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與我國零售業集中效應研究

時間:2022-10-30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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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與我國零售業集中效應研究

內容摘要: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產業資本的跨國流動呈現日益加速的趨勢。實證研究表明:外商直接投資(fdi)與發展中東道國目標產業市場集中度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正相關關系。本文對跨國公司進入下我國零售產業的市場集中效應進行了實證檢驗。

關鍵詞:FDI市場集中零售業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國際零售商業資本的跨國流動呈現日益加速的趨勢。究其原因,除了大型國際零售商的國內市場飽和,急于尋找海外市場之外,零售業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滲透性的加強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成為零售業對外投資的推動力。與此同時,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使各國政府對經濟和貿易政策作了相應的調整,各國對包括零售業在內的服務業外商直接投資的限制有所降低或減少。2004年12月11日起,我國零售業取消對外國商業資本在區域、數量和股權等方面的限制,對外資實行全面開放。據中國商務部統計數據顯示:隨著中國零售市場的逐步開放,世界50家最大零售企業中的70%已進入我國。2005年全國商業連鎖企業前30強中,7家外商投資連鎖企業合計銷售額為967.9億元,比2004年同期增長了21.2%,占30家連鎖企業銷售總額的19.7%。

FDI與產業市場集中的理論分析與經驗證據

產業組織理論的結構——行為——績效分析范式認為:在競爭性產業市場中,只要有進入的發生,不管進入是國內的還是來自國外的,就必然會對這一產業的市場結構產生影響。Dunning(1975)對于外商直接投資的市場結構效應提出了“二階段”效應模型,認為具有較強競爭優勢的跨國公司的進入,將使東道國產業市場的競爭加劇,當地廠商被大量淘汰、并購,市場集中程度將隨著廠商數量的減少而上升。普遍的實證研究表明:FDI與東道國目標產業市場集中度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正相關關系,而從不同發展程度的國家比較而言,在同樣的直接投資進入下,發展中國家的市場集中效應要強于發達國家。

跨國公司的進入導致發展中東道國市場集中提高的結論還是相對明確和被學者認同的。對發展中國家的研究結果表明,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資較早的發展中國家,如墨西哥、秘魯、智利等國,外商直接投資與東道國的產業市場集中度之間確實存在著一定的正相關關系。在巴西和墨西哥,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Connor(1977)康納發現外商企業在當地投資企業中的股權比例與市場集中和另兩項衡量市場不完全程度的指標(產品差異和相對市場份額)間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譬如1970年,在四廠商集中率(CR4)達50%及以上的高集中產業中,跨國公司在墨西哥的投資企業的銷售份額占到總量的61%。與此同時,在低集中產業(CR4<25%),外商投資企業在這些產業銷售總額的比例卻只有10%左右。Fajnzlber(1976)對智利的研究發現,由跨國公司占支配地位的產業中,有2/3的產業最大四家廠商(也包括當地企業)控制著整個產業95%—100%的經濟活動。一些經濟學家通過計量分析方法也證明了發展中東道國的一些開放產業的市場集中度與外商投資(獨資或控股)企業間的正相關關系。

FDI與我國零售產業市場集中的實證分析

由于零售企業單店的規模經濟會受到某一地域市場規模的限制,因此零售業長期被認為是規模經濟不明顯、進入壁壘低、競爭充分的原子型產業。但跨國零售企業大規模擴張的現實和最新的理論研究表明:相對于生產企業,零售企業的規模經濟更為明顯。Cioni和Milleri(1989)、Thurik和Koets(1984)的研究認為,零售企業和生產企業在規模經濟性質上存在明顯差異。零售企業除了可以通過采購成本的節約、固定成本的分攤、風險抵御能力的提高、單位面積交易量的增大等多方面降低其成本之外,還可以通過高度統一的連鎖經營模式,低成本的“復制”擴張來實現較強的規模經濟。Mcclelland(1962)等采用統計成本方法的實證研究支持零售企業具有較強的規模經濟。2004年沃爾瑪銷售額為2852億美元,家樂福為726億歐元,中國零售業排名第一的上海百聯為676.27億元。由此可見,跨國零售商的規模經濟優勢和資本優勢是非常明顯的。

根據資料顯示,目前外資零售商以資本優勢、成熟市場的贏利為基礎,利用中國企業規模小、負債高、利潤低的不利現狀進行“零售傾銷”的戰略。譬如沃爾瑪美國公司與國外公司在凈銷貨額中的比例分別為77.38%和16.29%,而息稅前凈利的比重卻分別為88.58%和11.42%,即77.38%的銷貨創造了88.58%息稅前凈利,本土市場對海外市場是有明顯的補貼的;家樂福為進入外國市場,對國外市場也有不同程度的補貼,對美國市場的補貼尤其明顯,12%的凈銷貨,2%的息稅前凈利。跨國零售商成本優勢和“零售傾銷”戰略的相互配合,必將擴大其在中國的市場份額,促使我國零售產業市場集中程度提高。下面本文通過實證檢驗跨國零售商大規模進入下我國零售市場的集中效應。

產業組織通常用來衡量市場集中程度的指標是CR4、CR8,即產業內最大的4家或8家廠商的銷售額占產業總銷售額的比例。由于零售產業同一區域市場內的企業間存在著競爭關系,而在不同區域市場的企業并不一定存在競爭關系。如果忽略零售業地區市場獨立性特征,簡單地以全國零售產業內最大的前4家或前8家零售商的年銷售額之和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例來計算CR4、CR8,則會把并無明顯競爭關系的各個地區市場的零售企業劃歸到競爭關系中,必然會使零售產業集中度的計算結果偏小,從而夸大了零售產業的競爭程度。因此,本文選取GDP超過千億的10個城市的相關資料計算各個城市的市場集中度CR4,在此基礎上,以各個城市的市場集中度CR4為基數,以該城市實現的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占十個城市的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之和的比率為權數,來計算我國零售產業的地區市場集中度(見表1)。

從表1可以發現,除個別情況外(廣州2001年,天津2002年,沈陽2002年和杭州2003年的CR4略有下降,但下降的幅度并不大,均在1%之內),各個城市的市場集中度持續上升,跨國零售商進入時間較早、投資規模較大的上海、北京、深圳的市場集中效應尤為明顯。從十個城市的加權集中度來看,我國零售業的整體集中趨勢非常明顯,產業集中度每年以超過20%的增速增加。

目前,跨國零售商在我國零售市場仍處于規模擴張階段,其市場勢力并不明顯,但我們必須認識到零售商市場勢力的特殊性。由于零售商是介于制造商和消費者之間的專業化交易商,這使得零售商可能既有買主勢力又有賣主勢力。趙玻靜態地分析了零售商買主勢力的福利效應,認為零售商的市場控制程度越高,其實施買主勢力將價格定在低于競爭性水平的能力越強。制造商供給曲線的彈性越低,零售商實施買主勢力導致的社會福利損失越大。除此之外,可能的動態效應也應該引起關注,特別是零售商實施買主勢力,可能導致生產商長期生產能力的破壞,從而最終惡化全社會的福利。譬如,零售商實施買主勢力降低制造商的價格,由此減少他們的收入,使得制造商難以進行必要的再投資,最終不得不退出市場。相似地,當制造商預期擁有市場勢力的零售商可能使用制造商的承諾進行機會主義行為時,制造商就不愿意從事新的投資。更為重要的是,零售商的市場勢力可能導致政府對流通渠道控制力的喪失,進而影響政府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的實施效果。沃爾瑪建立起來的國際供應系統使它自己成為洪都拉斯和孟加拉國等國工業政策的決定性因素,沃爾瑪的影響力不僅存在于整個工業鏈中,并且在農牧業部門也有影響。聯合國棉農組織的一位高級官員說,拉美國家如果不考慮沃爾瑪和家樂福的采購與銷售計劃,他們就無法制定本國的農牧業政策。如果零售商還具有賣主勢力,可能使零售價格高于完全競爭水平的社會最優價格,社會福利將進一步惡化。

結論及政策啟示

本文研究了具有較強競爭優勢的跨國零售企業進入可能使東道國產業市場集中程度提高,跨國公司可能會濫用其市場勢力,對東道國的社會福利造成負面效應。通過分析可以得到以下政策啟示:

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普惠稅收政策

商務部的統計資料表明,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平均實際稅率大致是內資企業的40%。稅收優惠強化了跨國公司在中國市場的競爭優勢,也相應地加劇了內資企業的技術、成本劣勢。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不僅不利于形成跨國公司和內資企業的有效競爭,而且對我國產業發展、社會福利都有消極影響。威勒和莫迪對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中東歐經濟轉型國家外資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后發現,稅收優惠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并不起決定性作用。目前,我國投資環境、產業配套能力已經比較完善,跨國公司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因此,取消外資企業的普惠稅收政策,營造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環境,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而且會優化外資結構,促進產業發展。

制定規范和統一的反壟斷法律,規制跨國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我國利用FDI的計量研究表明,吸引FDI對于促進中國國內競爭有較強的制度效應。但不容忽視的是,規模經濟的必然要求和跨國公司的技術優勢可能導致跨國公司從事反競爭行為。因此,應通過反壟斷法規,防止企業濫用市場勢力實施的壟斷性協議行為和反競爭的兼并行為,形成市場的有效競爭。

消除地方保護障礙,鼓勵國內企業重組和優化產業資源配置

20世紀50年代,日本政府頒布的《產業振興法》的核心部分,就是推動產業內企業間的合并和兼并,促進規模經濟的利用。進入90年代,來自國外競爭壓力的增大,日本政府進一步放松對電子、信息通訊、金融業企業兼并的管制,促進資產重組。我國應消除企業兼并的地區障礙,鼓勵產業內資源的優化配置,增強優勢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趙玻.零售商市場勢力及其福利效應[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5(1)

2.泰勒爾.產業組織理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