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性農民增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2 0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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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性農民增收研究論文

摘要:

市場與政府是農民增收的兩大激勵主體,但在兩者均失靈的情況下,農民只有利用自身的社會資本進行自助。社會資本可以擴大農民的經濟關系范圍、增加農民對外界的信任度、增強農民的自組織能力,從而有助于農民收入的增加,因此應積極培育農民的社會資本。

關鍵詞:增加收入;社會資本;培育

2004年初,中央以“一號文件”的形式再次強調了增加農民收入的緊迫性,提出了包括政府資金傾斜與加強市場調節在內的一系列對策。至年底,我們發現農民的收入確實有近年來少有的增長。毋庸質疑,作為調控經濟運行的兩只手,市場與政府一直并仍將在農民增收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但在市場與政府雙重失靈的特殊情境下,農民只有靠自助,靠自身擁有的力量來促進自己收入的增長,因此農民所擁有的社會資本將顯示出其獨特的效用。

一雙重調節與雙重失靈

1.雙重調節。改革以來,由于市場機制的引導,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城市和鄉鎮企業謀生,農村中的非農產業也得以迅速發展,這使農民收入迅速增加。雖然市場機制能夠使農民主動將分散的土地適度集中化,但它對其中的交易欺詐風險、對農村公共事業發展、對城鄉經濟主體在信息獲得上存在巨大鴻溝等問題卻無能為力。而這些都直接或間接地對農民收入的增長起到負面作用。當市場失靈時,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將能夠起到部分彌補缺陷的作用。政府以宏觀調控與具體政策制度的方式介入,為農民收入的增加提供了外部保障:政策調控鄉鎮企業的發展方向;對農村公共事業發展進行資金投入;政策支持耕地的規模化經營、鼓勵高附加值經濟作物的種植;政策保障農民工的收入得以兌現、為農民工提供種種服務等。這些都體現了政府在農民增收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2.雙重失靈。K•布坎南的政府失效理論認為,政府是一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主體。既使我們并不認為這一觀點具有普適性,但“政府并非萬能”的認識卻是有其現實依據的。對于農民增收中的部分文化層面難題政府也無法應對,從而可能出現市場與政府雙重失靈的局面。這些難題包括:一是“重農”思想與小農傳統。在人均耕地面積較少、鄉鎮企業效益下降與外出務工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這種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思想仍然有其生長與延續的天然土壤。二是內部信任。中國“家本位”的思想傳統使農民在交往中奉行特殊主義的人際信任原則。長期處于“差序格局”中的農民堅信“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對互動中的陌生人持著低信任的懷疑態度,對跨出狹小的生活圈與陌生人接觸有著一種莫名的恐懼感和本能的排斥。相應地外出的農民工交往范圍也局限于同鄉與親戚內部,其關系網絡并沒有整體性的格局改觀,外部經濟活動所需要的關系鏈條沒有太多的增加,這影響了其職業流動與經濟活動范圍的拓展,使收入增加的概率大為降低。三是合作意識缺乏,自治能力弱化。長期處于威權制度體系下的中國農民,形成了對國家全面服從的心態以及萬事不求人的生存哲學,這使中國農民從來沒有形成跨血緣與跨地域的自發性互助社團,對組織自治團體的必要性也完全沒有察覺,對通過自發團體訴求其正當權益、尋求發展的外部支持的建議也完全不感興趣。而這些都或多或少地成為阻礙農民收入增長的藩籬。

解讀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可以發現,增加農民收入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社會系統工程,它需要從各個方面加強對農村、農業與農民的外部支持力度,在增強農民自身的增收能力的同時,削弱農村中與現代性不相宜的傳統因子對發展的內耗性影響,從而使農村從“類發展困境”中走出來[1]。對于前者,政府可以通過直接的經濟支持、提升農民的人力資本等手段增強農民尋求生存資源的能力,以提高其物質資本的絕對存量。而減少內耗則是考慮在外部支持與約束力度一定的條件下如何消除內部消極因子對農民增收的阻力,從而使農民的物質資本的相對存量得以增加。經濟學家們著意于對前者的研究,而以“減縮社會代價”為已任的社會學家則對后者進行了更多的關注[2]。

從社會互構論的視角來看,現代社會發展的理想方向是一個以人為本、個人與自然共存、人與社會雙贏的互構共變的境地[3]。但目前的中國農村實際上處于一個新舊更替的全面轉型之中。傳統性因子、對傳統性進行全面反動的努力一直在交替主宰著農村社會的發展方向。在后者中,還存在著以征服自然、無視個人需求為特征的舊式現代性與強調個人與社會和諧、社會與自然共存共生的新式現代性的區別。因此,目前農村的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張力空前緊張,農民對相對收入下降的不滿及其一系列不良后果即為一個突出的表征。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既是傳統因子作祟的結果,也是舊式現代性發展理念所產生的負面結局如生態破壞、制度缺位的衍生物。本文僅對前者加以考察。在目前的中國農村,來自內部的傳統性內耗因子削弱了來自系統外部的增收支持力度,成為農民增收的深層樊籬。這至少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關系網絡同質化導致的信息匱乏,使信息滯后成為農民經濟行為的重要阻力。二是特殊主義信任觀使農民對互動中的陌生人不信任、對跨出狹小的生活圈的具有恐懼感和本能的排斥感,這可能使外界對農民的支持行為產生適得其反的后果。三是對國家全面服從的心態以及萬事不求人的生存哲學,使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合作意識缺乏、自治能力弱化,無法適應現代大規模組織生產活動。

在社會學的資本研究視野里,關系資源短缺、特殊主義信任觀及合作意識與規范匱乏等實為農民的傳統消極性社會資本發揮作用的具體表象。社會資本是一種與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并稱的無形資本。雖然對社會資本外延的界定至今仍眾說紛紜,如有學者僅將之狹義地定義為社會關系網絡資本[4],也有學者將之界定為通過關系網絡仍至整個社會結構來獲得資源的能力[5]。但他們均強調社會資本應包括上述的社會關系網絡、信任及自發性組織等方面,譬如S•科爾曼認為,社會資本的具體表現形式有義務與期望、信息網絡、規范和社會組織等[6]。R•普特南也認為,社會資本包括信任、規范及網絡等[7]。實質上,社會資本是將個人與社會之間形成的特定社會關系及其衍生物如信任、規范等視為一種社會資源,并借助這種特殊的關系機制影響不同社會群體及個人的物質資源與人力資源的獲得能力與具體配置。社會資本有積極與消極之分,前者為傳統型社會資本如上述特殊主義信任觀等,它是對長期封閉凝滯的傳統社會適應的結果。后者如普遍主義信任觀等則與現代性融洽相處。同時如波茨(Portes)所述,社會資本也有不同分析層面之別。以人際關系為中軸,農民的社會資本在個體層面上表現為個人建立的關系網絡;在組織層面上表現為人際關系制度化的組織及其規范;在制度與結構層面上表現為“嵌入”結構的制度性、系統性信任的健全程度與執行績效。農民在上述三個層面上由傳統性向現代性的轉向將從內部形成促進收入增加的良性運行機制。

在農民增收過程中,政府與市場一直是人們寄希望的資源支撐主體,由此外部力量強行干涉農村這個自運作體系(self—managed)體系,并與農民形成支持與被支持關系,就被幾乎所有的經濟學家、社會學家與決策者當成了促進農民增收的法寶。但是當雙重失靈的局面出現的時候,政府與市場就會對現存的上述農民增收難題無計可施。但我們會發現,農民群體卻可以通過自助性的行為,通過增加自身的積極性社會資本的存量來消解上述不利因素的影響,從而促進自身經濟資本的增加。

會資本是一種與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并存的無形資本。雖然有學者僅將之狹義地定義為社會關系網絡資本,也有學者將之界定為通過網絡仍至整個社會結構來獲得資源的能力,但他們均強調社會資本至少應包括關系網絡、信任及自發性組織這三個方面,它將人們之間特定的社會關系視為一種社會資源,借助這種特殊的關系機制,社會資本可以影響群體成員的物質資源與人力資源的配置。具體而言,農民可以通過擴大自身經濟關系范圍、增強自組織能力以及擴大對外界的信任度等形式,消減自身現有的消極性社會資本,增加積極性社會資本,從而直接或間接地促進收入的增長。

二農民利用社會資本增收

1.強弱關系的運用。從格蘭諾維特的“弱關系假設”出發,可以發現農民的人際關系有“強關系”與“弱關系”之分。前者以血統姻親等初級群體為基礎,交往遵循供給法則與人情法則,帶有明顯的情感色彩。后者遵循需求法則,是在理性權衡的基礎上為謀求自身利益而發展的社會關系。農民由于長期處于“生于斯,長于斯,老死于斯”的傳統生活氛圍之下,小農經濟的發達與政策壁壘的存在使他們發展“弱關系”的需要極其薄弱,沒有形成擴展并利用“弱關系”以獲得經濟利益的文化氣息。而伴隨著市場化而至的初級關系聯系松散、信任度降低以及“殺熟”等現象使農民“強關系”網絡所蘊涵的潛在資源大為下降。因此,可以通過固化“強關系”、發展“弱關系”來幫助農民增加經濟收入。其一,“強關系”網絡提供生存與發展支持。“強關系”可以幫助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提供非正式渠道的信息、可以為其生產過程提供人力與物力支持。同時也可以為在外地的農民工提供生存的基本情感支持與經濟支持,如張文宏與阮丹青通過實證研究發現親屬在城鄉居民財務與精神支持網絡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而李強、風笑天等人的相關研究也表明親友的資金資助與職業信息的提供將使農民工較快的獲得較高的收入。邊燕杰的研究結果更是證明,與美國相反,在中國“強關系”是求得較好職業與收入的最大保證。.其二,“弱關系”網絡提供信息支持。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國是一個“關系無界”的社會。“強關系”向外延展所形成的“弱關系”網絡可以提供多樣化的可靠信息,從而減少信息搜尋、鑒別的成本。“弱關系”網絡規模的擴大、網絡頂端的提高、網絡密度的下降等可以為農民工的經濟交易、職業變更等提供充分而迅捷的信息。譬如在農業生產與農產品銷售過程中,信息缺乏、信息滯后將使農村經濟主體在經濟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并妨礙農民收入的增加。以筆者調查的鄉村建設運動基地河北定州翟城村為例,該村村民在獲得市場缺少綠化樹木的信息后,一致同意劃出相當規模的耕地種植樹苗,但三四年后當翟城村的樹木可以進入市場時,卻發現根本找不到銷售市場,沒有砍伐作柴火用的樹木仍然占據著該村大量土地,這其中因沒有利用“弱關系”與外部市場保持經常性的人際聯系與信息溝通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與無形機會成本是巨大的。

2.自發性社團組織的建立。個人關系網絡的拓展有其作用邊界,這是因為非正式關系網絡的支持缺乏強有力制度規范的約束,不具有正式制度層面的合法性,這使得信息獲得與經濟支持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因此,農民可以通過正式的自發性組織來發展關系資源、拓寬信息渠道。經濟學家M•奧爾森認為,小集團能夠激發組織成員活力,促使成員為增加集團共同利益而積極努力。故而可以由自發性組織提供合作規范與信任保證,農民通過組織建立合作性關系,通過協商進行資源互享互助,從而使成員個體的可利用資源得以增加。其一,提供信息來源。自發性組織使農民的交流有了正式的固定場所,成員間正式與非正式的互動使組織成員獲得大量而及時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供求信息,并可以依此自發調整耕種結構,適應市場發展需要,從而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同時自發性組織也將使農民工之間的互動與互助跨越親緣與地緣的社會邊界,使來自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農民工通過共同的組織如同業工會、地方工會等進行職業供求、收入增損以及生活保障等方面信息的共享。其二,提供合作規范。自發性社團具有“選擇性激勵機制(selectiveincentives)”,即組織遵循著正式的行為準則,支持成員的合作行為,對成員間的背棄與欺詐行為進行輿論的與經濟的約制。從而為成員之間合作的延續性與穩定性提供良好的外部環璄,減少了成員在合作過程中用于收集對方信用狀況的成本,也減少了成員因為初識而需要磨合的時間成本、更為成員間的合作與互助行為節約了大量的契約制定與執行成本。譬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成員招納、信用狀況登記等方式約束成員的不信任行為的出現,使作為組織成員的農民對組織內的陌生人信任程度提高,相互間的交易如糧食供給買賣、土地轉手承包以及招工進城謀生等成功的機率有所增加,獲得更多收入的機會也會相應增多。

3.信任關系的擴大化。自發性組織無法解決成員與外部集團及個人交往的緊張狀態。對組織外的外姓人、外鄉人不信任將使交易的成功需額外支付更多的事務性成本,如談判、完善正式契約的成本等。而正如N•盧曼所言信任是一種簡化機制,將信任關系擴大化,可以簡約外部世界的復雜性,從而解決外群體間的磨擦及內部信任問題,減少社會交易成本、增加經濟收入。其一,普遍主義人際信任的普及。傳統的人際信任模式呈現為一種差序格局狀態,即人們對親友與熟人信任程度較高,而對一般人信任程度卻較低。普遍主義信任的確立將從心理上解除農民與外部進行經濟聯系、從事非農職業以及異地轉移進城的深層障礙,使農民對體制的信任、對他人角色技能的信任逐漸取代建立在既定身份基礎之上的情感義務性信任。這將導致農民在經濟活動中自覺遵循普遍主義信任觀、約束背信行為的出現。同時經濟交易復雜性的簡化也使農民對經濟活動成功的預期值有所增加,使農民無所依從的乏力感減少而對外部世界的信任感與親和感得以增強,并由此而使土地集中化、產業非農化與農民市民化的進程加速。其二,制度信任的建構。隨著經濟利益的分化以及初級關系的“疏松化”,中國農民將面臨著人際信任不足而制度信任匱乏的兩難困境。由此形成的信任“失范”現象將導致嚴重的信任危機。信任制度建設如健全金融信用制度、個人信用制度等可以完善社會的信任評價體系,保證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及個體行動者遵循共同的信任模式。從而使信任在正式的制度層面日趨完善,而農民對制度信任意識的心理認同與自覺內化,將使其在信任觀方面實現向現代性的轉變,提高應對外部風險、增加自身收入的信心與能力,并最終突破村落的經濟、自然、社會、行政以及文化的邊界,使自身完全融于現代性社會。

三農民社會資本的培育

無論是將社會資本視為政府與市場失靈狀態下暫時替代兩者職能的“臨時工”,還是將之視為獨立于兩者之外的資源配置力量,社會資本在經濟活動中扮演著獨特角色這一事實卻是無可置疑的。因此,在促進農民增收過程中,采取政府政策支持、社區互助、家庭關系強化等措施來增加農民積極性社會資本的存量是必要的。

1.政府健全對農民的支持網絡。政府組織(GO)是增加農民收入的當然行動主體。在培育社會資本方面,政府應創造一個能夠擴大農民參與機會的社會關系環境,積極支持與鼓勵農民擴大合法關系資源的行為。其一應避免部分階層的人員因政治資源短缺而導致關系資源缺乏的局面出現。為此,國家可以通過完善民主、健全法制來改變政治資源為少數人壟斷的不合理局面,以全民選舉、法規建設、民主制、任期制、監督制等措施確保各階層對政權機構具有較均衡的控制能力,吸收城市貧困者參與社會政策的決策過程;以《濟貧法》、《社會救助法》等法規形式確認貧困者重新獲取各類資源的正義性,最終實現各階層之間政治資源分配的合理化。以正式的規范確認農民參加或組織互助團體的權利。權力機構以法規政策形式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保障農村自發經濟合作組織以及農民工自助組織的建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如農產品行業協會及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成立與有效運作。指導組織的發展方向,監督組織內部規章制度的完善及執行狀況,糾正組織內部的違規背棄行為,仲裁組織內部以及組織之間的糾紛。各級財政安排專門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等服務。其二,建立政府組織與農民間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垂直組織結構、大眾傳媒以及農民的自發性組織等渠道向農民提供實用而快捷的致富信息。改變過去由政府單向垂直輸送信息的“輸血式”機制,由專門的農業管理部門收集并向上提供農民經濟生活中所急需的信息。同時規定由該部門專門負責經濟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

2.社區強化培育職能。在培育農民的積極性社會資本方面,社區側重生活方式與價值觀念的同化。未來的城市社區應當是建立社會支持網絡較理想的基本單位,其原因在于:第一,社區是弱勢群體最集中的地方。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工作單位已逐漸向純粹的贏利式功能實體回歸,單位對個人的支持主要體現在謀生的職業上,其他的保障功能已逐漸社會化,社會成員正在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成員”回到社區中。由于城市化過程中絕大部分城市貧困人口是缺乏就業保障(無業、失業或半失業)或已退出就業領域(退休、工傷等)的社會成員,社區是其社會生活的主要空間。第二,社區是社會支持資源的主要集聚地。在社區建設中逐漸發育成長起來的社區不僅是一個生活共同體,同時也是社會支持工作的最終落腳點之一,各種社會支持資源最終要通過社區流向居住其中的弱勢群體。長期居住于同一社區的人們容易產生心理認同感與信任感,而信任又是社會關系網絡與合作行為得以存在與維系的基礎。因此,可以由非營利組織(NGO)及社會工作者以公益性社會服務的形式來培養社區內的關系資源及普遍信任的氛圍。通過形式多樣的社區工作和團體工作如座談會、聯誼會等,可以加強社區內與社區間的居民人際交往與互相信任程度。通過個案工作,可以擴大農村貧困家庭人際交往的范圍,可以直接向貧困者提供脫貧、保障及救濟等方面信息,可以鼓勵農民參加、組織并利用自助性組織以擺脫貧困。此外社區還可以通過培訓的方式鼓勵農民學習遵循共同的組織規則、培養對制度信任氛圍的適應,增加對外界的了解及與外部的聯系。

3.個人關系網絡的維系發展。有關研究已經證明,第一,親屬在城鄉居民財務支持網絡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親屬在精神支持網絡中的作用也是相當重要的,在親屬中,兄弟姐妹和其他親屬發揮著比父母更大的作用;同事和朋友在精神支持網中的作用比其在財務支持網絡中更大。開發與利用個人關系資源是農民擺脫貧困、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徑。其一,在農村社區中提倡中華民族的優良美德,培養尊老愛幼、互敬互愛的道德傳統,提倡親屬間的無私幫助與相親相愛的傳統美德,增加傳統節日為法定節假日,從而形成良好的家庭與親戚關系氛圍,使有所松散的家庭與親戚關系重新得以整合。其二,小群體理論認為,生活圈的大小以及圈內成員的構成是社會成員發展的重要決定因素,因此,可以提倡建立在地緣、業緣與志趣關系基礎上的朋友、鄰居與同事間的互助。其三,運用法律和制度保障關系網絡的延續。建立在道義基礎之上的非正式關系網絡,對個人的行為抉擇僅具有道德約束力,支持網絡極易受到破壞。因此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對故意破壞初級社會關系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如對惡意離婚者、拒不贍養老人者、遺棄子女者、故意制造親戚關系緊張者,或運用民事手段進行經濟懲罰,或運用刑事手段追究其刑事責任,或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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