,這是一種對開發和利用流動且便宜資本來源的需要。通過選擇,比如在國外發行股票,企業變得受制于國際通行的有價證券規則和會計標準,這也對董事會制度的趨同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六、對中國企業的啟示
通過上述對美日歐董事會機制的初步研究,認為其對完善中國董事會改革有許多借鑒意義,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董事的薪酬應與精神激勵相掛鉤。這里所說的與精神激勵相掛鉤,是指在向董事支付合理的薪酬外,還應在精神上加以激勵,以更好地發揮董事作用。現在對董事進行精神激勵還沒有形成制度。目前,我國的年薪制和期股激勵機制主要是物質激勵,而這種激勵是無法滿足精神方面的需求。因此,我們在對董事進行物質激勵的同時,應進行精神激勵。況且,精神激勵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如果我們對董事們進行了物質與精神激勵,那么,他們經營好公司的積極性和創造力肯定比現在要好得多,進而,中國上市公司的經濟效益亦肯定會比現在要高得多。
2.獨立董事制度應該法制化。在上市公司治理過程中,獨立董事制度在減少內部人控制、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規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嚴重缺失,而獨立性又是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因此,要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必須推行具有權威性、強制性、規范性的獨立董事制度。所以,制定和完善能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3.加強對董事會的責任追究。中國現行的董事制度并沒有針對董事的責任追究問題,特別是對董事怠于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問題沒有作出專門規定。這無疑是董事制度設計的一大欠缺。這一欠缺的存在不僅意味著董事在違法、違規時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也意味著董事不必為自己的碌碌無為而付出任何代價,這對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無疑是非常有害的。因此,對董事責任追究問題作出專門規定迫在眉睫,董事如因怠于行使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了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要負法律責任,甚至還應被終身取消其擔任公司職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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