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轉股”的理性思考

時間:2022-03-24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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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轉股”的理性思考

對“債轉股”的理性思考改革開放20多年中,國有企業運用了整個國家70%以上的信用貸款、80%以上國內最好的勞動力,目前卻只能提供占GDP30%的產出,其中半數以上的企業在虧損中徘徊不前。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國企的高負債率使企業變成“為銀行打工”。商業銀行也并非受益者,它雖可坐收可觀的利息收入,而多年積累起來的不良貸款呆賬、壞賬數目驚人,每年的壞賬準備金遠遠不足以沖銷壞賬發生額,因而嚴重影響了銀行的正常運轉,成為我國發生金融風險的一大隱患。如何使財經領域的兩大難題兼而治之,是各級政府、企業界和金融界關注的焦點。“債轉股”的出臺,似乎讓人們看到了希望。

然而,在化解金融風險、實現國企三年脫困的今天,人們理性認識債轉股至關重要。我們在注意到債轉股對銀行、國企和資產公司帶來一定影響的同時,還要透過表層,從本質上更現實、更深刻地認識和把握債轉股。

(一)對國有企業而言,債轉股并非只是既銷債、又免息的套餐,而是整合股東結構,著眼未來收益的舉措

首先,債轉股不是扶貧,企業必須付出代價。目前我國國企的籌、融資渠道不暢,方式單一,許多地方政府和企業把“債轉股”視為甩掉債務包袱、解決信貸資金來源的認識相當普遍。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按經濟學原理,在所有融資方式中,股本融資成本最高。因為股本的收益必須高于企業負債帶來的收益。“債轉股”雖然解決了企業債務包袱,減少了利息支出,增加了營運資金,但資產營運的預期目標是成本較小,收益較高。股東參與未來的收益分配,將使企業支付比目前的貸款利息更為高昂的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講,“債轉股”使企業付出的股本收益的代價比單純承擔債務及利息的代價要高。同時,按照市場法則,如果債轉股企業經營不善,經營者約束不強,持股比例較高的股東———銀行或資產公司有權要求更換經營者,有權處置、重組資產,也可以調整經營決策。因此,“債轉股”讓企業得到一段時間休養生息的同時,也給企業及其經營者增添了更多的壓力和責任。

其次,債轉股要求企業改善產權結構,而不是形式上的“改制”。“債轉股”使企業從目前單一的產權結構,變為由多個股東共同持股、共同管理企業的混合產權結構。這種產權結構的一個明確指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構成的、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而不是形式上的“改制”。據中國工商銀行的一項統計,近幾年來,許多國有企業因清產核資審核不嚴,或一賣了之等不規范的改制已逃廢工行債務達1000億元。“債轉股”將規范企業改制行為,它的立足點是確保企業的國有、自有、融資的資產保值增值。這也是企業經營管理邁向現代化的基礎。

再次,“債轉股”的積極意義在于促使資產流動,取得未來收益。資產處于靜止、呆滯狀態是資產營運過程中最大的浪費。資產的活性特征,要求所有者和經營者不斷地探索激活資產的妙招。“債轉股”所選擇的對象正是要符合國家規定,包括盤活資產在內的“五個基本條件”的企業,這類企業經過“債轉股”的運作后煥發出生機與活力,并取得一定規模效益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上市、轉讓和企業回購股權的形式使資產進一步流動,從而使“債轉股”的政策效應得到正常發揮。從這一點看“債轉股”的終極目標是與企業資產的營運目標相吻合的。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二)對銀行而言,通過“債轉股”對不良資產清盤后,關鍵是為推進金融改革贏得時間

現在,我國國有銀行在國際的信用評級很低,主要是因為銀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資產。從這一點上看,“債轉股”首先是為銀行化解金融風險所設計,并非為企業解困而出臺。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固然有政府干預貸款、重復建設、信貸資產財政化、信用環境不佳等國際上同類銀行的通病誘導,但金融監管過于松弛,銀行機構重疊設置、人員過多、信貸成本過高等金融系統本身的改革滯后不能不說更具有本土化特征。

“債轉股”將使銀行的資產變得優良,國際信用地位上升,同業競爭能力增強,規避金融風險有了相應的物質基礎。但另一方面,債32轉股將國有銀行多年積累、數額巨大的不良資產輕而易舉地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容易會被銀行和經營管理者視為對不良貸款應負責任的“特赦”。今后,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會發生,“債轉股”政策是長期存在?還是權宜之計?目前尚無定論。在此情況下,銀行部門必須在信貸資金投放上堅持穩健、防范風險的原則,減少風險過高的貸款數額,消除產生風險的種種隱患。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利用“債轉股”的良好契機,優化信貸資產結構,為金融改革贏得必要的時間。

(三)對資產公司而言,債轉股是一種企業行為,必須按市場法則來操作

在債轉股的參與者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無疑充當了一個最關鍵的角色。資產實施債轉股的運作,很容易被公認為概念上的“國家”,或者政府行為,實際上,資產公司也是國有企業,它的行為也是一種企業行為。總體講,資產公司承辦債轉股業務必須按市場法則獨立化運作,不僅要獨立評估、處置資產,還要以資產所有者身份參與股東分紅。其目的是激活資本,不讓銀行資產受損、國有資產流失。從長遠看,資產公司還要在盤活資產后,讓債轉股企業進入資本市場,那將是市場規律下新一輪的、更高層次的資本流動。但目前的狀況是,債轉股轉入的資產均為不良資產,通過資產公司的專業化運作,一部分資產可能被激活,另一部分可能會成為無法發揮效益的死賬。既然資產公司是銀行不良資產和企業債務轉換的中介與橋梁,那么它一旦進入角色就必須按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進行債轉股的實質操作。

一是要合理剝離、承接銀行的不良資產。不能一律按平價從銀行劃轉壞賬和“一逾兩呆”貸款,而要視不良資產的期限結構、企業營運效益等不同情況,分別按平價、折價劃轉,企業則要按平價全部認賬。平價、折價部分的差額作為資產公司的收益補充其經營費用。這種辦法的好處是在承認銀行資產損失既成事實的前提下,對銀行發生不良資產尚未履行回收責任的一種利益抵扣。它使銀行與企業在債轉股中都應出讓部分利益問題上趨于均等。

二是在國家特許法律、政策優惠的范圍內運用多種業務手段,靈活處置資產。如資產轉讓、重組要根據資產運作、收益水平加以衡量,選擇最佳方案。再者,企業不良資產主要是具象的物化資產,而與之共存的有技術、專利等活性較高的無形資產,要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活性作用,開展科技開發,促進產業升級。

三是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資產公司要杜絕按行政手段搞“拉郎配“,強行把不良資產配儲給其他國企。因為股權既不等于現金,也不等于抵押的物產,它只是代表困難企業,或特困企業的未來收益,它有可能為零,甚至是負數。資產公司的主要責任就是要盡最大努力避免企業債轉股后低效情況的發生,行政手段和強制行為往往是企業效益低下的誘因,因此用市場行為取代強制行為是資產公司必須嚴守的行為準則。