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傳統知識法律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12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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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傳統知識法律管理論文

摘要:根據傳統知識的不同表現形式,結合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內容。就不同的傳統知識可以獲得并且主張不同的知識產權。基于傳統知識的不同表現形式及特點。若干國際組織從組織設立宗旨和目標出發,并展了多項國際公約的制定,均力圖謀求對于傳統知識的保存、維護和發展。

關鍵詞: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國內法國際法

一、傳統知識是重要的人類知識成果

(一)傳統知識的含義。

傳統知識(TraditionalKnowledge),顧名思義是強調人類知識成果的傳統來源及傳承性,而且此類知識往往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條件相互結合、相互作用,歷經世代因襲,深刻影響著現代知識的發展和演變。

對于此類知識的概念表達眾多,除傳統知識以外,還有諸如土著知識(IndigenousKnowledge)、土著遺產(IndigenousHeritage)、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Heritage)、非物質文化遺產(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傳統文化表達(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遺傳資源(GeneticResources)、傳統藝術遺產(TraditionalArtHeritage)、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ofFolklore)、鄉土知識(KnowledgeofFolklore),等等。以上概念從不同角度揭示了傳統知識的內涵、特點和表現形式,從而也使得對于傳統知識的認識與理解更加全面清晰。

一事物區別與他事物的本質特征是對于該事物的準確界定,通過與之相類似的事物進行比較,區分相同與差異,進而把握該事物。傳統知識是人類現代知識成果的源頭,而現代知識產權正出自這一源頭不斷地向前奔流。現代知識產權的發展進步離不開傳統知識的積累和支撐,正如培根所言:知識就是力量,知識改變了人類的命運,創造了人類社會的繁榮與文明。傳統知識構成了人類知識體系的基礎。

其構成經歷了一個漫長的蛻變,可以說人類歷史多長,人類對客觀物質世界與自身的認識所形成的知識發展就有多長。傳統知識正是賦有更樸素、更直觀、更真切特性的人類主觀認識及其系統性的知識結構。它來源于人類生產生活的實踐,滿足人們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雙重需求,具有地域性(Corn-munity)、多樣性(diverse)、群體性(collective)、傳承性(genetic/inheriting)的特點。

(二)傳統知識的表現形式。

傳統知識帶有地理、人文因素影響的濃厚色彩,其中最為典型的表現形式就是民間文學藝術、傳統醫藥,此外還包括生物遺產資源。

民間文藝表達方式繁多,涉及言語(如民間故事或者神話傳說等)、音樂、舞蹈、游戲、建筑、手工藝品等,同時也是現代著作權所保護作品的原初表達和雛形。在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土著/indigenous)依賴本土自然環境條件和特有的生產方式開發享有著上述文學藝術財產,如同我國各地區優秀的民族文藝成果,也是同樣帶來了我國藝術文化的豐富繁榮。這些藝術成果常常經由口傳心授世代相傳,并非為完整的文獻資料,其流變更迭比較頻繁,使得保存流傳難度加大。

傳統醫藥是不同于現代西醫的醫藥知識及疾病治療方法,例如中醫藥、韓醫、印第安人特有療法等,包括醫學原理、藥物學研究、藥方、藥品、醫療器械及特有療法(如針灸、刮痧等),甚至包括身體保健與養生之道等,是人類早期的醫藥實踐活動的經驗總結和積累,多數屬于生物與物理手段,并且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地方傳統醫藥文化,有些還帶有神秘或者宗教儀式。生物遺傳資源是指具有現實或者潛在價值的遺傳材料,來自動植物、微生物及其它來源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這類成果關系到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研究開發,尤其涉及植物新品種,更是以自然遺傳資源為基礎的更新繁育,也充分顯示出人類生物技術的發達水平和進步。比如,在新疆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有著種類繁多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特有的物種長期生存繁殖在這一特定的自然環境中(如新疆野馬、野驢、野駱駝、馬尾松、紅松、雪蓮等)。

(三)傳統知識的利用。

傳統知識為人類的生產生活提供了幫助和便利,并且愉悅和增進了人類精神文化鑒賞。同時也是人類現代知識的有機組成部分,后者與傳統知識一脈相承,傳統知識是作為現代知識成果創新的基礎知識文化資源,而現代知識成果就是于傳統知識前提下的革新與智慧創造。

傳統知識具有本土、社區抑或個人文化特性(culturalidentity),基于類似的照管(custodianship)、監護(guardianship)關系,由集體所有并且該集體及其成員賦予恰當保存、利用和傳遞傳統知識的責任感,因此諸如此類的相應主體享有、運用和保護豐富繁多的傳統知識,包括與傳統社區生存發展關系密切的遺傳資源、基于傳統而形成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商業標志等。傳統知識作為文化財產,具有特殊的歷史文化價值,挖掘其中的商業價值進行推廣開發,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傳統知識遺產,又推動并提升了現代知識成果的創造與利用。

當傳統知識被其對應主體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等利用,就必須堅持保護和存留的原則,強調這類主體對于傳統知識的恰當利用,即應當以其適當保護為條件。目前各國、各地方大都正式、非正式地表現為習慣、慣例、禮儀、法律等,在于防止不當占有傳統知識及不合理侵占和利用。

二、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

(一)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成果的法律保護。

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是對于人類特定的智力成果設定權利并且加以法律保護的完整制度,以促進科技進步,讓知識變成財富,實現社會福利。按照智力成果的不同性質、特點和表現形式,相應建立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法律保護制度。其共同之處均在于保護的對象為人類智力活動的創造性成果,往往是運用既有的知識創造性地開發新產品、新方法,創作設計作品、商業標識,等等。只有為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護,才能鼓勵知識成果的研究開發和推陳出新,也才能實現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從此意義上講,正如我們所作出的論斷: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知識產權制度便是保障推動社會前進的原動力的重要制度。

任何一項知識產權都是在前人知識積累和不斷完善的基礎上獲得的,同時又有所突破、有所發展和創新,因此應當承認和肯定傳統知識在當今知識產權取得過程中的基礎作用和必要意義。為此,現代知識產權又承當起對傳統知識的適當保護,規范其合理利用,充分發揮其對于智力成果創新的有益作用。

(二)運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對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

根據傳統知識的不同表現形式,結合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內容,就不同的傳統知識可以獲得并且主張不同的知識產權。其中,民間文學藝術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而這類知識成果的主體往往為集體。因此,這一集體權利應當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區享有并主張,還可以成立相應的權利主張機構,建立授權機制,便利于民間文藝成果的合理利用與傳播,規范此類文化藝術成果的權利行使,保障法定權利主體的應得利益,促進傳統文化遺產的完整保存和繼承發展。

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在于保護生物資源及其基因資源的豐富多樣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種現有狀況水平,另一方面又通過現代生物技術手段培育新品種,所以可以采取獲得專利權的方式加以保護,并且還能夠申請取得新品種權。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建立嚴格的生物技術專利評估標準以及品種權的授權條件規范。比如,傳統中醫藥保護可以采取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方式加以保護,而且也可依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申請取得品種權,其不足在于品種獨占權僅在國內有效。

三、傳統知識的特別法保護

(一)傳統知識保護的國際示范法。

人類學關于人類知識與文化的研究認為,傳統文化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全球化的發展反對“民族中心主義”及“同一化”;另一方面。工業文明發展至今仍然存在無法說明和解決的自身問題。傳統不等于腐朽,傳統文化在不斷發展、變遷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方式是強勢文化侵入弱勢文化。因此,從人類學的觀點來分析,是鼓勵相互利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知識,并且認可強勢文化對于弱勢文化的合理使用與欣賞。

基于傳統知識的不同表現形式及特點,若干國際組織從組織設立宗旨和目標出發,開展了多項國際公約的制定,均力圖謀求對于傳統知識的保存、維護和發展,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糧農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世界貿易組織等,了諸如《羅馬公約》(1916)、《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損害性行為的國內示范法》(1982)、《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等等。其中,世界糧農組織關于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條約中提出并且規定了“農民權利”;世界貿易組織的《多哈部長宣言》聲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理事會致力于傳統知識的有力保護;1976年《突尼斯版權示范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無保護期限限制,精神權利由主管當局管理;198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示范規定》作出了關于民間文藝的廣義概念解釋,提供永久性保護,并且承認提供者的貢獻;而且,東盟各國也簽署了《東盟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定》及《關于獲取生物和遺傳資源的東盟框架協定草案》;2006年發表的《鄭州宣言——國際范圍內對于傳統知識、傳統文化表達和遺傳資源的保護展望》也再次表示出對于傳統知識保護的關注和努力。

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政府間委員會,該機構編制了關于保護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民間文學藝術)的政策目標和核心原則草案。提出對于傳統知識的專門保護不得取代,并且依據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可以適用于傳統知識及其派生形式的任何保護。而有關傳統知識的具體概念術語由各國家或者地區自行界定,凡屬于創造性智力活動產物,并且具有能夠反映一社區獨特文化特征及由該社區所發展并維持的傳統遺傳特性的智力成果,均可作為保護對象。受益人是指土著人民及傳統社區和其他文化社區,即依據社區習慣法、慣例保管并保護傳統知識的各社區,及作為其傳統文化遺產來維持、使用、傳統文化表達的社區。涉及權利的管理包括相關主體的主管單位、社區,參照習慣法、慣例、傳統決策與管理程序,進行規范權利的立法,制定條例,采取行政措施,內容包括授權申請程序、費用、通知程序、爭議解決、授權的條件與條款,等等。保護范圍在于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者修改原有傳統知識的減損行為;防止未經授權的公開并隨后使用等;相關表演應當保護其精神、經濟權利;使用、利用時應當注明來源;商業經營利用應當公平付酬或者實行利益分享。同時確定了如下的若干原則:利益兼顧、均衡相稱原則;反映社區愿望的原則;尊重其他國際、地區文書、程序并與之合作的原則;尊重傳統文化表達的習慣使用、傳播方式的原則;靈活全面原則;保護的有效性、可獲得性原則,等等。目標在于承認傳統知識的價值,增進相互尊重,滿足社區實際需求,賦予社區權力,維護習慣做法,有利于保障傳統文化,促進思想文化交流和文化多樣性,預防無效知識產權,增強確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與保護知識產權互補,尊重相關國際協定、程序并與之開展合作,鼓勵社區創新創造,有利于社區發展和合法貿易活動。

對此,發展中國家在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原則立場為國家主權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和利益分享原則。強調發展中國家傳統文化對于當今知識產權獲取的重要基礎性價值的維護,要求建立獲取資源與惠益分享(ABS—Accessandbenefitsharingofgeneticresourcesand~aditionMknowledge)機制,保護相應權利主體正當合法利益,并且通過實行遺傳資源來源披露制度、來源地標識制度等措施保障發展中國家的文化遺產及其利益。

(二)建立國內法律機制保護傳統知識。

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制度主要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取得方式和程序、權利內容及其救濟等,由于表現形式的各異,實踐中所采取的保護措施也不盡相同。比如,云南林業科學院建立了關于野生動植物、森林管理等方面鄉土知識的鄉土專家數據庫,實行有償使用,這些鄉土專家是鄉土知識的傳播載體,這一做法有利于保護和存留寶貴的歷史文化傳統和豐富的民間知識遺產及遺傳資源。

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由于對外合作中我國民間文藝、農業遺傳資源、農耕技藝、特有種子以及傳統醫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缺乏保護意識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外來物種引進或者其他現代技術成果的吸收借鑒卻給社區傳統知識帶來了不良影響,因此,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管理的通知》(2004)、《全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2005)、《生物遺傳資源管理條例》(2006),而且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確立了“生物資源知識產權戰略”。同時還可以參考美國黃石國家公園的實踐做法實現對于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妥善保護,即通過頒發研究標本采集許可證規范公園內的生物科學研究活動,實行準入制度,擬定涉及研究者、社會公眾及公園三方利益的惠益共享方案,簽訂“合作研究與發展協議”(CRADA),強調被許可人更多的義務,且許可其有權申請專利,但必須將申請事宜告知資源提供方。

此外,還頒布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草案)》等法律文件,云南省、貴州省等地方還制定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些都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專門法律規定。

社區在保護傳統知識中確定有關權利歸屬的成功實踐表明,擁有傳統知識的相關社區在保護此類知識成果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就此也提出諸如關于傳統知識的部落或社區權利、)社區知識產權的概念,社區成為傳統知識保護中的主要主體,并且通過社區非正式的習慣、慣例、禮儀或者特定儀式實現對傳統知識的保留和傳播。

參考書目:

1.徐家力:《論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楊明:《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模式選擇與制度設計》,《法商研究)2oo6年第1期。

3.陳宗波:《東盟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政策研究》,《廣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4.《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和我國面臨的挑戰與機遇》。

5.《保護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民間文藝)的政策目標和核心原則草案摘要》,

6.武卓敏:《來自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研討會的信息——關于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藝研討會的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