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公司治理結構多樣化研究
時間:2022-06-27 0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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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的治理結構,內生于其賴以存在的經濟環境,為企業活動基礎的產權分配和行使的國家框架所左右,不同的約束就會有不同的最大化選擇,因此治理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多樣性。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就是在既定的約束的條件下對公司治理的各種可能做出選擇,從而明確一些基本而關鍵的問題。既然是選擇,結果就不必是唯一,也不可能唯一,而重要的則是在這一重復性的選擇過程中,因地制宜,把握好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關鍵詞: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多樣性
從交易費用論的觀點看,企業是要素所有者相互交易產權的方式,從而也是交易過程中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聯結體①。這些契約治理著公司發生的交易,使得交易費用低于由于市場組織這些交易時發生的交易費用。而公司的治理安排,就是以契約的方式,規范公司相關利益者之間的關系,治理它們之間的交易,來實現公司節約交易費用的優勢。
契約是否有效,關鍵就在于確定在出現未預期的情況時誰有權作決策,這就是所謂的“剩余控制權”②。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就是在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配置剩余控制權,進而在此基礎上決定剩余索取權的分配。通過選擇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使之對企業所有權進行配置,形成企業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對稱,從而通過對產權關系的治理降低內生交易費用③,確保企業決策效率。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治理的實質就是明確產權關系的契約。
產權制度作為分配、行使有限資源管理權的結構,是經濟組織和決策的重要因素。產權制度決定了分配的動力機制、分配的決策權和決定了商業交易費用的標準,這些要素結合在一起,就確立了經濟活動的結構。一般而言,產權以相互關聯的兩個基本的方法,形成公司的治理結構。第一,產權在給定的環境下,決定生成企業的形態。和其他組織一樣,企業也是在對應固有制度框架和交易費用形態下產生的。產權在經濟體制下創造費用和收益的生產函數,形成企業,并決定其參與者。比如,在產權不確實的環境下,由于確立必要的管理結構費用過高,就培育不出股東分散的大規模的公共企業。第二,公司治理結構受所有權制度的制約,換言之,治理技術和形式只能在產權制度所授予的管理結構的“資產組合”中選擇。比如,如果法律規定禁止金融機構持有公司股份時,銀行對企業的監督就不會那么積極。根據不同的產權規則會產生差異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即產權制度是各國公司治理結構多樣性的重要原因。
所以說,產權制度不僅決定了誰是游戲的參與者,還決定了游戲規則(諾斯1990)。可以看到,歐洲大陸和日本的公司是內部治理體系,其特點是非上市公司為主,少數大股東(如大銀行)直接行使控制權(經營權由經理掌握,負責日常決策),不存在公司控制權市場,其他相關利益者在公司有代表權。而英美的公司是外部治理體系,其突出的特點是以分散的個人投資為主體的英美公司通過間接的市場手段建立治理機制,具體包括外部接管的潛在威脅、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票、股東大會動議、董事會直接指導,而銀行只在企業破產重組時才暫時擁有公司的資產。
既然公司的治理結構只是在不同的約束條件下的局部最優,那么從本質就沒有什么優劣、先進和落后之分。特別是在民族國家的前提下,各種治理結構會沿著一定的路徑演進和變化,體現一定的產權結構和法律精神,延續一定的歷史,遵循一定的傳統。上面提到的兩種治理結構的形成均是與其獨特的意識形態和社會文化環境相聯系的,兩者的競爭優勢從本質上看源于制度與環境的契合,很難說一種治理結構優于另一種治理結構。在某種約束條件下,一種治理結構中的優勢可能意味著另一種治理結構中的劣勢,但環境的變化卻會使這種比較優勢隨時成為比較劣勢。
當然,全球化浪潮試圖改變著這一切。于是我們看到,市場的全球化與系統之間的競爭對治理結構施以收斂化的壓力,公司的治理結構在競爭中趨同:比如在美國,金融機構,特別是投資基金、退休基金等,在證券市場中的作用已日益重要,其持股比重已高達44%。這些專業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有效地解決了信息成本高昂和信息不對稱矛盾,進一步加強了所有者對管理者的監控;同時,美國公司為建立長期戰略聯盟,加強經營協調目的而進行的關系型投資也正在增加,日本和德國流行的長期關系型投資戰略正在被美國吸收。日本的公司治理調整主要體現在對公司財務和投資者之間相關信息的公開性要求上。金融市場的自由化和國際化使日本公司由依靠銀行系統轉向證券市場,股權融資在整個資本中的百分比從1980年的12%上升到目前的30-40%,表明日本正在向市場化轉變;同時,隨著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市場對管理者的監控壓力正在增大,內部人控制問題正有所弱化,終身雇傭制也正面臨挑戰。德國的調整有些類似于日本。德國的公司日益傾向于在證券市場上融資,許多著名公司已成為全球上市公司,如一家公司常在紐約、倫敦和東京等地同時上市。為此,這些公司還按照國際慣例調整其治理結構,并增強其信息的透明度。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這種融合式的發展過程中,一個明顯的現象是:法律和產權制度改革在政治上的困難程度成為收斂的強力制約,影響著最優選擇的拓撲結構,并從質上決定了治理必然呈現多樣性。既然,以上兩種治理模式的產生是由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決定的,同時也受到主觀偏好的影響,那么在其進一步的發展則有一個自我強化(self-fulfilling)的過程,即制度變遷過程論中所講的“路徑依賴”。按照制度變遷理論,在初始點確定后,制度在演化過程中其外部環境和自身狀況會出現一種正反饋現象并導致初始制度的強化和變化空間的縮小,從而形成“鎖定”的結果。比如,德、日的組織治理結構模式,在“路徑依賴”的影響下,隨著其發展組織資源愈來愈豐富、完善、有效,市場資源的發展、被利用度則受到制約,反之,英美的市場治理結構的發展則會越來越重視對于金融市場的依賴。即使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會互相的模仿,甚至是有趨同的趨勢。但是,如果仔細的分析,那更多的是組織機構上的上的模仿和管理方法的借鑒,而治理結構模式的本質,即究竟是“股東優先論”,還是保護“利益相關者理論”,并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并仍然內生于其賴以生存產權制度和法律體系中。例如,在日德,正是那些同銀行有特殊關系的公司才更有可能以較快的步伐進入證券市場融資,所以說證券市場并不排斥關系性融資,或者是內部治理體系。治理結構的多樣性的依然存在,而且多種模式將長期共存,并在共生的過程中,尋找適合自己的生存空間。
二、轉軌過程中的中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特性和弊端
中國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是在中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發生的,因此必須結合一定的歷史和現實條件進行分析,反之離開一個國家的發展階段和她的制度與習俗的歷史,特別是撇開轉軌時期的具體歷史背景,是沒有什么意義的。中國的現實是:相對于發達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制度從業主制(Proprietorship)到合伙制(Partnership)再到公司制(Corporation)的生長過程相比,中國國有企業的公司化進程和法人治理是結構是“逆向生長”的,這就是說,在已經存在的國有企業的基礎上,由傳統的工廠制度向公司制轉變,從放權讓利、利改稅、承包制到進而建立起政企分開、出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分離的企業法人財產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以人為設計和干預為主導的制度創新和突變的過程。
傳統的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組織,也有自身的治理結構,也存在著產權主體和與此相應的監督、激勵與約束機制。其最明顯的產權特征就在于產權歸屬上的唯一性;產權結構的統一性;產權受益的單一性,這種產權特征進一步決定了其治理結構中的治理機制也是單一的。改革以來,因“路徑依賴”的影響,傳統工廠制度下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影響了公司化過程中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構建過程,即這種單一性在改革的過程中繼續存在。
于是我們看到,改革以來,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以借鑒和模仿為出發點,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基本定位于在不變資本控制下的單邊治理結構,即股權基礎上的單邊治理結構。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司治理結構中雖然增加了勞動的要素,但勞動要素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始終處于附屬地位。同時受傳統法學理論的束縛,公司各類債權人更無權參與公司治理。
然而,公司是屬于以資本為基礎的多元利益系統,以資本(包括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為中心來確立公司的治理結構無疑是正確的,但公司資本,尤其是不變資本處于獨霸天下的地位已不符合時展的需要。我們片面地強調了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價值,而忽視了與公司利益相關的公司職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經營活動的關注以及參與公司治理的愿望,這些在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漏洞”與“空擋”,必然出現相應的經濟后果。于是這就成了在向現代企業制度過渡的轉軌過程中發生“內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經營者腐敗等治理問題的重要原因。盡管有證據表明,并非所有“內部人控制”的企業都效益不佳,但是由于“內部人控制”而誘發的各種緊急扭曲行為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企業改革的深入進行危害深遠。
國有企業發生內部人控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所有者缺位”,或者是說很難找到最終的委托人完成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從產權上講國有企業是國家(包括各級政府)所有,這在法律上講應該是明確的。問題表現在:(1)沒有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安排來體現這個所有權。(2)這個所有權的分割、流動在法律、政策上和實踐中都有較大的障礙。在目前這種格局下,國有企業難以建立起一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其結果必然導致“內部人控制”。因此在不顧這樣的一種先天缺陷,而盲目的摹仿和照搬西方的經驗就無異于“邯鄲學步”,其結果也就顯而易見。近年來,我國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企業竟相上市的現象就反襯出我國國有資本結構以及資本市場在解決經營者選擇和激勵問題還存在諸多“漏洞”。但正是觀察到的這些問題和弊病,開闊了我們的思路,從這里對我們搞活國有企業也會產生有益的思索。
正如我們知道的,在西方,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一個長期演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發展出一些保障所有者利益、減少投資者由于管理者的自利行為而蒙受損失的治理機制。中國作為后發展的國家,并沒有足夠時間讓這個過程慢慢地發展。為減少轉型成本,政府必須自覺地去發展公司治理機制。雖然哪一種治理結構最有效主要取決于相對應的組織資源與市場資源的狀況及其可利用度,但所有擁有比較成功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國家都有一個共通點,即擁有比較發達的金融市場以及比較完善的法制系統。因此,對政府而言,最重要的問題并不是如何尋找一套固定的治理模式去模仿,而是開始建立和完善一套基本的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其中最為緊迫的任務就是要發展金融市場和健全法律制度。
長期以來在思想方法上有一個誤區,希望找到一種治理模式能集合現存不同選擇的長處和優勢,擯棄它們的缺陷和不足,這在理論上是荒謬的,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既然,治理結構內生于其賴以存在的經營環境,那么任何一種現有的公司內部治理模式都不能無條件地應用于所有的公司經營環境中。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因而在市場機制發育程度上、資金水平上存在差別,則各自具有適宜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而且,即使在一個國家內,每個企業也會因產權結構的差異或是經營目標的迥異而有所不同,因此,公司內部治理模式和具體的監督機制是多樣的、特殊的,而且處于不斷的創新之中。此時唯一能夠確定的只是競爭的市場環境,而這才永遠是兩權分離下形成有效的企業制度的前提條件。
通過上面的比較制度研究,我們知道,美國、日本、德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勢主要源于市場化和網絡化。這些制度優勢影響他們的競爭行為,從而形成競爭優勢。在經濟國際化和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不同公司治理結構又相互吸取優點,從而導致治理結構上的趨同,使制度創新與環境變動在動態上相適應。所以,正確的思想方法是利弊權衡基礎上的選擇,以確保所得大于所失,更為重要的是能尋求和建立一種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機制,可以根據外界和自身的變化對利弊得失不斷地進行判定并做出相應的調整。如前文所述,既然公司治理的實質就是明確產權關系的契約。那解決治理結構問題的關鍵就首先根據所有權結構進行選擇,找到選擇的標準和規則,確定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從市場、所有者和企業內部等多個維度去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控,改善國有企業的績效。
三、未來我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選擇方向的多樣性
優化我國國有企業產權治理結構,離不開產權制度的改革。在中國企業體制改革的進程中,為解決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的不對稱問題,國有企業相繼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基本發展邏輯都是從單一的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向多元混合產權結構轉化,并通過市場的方式逐步加以實現。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機構投資者的成長和大型國有企業自身狀況的改善,會有更多的大型國有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并實現產權機構的多元化。當然,需要特別強調的事,完善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決不僅僅是產權的改革。因為,產權變換的真正含義在治理機制的變化。如果不同產權下的治理機制都是類同的并趨于完善,那么,變換產權,它們的治理機制和效益都不會改變多少。雖然通過產權變換給企業帶來發展基金和發展機遇,但產權變換不等于治理機制一定會改善,而實際上競爭也是保證治理改善的先決條件。主權變換不會給企業帶來生與死的抉擇,競爭才帶來生與死的抉擇,在這種擇別下,企業只有兩種選擇,一是改善治理機制,生存下去,另一種是被市場競爭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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